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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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保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建筑施工企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注: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2、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申报方式】
1、登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请系统”https:///jzgsout/,点击“一、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码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3、施工承包单位携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项目首次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2、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3、总承包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总承包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印鉴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5、《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
【申报时限】
自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参保证明的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办理参保缴费的施工承包单位出具参保证明,供施工承包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明时使用。
【参保信息修改】
施工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若存在信息变更,应及时携带资料前往所在社保机构更改信息,逾期不报者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