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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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
——从“富士康事件”看政府应急机制
内容摘要
本文从近年来公共事件的频发对政府应急机制进行研究,重点研究地方政府的应急机制;通过分析“富士康自杀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环境下,公共事件的频发不断考验着政府的应急能力,同时也看出地方政府在应急机制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凸显出地方政府紧急应对的不足。本文提出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件的应对中,首先应在事件的初期从思想上重视事件的根源及应对,再次需完善公共事件的应急制度,加强公共事件的应对预防及能力,以便在公共事件发生的初期进行妥善处理,将损失控制在较低水平。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富士康)
目录
一、“富士康事件”回顾 (1)
(一)监管空白,积重难返 (1)
(二)简单粗暴,应对失措 (2)
(三)行动迟缓,再酿惨祸 (2)
二、从“富士康事件”看地方政府公共应急机制的必要性 (3)
(一)法理上赋于地方政府的职能 (3)
(二)组织架构决定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的积极性 (3)
(三)是现阶段“维稳”主旋律的组成 (3)
(四)是保障政府形象及公信力的需要 (3)
三、“富士康事件”地方政府公共应急机制出现的问题 (3)
(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政府行为出现“越位” (3)
(二)瞻前顾后, 措施不力,政府职能出现了“错位” (4)
(三)消极应对, 心存侥幸, 政府职能出现“缺位”。 (4)
四、地方政府公共应急机制出现问题的成因 (4)
(一)片面的追求经济效应 (4)
(二)公共事件的管控机制不健全 (4)
(三)事后总结处理机制缺失 (4)
五、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应急机制的对策 (4)
(一)建立预警机制 (4)
(二)地方政府公共应急组织常态化 (5)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5)
(四)完善公共事件问责制度 (5)
(五)建立事后评估机制 (5)
参考文献 (6)
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
——从“富士康事件”看政府应急机制
做为全球第一大代工企业——富士康,从2010年1月23日其员工马向前坠楼自杀身亡。看似普通的自杀个案,却拉开了十五起恶性坠楼自杀事件(以下简称富士康事件)的帷幕。目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期,然而诱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不断增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频次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危害性呈不断增长态势。做为扮演公共事务管理者角色的政府,如何维护公共利益,管理频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富士康事件”回顾
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7月20日,富士康连续发生十五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在公众讨论富士康是否“血腥工厂”的同时,做为社会管理者的地方政府的管理缺失,也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一)监管空白,积重难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大部分的公共事件的爆发,乃是长期的社会矛盾积累。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政思路从政治挂帅的中心转变为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快车道。但在对企业,尤其是大型重点企业的监管上,出现了空白点。被称为“代工之王”的富士康于1988年由台湾鸿海科技集团在深圳投资兴办后,迅速壮大,目前在深圳的员工数达至42万,为多个世界知名品牌代工,2003-2009年,连续6年居中国内地出口企业200强第一名。根据新闻报道,富士康长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长期违反劳动法规,每月休息1天,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休息10分钟,吃饭1小时,工人室友互不相识,工作不能说话,工人权益保障缺失,俨然是一个卓别林大师演绎的“摩登时代”的翻版,与劳动法规定的“每周5天工作8小时,最长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①严重背离。做为公共管理部门的的当地政府一直没有进行干预和处理,放任富士康做为一个“独立的王国”运转。在第九跳发生后,东方早报的记者曾联系深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而对方称,没有发现富士康在用工、劳动者超时加班等方面存在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因此不便干涉企业内部的自主管理权。这个说法其实也代表了政府部门对富士康监管的普遍心态。当富士康依靠自身内部的纪律、规定和制度“解决”各种纠纷与分歧后,“外部”的公共管理部门自然有监管缺位的理由了。放任富士康逐步成为了滋生自杀的土壤,于2010年1月23日“马向前跳楼事件”开始了血腥的序曲。
“富士康事件”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深刻警示是,在关系公众利益问题上,政府的不作为和麻木不仁,会将事件导向到恶性的一面。必须早期畅通利益的诉求渠道,解决问题,重视矛盾,化解矛盾。回避问题,漠视问题,只能激化矛盾,积重难返。
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反映了一部分执政者和公务人员的“官本位”的思想
作风。“高高在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与现行我国推行的为自上而下的考核考评机制相关,但却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距甚远。因此,唯有建立科学的,自下而上的考核机制,充分体现公众意识,才能改变公务人员的思想缺位。
(二)简单粗暴,应对失措
公共事件往往是由多个孤立的事件的组合,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最后借由一个诱因爆发。如果认真追溯开启“跳楼事件”闸门的,应该从2009年7月毕业于哈工大的高材生孙丹勇,其于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已年轻的生命。事件发生的初期直至后期(第十跳),均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地方政府和富士康一样,并没有在事件中吸取教训,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群体意识”,反而一直保持沉默,把一个个“跳楼事件”均看作孤立,仅由公安部门介入,草草的认定为自杀个案,未及时阻断自杀链条,甚至以公共的力量控制媒体,至于5月18日《南方日报》刊发评论——《富士康“九连跳”自杀,地方政府为何不置一词》综观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恶性公共事件,大部分的地区政府过度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甚至采取了公权的暴力工具,没有及时去化解矛盾,深究矛盾的起源,使矛盾不断的积累,从而引发更大的公共事件。在很多的地方政府的公共事件预警机制,要么是无视民意,要么将矛盾上升到敌我矛盾,最常见的便是进行媒体的封锁。从而使公共事件表面上看是和风细雨,实质为强行封堵的火山,一但爆发,将引成更大的破坏力。从公共事件的处置技术上,这些掩耳盗铃的处置方法,过于简单粗暴,无利于事件的解决。然而在如今的政绩考评机制里这种欺上瞒下的怪象却很常见,亟待中央政府的关注及重视。
(三)行动迟缓,再酿惨祸
直至11跳,在媒体高度关注时,在中央政府派出调查组时,地方政府才开始回应,宣布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题调查组进入,并在发布会上以所谓的专家语论,以富士康员工的自杀率均为十万分之二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回应。在回应后48小时内又见十二跳及一割脉事件。
在相关的公共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到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件中的角色失位,正如媒体报道的,在富士康事件中,仅有在每一次善后才能看到由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工会组织身影,在每一次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个案的定性。包括在富士康单方面要求员工签订“不自杀协议”时,也不见相关部门的身影,反而将事件的起因指向媒体的传播。而原本应该认真的对事件进行检讨及改进预防措施的调研活动,在富士康将重心转移至内地的造势中,再一次失声。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亦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再次出现跳楼门。在某些意义中,在此公共事件中,富士康与地区政府的博弈,以富士康的胜利告终。
地方政府对于企业不道德行为实施干预,还缺乏经验。但国外成功处置的案例也许可以做为借鉴。经济危机爆发后,法国电信爆发了18个月接连发生20多起员工自杀事件。工会组织对此公开谴责,法国总统亲自过问些事,导致该公司的副首席执行官辞职。劳工部在发现法国电信员工自杀与恶劣的工作环境有关后,建议检察机关开展正式的司法调查,迫使法国电信停止重组计划,采取措施减轻员工压力。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件的干预起步太慢,层级太低,缺乏实质性,更没有与社会对接的透明性,与公众的关切和期待不对称。而经济为中心的考核,使执政者放宽甚至漠视对GDP大户的企业采取的相关干预及管理,这已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