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负面影响-N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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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负面影响
法家是我国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此外,他还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

在统治劳动人民的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策略。

“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

后来,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宽服民”,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猛服民”。

李悝则是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

及至商鞅、慎到、申不害,三者侧重则各有不同。

商鞅是法家子诞生以来的一个划时代的人物。

他充分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

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鞅又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再者,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他一向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秉持、“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值得一提的是,“以刑去刑”的主张。

他提出:“重刑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

”“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申不害则重“术”。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

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

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
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

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

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

“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

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

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

我们看待和评价法家法治学说,应该站在历史的高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评价。

综上当时几位集法家之大成者的思想我们不难看出,先秦法家主张以“法”为核心并辅之以“术”和“势”,尤其是“以法治国”法律理念的提出,对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批判旧式贵族起到了理论武器的指导作用,也对新兴的封建制度起到了推动发展的作用。

由于法家重视“法治”,反对“人治”,特别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强调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在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防止分裂割据和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与此同进,法家对法律和与之紧密联系的国家政权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一系列有关国家和法律学说的新见解,为繁荣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

先秦法家在春秋末期和战国时期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现念,对于推动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法治的理念不可避免地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家们的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具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

先秦法家的法治,其法生于君,是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服务的。

先秦法家在当时主张“以法治国”的同时,并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不要求。

与此相反,法家的“法治”却和封建专制制度结下了不解缘。

法家虽然称法为“公法”,但是没有提出要在地主阶级的民主政体上来立法,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力完全交给君
主,即法生于君,那么,君主既然有权立法,手执太阿,也就有权废法,这就必然属于专制。

法家虽然也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也要求君主守法,但无任何限制,也即缺乏象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中对君主的限权规定,而只对君主晓之以“释法任私”,而“可亡”“必乱”的利害关系。

因此先秦法家的法治仍属于近代实质意义上的“人治”的范畴。

此外,先秦法家主张严刑峻法。

由于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严重,因此执法之吏,多以严酷著称甚至轻罪而重罚。

秦朝统治者由于一味实行严刑峻法,“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忘加”,从而招致“天下愁怨,溃而叛之”,这不能不是秦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悠悠历史长河之中,纵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法家思想依旧能一直璀璨其间,不得不承认其内涵中蕴涵着一种无形而又巨大的精神力量。

目前,法治是众多法学家广泛探讨的一个话题,然而,法学家在探讨法治的思想的启蒙和发展时,往往追塑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和思想,并重笔浓抹,而对于中国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法治理念只简单提及,说过其所具有的历史作用后便简单而武断地将其抛入“人治”范畴,并完全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理念隔裂开来,没有看到先秦法治理念也体现着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思想的火花。

但是,我认为这种认识的误区和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论及于此,我并无意把先秦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等同起来,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等同的。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用现代法治的理念去苛求它从而抹煞其本身内涵的现代法治启蒙思想的火花。

而今,作为新世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应当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去看待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看到其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的同时更具有历史进步性;也要运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先秦法家法治理念,既要认清其与现代法治本质上的区别,又要看到其所闪烁的现代法治启蒙思想的火花。

只有先全面而又深刻地理解法家法治思想,我们才能更好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先辈的遗产最大限度地为我所用,进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车轮向前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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