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论文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ging),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是指控诉方与辩方律师在对抗式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由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所载的罪状(如将其中一项或几项重罪撤销)或者降低被告人用的刑罚来吸引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
[1]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辩诉谈判至少自1804年以来就有某种形式存在于美国,但当时控辩双方都保持审慎而半公开的态度行事。
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虽然持否定态度,但也没有过多干涉个州法院的类似处理。
直到1970年,辩诉交易的合法行才被确立。
[2]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使其法典化、制度化。
二、辩诉交易的社会生态环境辩诉交易制度从实际发展到载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被广泛应用并不是偶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文化、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因素息息相关。
(一)直接原因--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贸度的加剧,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
繁琐的正式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
这时,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3]而且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负担。
司法界人士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时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没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辩诉交易制度是保障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庭辩论的方式解决争端,并确保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本文将探讨公正和效率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公正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价值。
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作为公正的调解者,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他们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保障每个参与者的权益。
另外,公正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上。
通过公开审判,社会可以监督司法机构的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其次,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考量。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是高效地解决争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
效率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和采用现代技术来实现。
例如,一些司法体系已经引入了线上诉讼平台,以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司法的专业化和培训,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处理能力,减少案件的处理时间。
然而,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一方面,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权益,以保障公正。
这意味着必须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辩护,并确保案件审理的平等性。
另一方面,强调效率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决策。
在实践中,这可能会导致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准备辩护意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为了在公正和效率之间达到平衡,有几个改进的方向可以考虑。
首先,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减少司法决策的主观因素。
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辩诉双方在法庭上的利益得到公正平衡。
其次,可以加强案件管理和调度,在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这需要法庭制定更加灵活的程序,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最后,可以推广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使用,以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争端。
这样可以更快地解决争端,并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
总结起来,公正与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两大关键因素。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20XX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诉辩交易的产生及其价值评析所谓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它是美国创造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国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90%没有经过审判”[1],而是通过诉辩交易方式直接结案。
这项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随后,逐渐被意、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广泛吸收和借鉴。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司法机关难以应付剧增的诉讼案件而积压了大量的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随着简化诉讼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一既能降低诉讼成本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辩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
理探究辩诉交易制度之法
理探究辩诉交易制度之法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司法程序,其核心是通过辩论和争论双方的观点和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判决。
该制度在许多司法体系中被广泛采用,如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
本文将探究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特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程序正义和公正原则。
辩诉交易制度要求双方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争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庭作为独立的机构,应该有权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允许双方比较和对抗彼此的观点和证据,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辩诉交易制度要求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自己辩论,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辩诉交易制度还保证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和辩论权,他们有权要求法庭传讯证人或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案件。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辩论过程,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鼓励双方通过和解或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辩诉交易制度允许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进行谈判和交流,从而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通过辩论和争论,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并寻求解决方案的共同点。
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既可以减少司法系统的负担,也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性。
首先,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将案件的解决置于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可以避免繁琐的审理程序和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当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时,他们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对司法资源的需求。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公开和公正的辩论过程,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获得充分的证据和观点,作出更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与传统的调查导向型程序相比,辩诉交易制度更注重实质性的审理,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在推动司法正义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张景论文定稿
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我国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的探析姓名__张景_院系__法学院_专业__法学_指导教师__郭国坚_2011年6月10日我国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的探析PLEA BARGAINING IN CRIMINAL PROCEDUREANALYSIS摘要: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缓解审判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考虑当前的具体情况和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发展方向,产生于讲求实用主义的美国的辩诉交易正越来越被各国引入,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辩诉交易制度是渊源于美国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项制度。
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及发展,阐述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反响,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背景原因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环境,因此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交易制度十分可行。
