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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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湘政办发[1998]32号

发布日期:1998-8-11

执行日期:1998-8-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陶玻容器印刷制品、电化铝烫印箔、胶粘带、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及本办法。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包装印刷办)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市、州、县经(贸)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场地(所)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资金(资产)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企业章程。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第八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州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再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颁发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从事装订、复印、影印、打印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其审批手续按从事排版、制版单位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企业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应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一条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向省包装印刷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二)经营场地(所)证明;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四)资金(资产)证明和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包装印刷办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第十四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转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企业应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企业应当依法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作出终止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三)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每年应按省包装印刷办制定的年审计划进行年审。在年检年审的基础上,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不得转让许可证和向未持证企业转让承印合同。

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标明印制许可证编号;印制广告宣传品,须标明准印证编号。

第二十一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第二十二条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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