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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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研究
摘要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在现有司法资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正与效率,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进而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
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第一个经确证的辩诉交易案例产生地是波士顿。
当时美国的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相当频繁,与此同时,社会动荡达到了顶点,美国民主共和党面临着重大的政治危机,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案件积压非常严重。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州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协商的方式结案。
如以允许减少犯罪数、减少指控罪名或降低对其判处刑罚的幅度等条件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以促使其作有罪答辩,从而避开冗长而繁琐的对抗式的正式审判程序。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简捷,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因而它出现后便在美国绝大部分州得到了普遍的推行。
此后,1974年4月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辩诉交易根据其交易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罪名的交易、罪数
的交易和量刑的交易。
其中,罪名的交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检察官允许以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得被告人认罪。
如指控强奸罪,被告人答辩构成侮辱妇女罪;二是当被告人犯有某些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许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
罪数的交易是检察官允诺撤销与本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或者撤销所指控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换取被告人认罪。
量刑的交易是检察官允诺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辩诉交易根据被告人的贡献不同,可以分为认罪交易和合作交易。
其中,认罪交易是指被告人以认罪为交换条件,而与检察官进行交易。
而合作交易是指被告人通过与政府合作,如提供其他案件的侦破线索,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等,在检察官提出动议的前提下,法官作出减刑的裁决。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正因为辩诉交易在快速结案、操作灵活等方面的独特魅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深受积案压力之苦的两大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刑事诉讼交易实践,并通过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了本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如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正在广泛实践,在英国的治安法院,90%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答辩,另外10%由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约有65%的被告人作出了有罪答辩。
作出了有罪答
辩的被告人可以获得25%到30%的量刑折扣。
所不同的是,检察官只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减轻指控进行交易,不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量刑的轻与重完全取决于法官。
在德国,辩诉交易被称为刑事诉讼的协商,形成于70年代初期,最初仅适用于较轻微犯罪的诉讼程序中,但是由于其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显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包含了暴力犯罪和故意杀人案件等重罪案件。
现在,辩诉交易已经成为德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或称“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的主体不仅有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超过检察官直接向法官请求适用刑罚,即使检察官不同意。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辩诉交易的规定,但是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简略程序,它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作“有罪内容的陈述”,并且自愿选择简略程序。
日本于2001年提出司法改革意见书,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引进辩诉交易。
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澳门地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诉交易。
由此可见,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剖析
辩诉交易拥有效率、实用主义、自由与平等、权力制衡、案件合理分流等价值,这些价值体现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
(一)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就是使实现内在目标成本的最小化。
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刑事司法的资源增长明显滞后于刑事犯罪的增多。
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下有效解决刑事司法视野中日益增多的问题,控制犯罪的恶化,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平衡,各国的刑事诉讼的实践(制度)证明了共同的答案: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手段。
否则,即使经过复杂程序和漫长审判之后,判决给了被告人所谓的公正,但是被告所受的身体和精神的磨难已经无法挽回,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收效甚微,正如英国的一句法谚说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所以,现代刑事诉讼都将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追求效率也正是解决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刑事诉讼活动需求的根本途径”。
(二)辩诉交易的实用主义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能够在美国这片特殊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且越过法系的界限,是实用主义哲学观奠定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坚实的思想基础。
对于检察官而言,辩诉交易可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被告人被判无罪的风险。
虽然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最终受到的惩罚要比应得的惩罚轻,但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这也是检察官乐于采取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的重要原因。
而对于被告人而言,辩诉交易可以让其摆脱长期羁押、名誉损失和等待不确定审判结果所带来的精神折磨。
接受辩诉交易虽然意味着认罪,但选择正式审判程序未必就能获无罪。
而且一旦在法庭审理中被判有罪,则处罚要比接受辩诉交易重得多。
对被害人而言,辩诉交易能够解决正式判决的不确定性,虽然辩诉交易的结果可能使被告人承受更轻的刑罚,但这种惩罚是没有风险的,并且是快速的,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不愉快的作证造成“二度伤害”,还可以通过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尽早获得一定物质赔偿,从而也会使被害人因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实惠。
实用主义的价值使多方通过辩诉交易实现共赢的结局,这也是辩诉交易一直遭反对但并没有衰落,反而持续地发展,并传播到其他许多国家的直接原因。
(三)辩诉交易的自由与平等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蓬勃兴起是与自由与平等两大支柱性社会价值深入人心并长期作用于现实的结果。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自由与平等的观念构成了辩诉交易制度设计最为核心的思想,并内化到辩诉交易制度的各个环节,这是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合法性的最根本条件。
被告人有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权利,也有自愿选择正式审判程序的权利,这就为控辩双方进行平等的辩诉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不因检察官代表国家而拥有地位上的绝对优势,这不包括检察官在取证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因为这一方面的优势已经被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制
度设计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开示制度”、辩诉交易律师必须介入的硬性要求等所弥补。
在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通过有罪答辩,以便尽快结束诉讼程序并争取到较轻的刑罚。
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始终,一直是围绕着保护被告人权利或者说检察权可能对被告人权利侵犯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官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确认程序、确保被告人律师参与制度等都对于被告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此可见,自由与平等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价值体系的两大基石,是构成辩诉交易得以成立的最根本的东西。
(四)辩护交易的权力制衡价值。
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而美国的立宪主义是通过某种相互制约的方式使权力最终达致平衡的思想和制度安排。
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司法审判权、立法权与行政权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实践中,美国司法审判权在刑事诉讼领域里一直处于“等腰三解形”的核心位置,有着绝对至上的权威;同时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证据规则增多并日益复杂,辩方律师利用所用专长进行辩护也获得了更多主宰法庭的权力,法庭也渐渐成为了律师的天下,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等诸多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从宏观角度看,这一相对稳定的三角形出现了权力结构的扭曲。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则使检察权更为有效地发挥权力制衡的作用,实现了与司法审判权的相互制约,
有助于防范法官一权独大,抑制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权利的滥用,成为刑事诉讼领域里一个重要的平衡力量。
辩诉交易所秉持的理念就是这种立宪主义的制度观,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控、辩、审三方权利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和谐而平衡的状态。
(五)辩诉交易的轻重案件合理分流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基于打击刑事犯罪,实现保障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司法操作程序。
有这样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任何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千差万别,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这就决定国家在设置刑事司法程序时,不应当也不可能对全部案件平均配置司法资源,全部采用同一程序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诉交易特别程序,显然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而作出的分流处理。
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
或不追诉决定,客观上使得本国的刑事司法资源重点转向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团伙犯罪及跨国犯罪。
因此,西方国家通过辩诉交易的实践,有条件的放弃或减轻对轻微犯罪行为的追诉而换取对更严重犯罪进行打击和惩处,这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及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感无疑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其合理性不可否定,虽然我国对于是否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还存在争议与分歧,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一套严格的制度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以解决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
(作者:福州大学法律硕士,福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科长)注释:
mary e.vogel,the social origins of plea bargaining:conflict and law in process of state formation,1830-1860,33 law & societyrevitw(1999).
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诉讼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54页.
冀祥德.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