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模式是建立在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基础上将协商性公力合作模式与和解性私力合作相结合。
其具体设计包括案件适用范围、主体、内容、以及撤回的处理。
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建立沉默权制度、司法审查机制、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同时完善并规范我国的的律师参与和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模式;可行性;司法审查机制;证据开示制度Abstract:At present, China continued 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a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plea bargaining system as an effective pressure relief means the trial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Consi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world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resulting in the hard-nosed American countries are increasingly being introduced plea bargaining, and achieved very good results.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s the origi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criminal legal system and policies have had a greater impact on a syst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origins of Plea Bargaining and development, explained the theory of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our response on the background of Introducing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plea bargaining, that our country has had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plea bargaining, thus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adaptation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trading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feasible. Plea Bargain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odel is based on a minimum model of cooperation will be negotiated based Cooperation Model in Public Private Cooper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of the combinati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pecific design, including the case, subject, content, and the withdrawal of treatment.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system must be established right to remain silent, judicial review mechanism, the relief mechanism of improper trading 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and standardize the participation and counsel of the discovery system.Key words:bargaining model;feasibilit y;judicial review mechanism;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目录引言 (1)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1)(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1)(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发展 (1)(三)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反响 (2)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背景原因分析 (3)(一)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的体现 (3)(二)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4)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6)(一)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6)(二)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的具体设计 (8)(三)我国确立辩诉交易所应完善的相关制度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后记 (16)引言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方面, 犯罪率不断上升, 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 导致案件大量积压, 办案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抗辩式诉讼机制的引入和疑罪从无等被告人权利保障规则的建立, 使得诉讼成本增加, 检察官指控的风险加大。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自在美国产生以来,由于其所带来的高认罪率提供了迅速而低成本地处理大量积压案件的途径,所以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传播。
但即便如此,该制度也还是存在诸多有待于研究的问题,其一就是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目标问题。
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制度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是本文的重点论述方向。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价值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间仅用25分钟,控、辩、审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五方均满意,由此引发国内关于辩诉交易大讨论。
辩诉交易,这一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何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炙手可热的法学焦点,成为法律学者热烈讨论的话题?笔者认为,这与该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衡量有着必然联系。
谈到制度的价值,我们首先应当探寻的是该制度本身的内容。
一、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答辩交易。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1]作为法律制度的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受到鼓励。
” [2]当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审结的。
简言之,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关系辨析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而效率,一方面作为司法的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司法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有作为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产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在西方,司法与公正具有同义的理念。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南昌大学研究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外国刑事诉讼法专业:经济法学生姓名:廖原学号:405302109072 学院:法学院得分:任课教师签:时间: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植根于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美国的高适用率是有其自身的司法文化传统基础的,它的适用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是对世界法制发展作出的创造性贡献。
我国在借鉴这一制度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的渊源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和被告人(通过律师)进行协商,以控方减少指控罪名,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当时正值美国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呈儿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
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和犯罪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进行交易和协商,以某些让步为条件,促使被告做有罪答辩。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庭正式审判前规定了一个“罪状认否程序”(ar’rai缪~t),要求法官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后,向其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的性质,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然后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plea)。
被告人的答辩有三种:有罪,无罪或其他。
如果他选择了有罪答辩(PleaofGuilty),就意味着他承认犯有检察官指控的某一罪行,并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法院可具此直接定罪和处罚。
检察官为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宁可通过交易向被告做一些让步,包括:(l)减少指控,撤消起诉书中记载的多项罪状中的一项或几项;(2)降低指控,将某一较为严重的罪状换成较轻的罪状;(3)向法官建议适用较轻的刑罚或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来说,他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的风险,获得较轻的刑罚.避免公开审判带来的焦虑不安和名誉上的损失,另外,也可挽救长时间的审判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地改变,商业领域中的纷争和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解决这些争端,辩诉交易制度以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业主体的欢迎和青睐。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争议和疑虑。
