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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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作者:田许鸿

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4期

【摘要】买卖合同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交易形式,但由于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经济主体遭受了损失,本文结合买卖合同的主要概念和性质以及欺诈行为的常见形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了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并将其与类似的概念加以辨析,帮助实践中相应的界定和认定。

【关键词】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贸易频繁,商品流通呈现新的态势,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合同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形式多样化,更加不利于各类经济主体的运行,本文主要着眼于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力求能够加深对其进一步的认识,揭露本质。

一、买卖合同与欺诈行为的概述

1.买卖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自由主要就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买卖合同又是所有合同中最普遍和广泛的一种形式。由于买卖合同属于一种非要式合同,因此即使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也会时常接触。《合同法》中有关于这类合同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和受买人之间转移标的物并相应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即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买人则负有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在我国,通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只是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当事人申请相关单位审理后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无效或变更、撤销最终都是维护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2.合同欺诈概述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我国法学界一般的定义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人形成错误的判断,并且使人在这些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欺骗行为基于故意,可能是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也可能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新合同法第54条有相关规定,若受欺诈的一方是由于欺诈而订立了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那么其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申请。

二、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买卖合同欺诈的特点

(1)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在买卖合同欺诈中,为了隐藏真实目的,欺诈一方必然会基于隐蔽的手段,利用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方订立合同中一定的急切心理,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实际情况的状态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

(2)合同表面上的合法性

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关键还是在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顺利实施欺诈,而另一方被欺诈,从而产生了表面上已经合法生效的买卖合同。因而在欺诈中,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又是产生合同表面上合法性基础。只有隐蔽欺诈手段,才能使合同相对人信以为真,从而使订立的合同产生了表面上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合同,其合法性只是暂时并且脆弱的,一旦合同相对人知道了实际情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断,或者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发现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从而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合同或者是合同无效。前文关于合同欺诈的概述中也已经叙述了关于合同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从而提供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3)欺诈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活动丰富多样,买卖合同更是应用广泛,因而在大量实践中也产生了形式多样的欺诈行为。最为典型的有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欺诈、恶意履行、虚假承诺以及利用从合同欺诈等形式。欺诈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使得经济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不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使得买卖合同欺诈可能侵犯到更多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2.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虚假的质量实施欺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却将次品、残品作为正常产品交付给受买人,有的甚至还为次品、残品附带质量认证的证明和标志,使得受买人误以为产品的质量合格,实则在交易中损失了利益。

(2)利用价格实施欺诈

利用价格实施欺诈的行为多见于零售行业中。一是虚假标价,即通过与实际成本不符的虚假价格,使相对人形成错误的判断。例如2009年沃尔玛、乐福等大型零售企业对其商品标示底价,在顾客最后结款时却按照实际的价格加以计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多付了价款,遭受了损失。二是虚假促销,即通过抬高价格再打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却仍然高于实际的正常价位,以此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更多利益。

(3)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实施的新型欺诈

合同欺诈近年来也开始出现在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新型领域。例如,百度公司通过推广排名的应用技术,将缴纳更多费用的网站置于关键词搜索下自然排序生成的网站之前,而一些欺诈者就利用百度的推广排名,推广虚假的医药、保健产品,导致一些不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消费者购买虚假的医药、保健品,遭受利益损失。

总之,合同欺诈行为的目的根本上是不变的,但随着其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合同相对人面临着更多欺骗手段,容易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界定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还要与一些相似的行为进行辨析和区分,从而全面地认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促进我们对于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1.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主观方面要件

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其使用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并且明知这些欺骗的手段会造成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过失就不构成欺诈。更进一步,欺诈人最终是否从欺诈的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不是欺诈的故意成立的必要因素。因为合同欺诈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欺诈人主观上存在的恶意,正式这样的恶意最终导致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其虚假行为的干扰。

(2)客观方面要件

欺诈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讨论主观上的心态,一般即表现为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主要就是将其主观上的欺诈目的融入合同条款、标的物等并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来。例如故意隐瞒自己交付标的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或是故意夸大商品的特殊功能和质量。这样的行为才能够导致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

(3)因果关系要件

受欺诈的一方正是由于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中获取了虚假的信息才会形成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观上不真实的认识,然后受欺诈一方才会因为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观上不真实的认识形成错误的判断,最终做出实际上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错误意思表示。若仅有欺诈行为而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了错误的判断,那么欺诈方主观上的合同欺诈未能顺利实施,也就不构成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因为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但仍然作出了合理的或者说符合合同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意思表达和决定,欺诈行为也无法成型,也就谈不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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