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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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大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港口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山东省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可按照本大纲要求,指导日常生产管理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大纲要求及相关法规、规范实施安全监管。

一、港口建设项目

(一)规划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必须符合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港口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严格控制港区内危险货物储存区。港区内现有的不与码头配套的危险货物储存设施,要有计划地迁出港区。港区内新建危险货物储存区应是与码头装卸作业密切相关的配套项目。

3、规划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建设。

4、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的选址,

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险货物储罐区选址要科学合理,储罐区的总体布局和罐容总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涉及多家企业的危险货物储罐区,企业间须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保障体系。

(二)设计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严禁委托无资质、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2、设计单位应遵守设计标准和规范,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大型浮顶储罐(单罐罐容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或油气库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4、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5、储罐及有关附件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大型储罐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

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2011)。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储存高含硫、高酸原油的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的要求。

6、新建的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装置应安装自动控制与安全联锁系统;配备气体泄露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

(三)建设方面

1、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

2、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对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码头)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以及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资质条件

(一)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按期参加年度审验,保持资质资格的有效性,禁止超范围经营。

(二)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使其具

备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知识和技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再培训。

2、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危险货物专业知识教育,经危险货物作业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5‰(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5、企业应及时开展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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