在这篇论文中,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探讨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及其合规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商业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程序。
它是一种将诉讼和离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机制,旨在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优势。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其周期更短且更具实效性。
在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过程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传统诉讼程序则需要数年的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到案件得到终审判决。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短时间内得到的裁决结果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降低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在传统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还是在时间、精力、心理压力上的消耗,都是非常庞大的。
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企业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份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巨大的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效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传统诉讼程序虽然也可以得出判决结果,但是有时候判决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在解决胜败争议的同时造成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各方可以自主地达成协议,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和洽谈,以最小代价解决商业纠纷,实现双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规性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其合规性提出了疑虑。
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依托于现有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它并不是一种逃避法律程序的方式。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程序形式和程序要素都需要得到遵守。
辩诉交易论文辩护律师论文: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
辩诉交易论文辩护律师论文: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的一种制度。
这个来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而我国的法制文化与辩诉交易仍存在冲突,但也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本文主要对以上这两方面进行讨论,并就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效率辩护律师被追诉人一、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护协议,它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挥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源于美国,但却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普适性,不仅广泛存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中,也进入到了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
二、适用范畴分析辩诉交易的定义,可以发现辩诉交易有其特定的适用范畴。
其一:只适用于公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中不需要检察官担负起诉的职能,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不适用辩诉交易。
其二:只适用于被追诉人承认有罪的案件,即其放弃作无罪辩护,在此基础上,控方与辩方就定罪及量刑进行协商。
如果被追诉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辩诉交易无异于强迫其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这有违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立初衷。
从本质来看,辩诉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契约,即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达成的契约。
这种类似于民事活动中的契约,必须要由适格的主体,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就其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协商谈判。
三、辩诉交易与我国法制文化的冲突(一)与传统的正义理念相冲突。
传统的正义理念是惩恶扬善,善恶有报。
尽管近年来的刑事政策有所放宽,但传统的正义理念在人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
“交易”这个词本身就带有贬义的感情色彩,显得与这种正义理念格格不入。
不少学者认为进行辩诉交易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威严,司法活动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对反社会群体进行惩治和改造,以期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代表着正义的一方与象征邪恶的一方进行协商谈判,损害了司法的尊严,无法被世人所接受。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起源与美国并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项制度。
孟广虎案首次在中国尝试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引发学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否适宜在中国适用引起争论,本文基于几项争论焦点,尝试着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法理学价值;效率;公正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主要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他的律师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诉讼活动—检察官愿意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来换取被告人认罪;被告人愿意以认罪来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
该项交易所达成的协议经法官采纳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法官拒绝接受,那么案件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他一直处于不被司法认可的公诉方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易的状态,直到1970年在“Brady诉U.S.”一案中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随后在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程序与原则进行了正式的司法承认。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争论2000年12月18日,孟广虎与王玉杰交通纠纷之后,纠结同伴殴打被害人王玉杰导致其重伤。
在随后庭审过程中由于该案参与人数众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不能确定重伤的刑事后果为何人所为导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分歧很大。
后来进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孟广虎对王玉杰的重伤后果认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适应缓刑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孟广虎故意伤害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
孟广虎案,随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只因为在该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用辩诉交易的相关概念,通过检察院于孟广虎之间的认罪协议的达成,解决了案件复杂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一时之间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该制度的优劣并存让人们对该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内产生了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理探究辩诉交易制度之法
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刘虹蕴【摘要】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
它所蕴涵的法律价值,集中体现在效率、正义、人权保障与法律尊严等法治精神几方面。
通过对其法律价值的法理探究,可以更深入地领悟到它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优势所在,以借鉴而来为我所用。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
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1].辩诉交易合法地位的初次肯定,源于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在美国司法改革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S.742)案。
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被告人布雷迪被控以绑架罪,按照联邦立法的一项规定,该罪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处死刑。
当审判法官表明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参与,那么将不会审判时,布雷迪作了有罪答辩。
但是布雷迪认为,这项立法侵犯了宪法上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所以他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质疑他那份有罪答辩的有效性。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没有那项死刑规定,布雷迪也不会作有罪答辩;既然他作了有罪答辩,并且这项答辩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明知地、理智地作出的,所以他就无权撤销此答辩。
联邦最高法院以此案为契机,于1970年首次考虑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初步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2]四年之后,1974年美国政府修订实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的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因为它具有快捷灵活的结案特点,能够有效的克服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状,而在美国本土得以广泛应用和发展。
[解说]辩诉交易的利与弊
辩诉交易的利与弊摘要: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
