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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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及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及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三、定义
1、集体建设用地: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国有土地
用权确认程序,由村(居)民集体管理,供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业组织
使用,不得单独出让、租赁使用等的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由村(居)
民集体依法转移给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定点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及规定
的价格完成。

3、公开公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公开公正,确保每一方
能公平受益。

4、有效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有效保护被执行方的合
法权益。

5、环保优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结合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10年‎8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规范集体建
设用地整理安置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有序规划、有序整理和合理使用,根据《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有关部门认定和确认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
集中使用工作,未在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条件
(一)用地面积: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50亩(含);
(二)行政状况: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区域应基本确定界线,具备完善
的土地承包制行政状况,自然状况较好,具备集中管理的条件;
(三)技术条件:按《条例》和本办法要求,集中整治和改造的及时
技术保障。

三、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方法
(一)申请办理流程: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后,应由所在地的
省级行政区(或划定的管理区域)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国
土和房屋局审查备案;
(二)整理条件:按《条例》和本办法制定的整理条件,有关部门应
审核并确定整理条件;
(三)安置补偿:经申请单位报批中银止付。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2008-07-17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背景作为中国西部地区最重要的城市之一,成都市人口数量庞大,土地资源有限。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都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集体建设用地的划拨授权:成都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划拨,划拨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目标:成都市鼓励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3.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成都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最长7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4. 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责任:成都市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5.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成都市制定了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和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6. 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成都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决定使用方式和分配方式。

7. 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和检查:成都市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

四、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意义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浪费和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和生态:通过严格的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

3. 推动城市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能够促进城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及其相关手续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批准专用或取得的用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4)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5)再次流转的,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初次流转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委托交易机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1)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区(市)、县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规划设计条件;(3)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4)满足上述3个条件之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5)挂牌公告期满以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其网站以及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LED显示屏上发布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应当包括挂牌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挂牌出让起始价等。

挂牌竞价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6)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从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前2日按规定在交易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价;(7)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竞买牌号后,须按《交易规则》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填写报名竞买宗地《竞买报价单》报价;当报名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竞买须知》规定的加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成都市集体用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用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区建设局申请质量、 安全监督备案,申办《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 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验收材料和文件到区房管局申 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 临时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临时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区国 土局申请临时用地相关文件,出具区国土局的临时用地相关文 件向区城乡规划局申请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放线,备齐以上审 查材料后向区城乡规划局申办《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项目还需向区建设局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并由区建设局核发《临时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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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向区建设局申 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办《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 程完工后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工 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试验区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三个集中”,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条 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 府负(街道办事处)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管 理。区城乡规划局负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审 查、审批;区建设局负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 审批及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区国土局负责行政辖 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行 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集体土地。即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5713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5713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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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

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于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于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俩个之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壹立项、统壹管理、统壹验收”的原则,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
理壹且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于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壹条土地使用者可通过和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于壹定年限内让和土地使用者,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壹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壹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和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之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之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壹)于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运营性用途以及有俩个之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壹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壹)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之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之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于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且和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于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能够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运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其初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

壹方违约的,另壹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八条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壹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五章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壹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壹户壹宅的法律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于符合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

房屋报建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鼓励符合壹定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章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且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于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壹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

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完善关联手续。

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于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办法完善关联手续。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壹条各区(市)县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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