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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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

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

第七条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

第四章责任行为

第九条调查分析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且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

(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

(三)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

(四)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

(五)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

(六)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

(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条决策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通过。

(二)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决策审议,忽视信贷人员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导致决策结果存在严重缺陷或决策意见不明确。

(三)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

(四)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他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不发表决策意见。

(五)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授信用途不符合授信业务相关规定,仍然给予审批通过。

(六)擅自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为使客户满足授信准入条件而与信贷人员串通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

(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贷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后台人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

(二)后台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或经他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信贷员、支行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人员进行放款支付操作。

(三)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进而导致合同文本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四)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表、抵(质)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信贷员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

(六)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资金的支付。

(七)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八)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贷后及日常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然默许、放任或不报告、不落实处理措施。

(四)对贷款维护不尽职,导致逾期贷款风险状况恶化。

(五)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贷员和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务经济档案、综合档案和重要权证进行保管、移交、合并管理,导致重要档案资料或重要权证丢失、毁损,以致贷款损失。

(二)档案管理过程存在的其他责任行为。

第五章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责任行为界定包括渎职和不尽职。

(一)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串通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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