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利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目前引进该制度存在诸多障碍,但是我国可以吸收该制度的合理内核来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效率自由裁量权一、辩诉交易的利弊分析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说,缓行说,赞同说。
否定说认为我国不具备辩诉交易所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
首先,刑事诉讼的被告不享有沉默权和处分权,因此被告的地位使得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条件。
如果允许诉讼地位严重不平等的双方进行“交易”将有违司法公正。
另外,辩诉交易因未经正规审判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放纵犯罪,也可能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辩诉交易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因此辩诉交易意味着同样的情况会因交易双方交易手段与技术的不同而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容易导致量刑上的不平等。
试问此时正义何在?这些都不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能容忍蕴含着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辩诉交易。
因为,在官方看来,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控方决不能以国家之名,与被告进行交易。
再次,目前引进辩诉交易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
因为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仅从形式上确认控辩双方协议的内容,而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的做法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的精神相抵触。
而且,辩诉交易的结果往往会损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目前引进辩诉交易还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
辩诉交易要求法官扮演消极角色,而我国的法官却扮演着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秉公断案的积极角色;辩诉交易要求控方有独立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辩诉交易要求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而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城,律师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
辩诉交易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思考【摘要】本文就学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探讨,并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行和发展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辩诉交易;可行性;思考一、学界的不同观点辩诉交易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都存在很大争议,学界对其也是褒贬不一,但是不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所以辩诉交易就适用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高效率性和必要性越来越凸显,这也是他发展迅速且被多数国家运用的原因。
但是在适用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所以学界最通行的说法有:(一)肯定说支持派的主要观点是:(1)辩诉交易能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2)能促进控辩双方利益的实现;(3)能有效促进服刑人员的矫正改造;(4)能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民主;(5)能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公正;(6)最终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表现出来很强的效率性,突出表现为辩诉交易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
辩诉交易就是主要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来体现它的经济合理性。
(二)否定说反对派的主要观点是:(1)辩诉交易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2)违背了基本的平等原则;(3)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4)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5)对被害人合法利益保障不力。
如果辩诉交易制度运用太多,就会造成检察官权力膨胀,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还会造成辩诉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又侵害被告人的利益。
(三)缓行说缓行说的支持者认为现阶段的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普遍不高,司法道德规范体系尚未确立,律师制度还不完善,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容易导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易酿成错案,导致无辜者蒙冤及放纵有罪者,损害被害人乃至公共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无疑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所以只能在司法环境加以改善之后才能引进并让辩诉交易充分发挥其优势,节省成本。
二、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还不适合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会对中国法治进程提供启示性借鉴和帮助,但是在目前中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构建辩诉交易制度,褒贬不一,但是的确还存在许多没有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之路论文
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之路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4-01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其运用给司法运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少见。
制度本身是优越的,但是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确保社会正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实践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制度之来头辩诉交易制度诞生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其涵义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降低控诉或者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处刑罚的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如果控辩双方交易成功,法院便会在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系自愿合法后依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必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
辩诉交易制度是法律人对现实社会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却换来极大的好处。
其优点主要在于:一、结案快,节省司法资源;二、效率高,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三、实现社会公众正义。
辩诉交易的这种强大优势逐渐波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现实我国学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主要意见有:支持意见:该制度效率高,且兼顾公正,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好地补偿了被害人;反对意见,该制度与现行的诸多诉讼原则、制度相违背,且我国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会更易于滋长司法腐败。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缓行,因为虽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的社会环境、诉讼理念、民众权利意识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等均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
无论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争论如何,其司法实践在我国是一直存在的。
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自首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等。
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有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存之地的。
理由如下: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实是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背景不谋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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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研究摘要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在现有司法资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正与效率,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进而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一)辩诉交易的产生。
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第一个经确证的辩诉交易案例产生地是波士顿。
当时美国的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相当频繁,与此同时,社会动荡达到了顶点,美国民主共和党面临着重大的政治危机,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案件积压非常严重。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州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协商的方式结案。
如以允许减少犯罪数、减少指控罪名或降低对其判处刑罚的幅度等条件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以促使其作有罪答辩,从而避开冗长而繁琐的对抗式的正式审判程序。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简捷,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因而它出现后便在美国绝大部分州得到了普遍的推行。
此后,1974年4月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辩诉交易根据其交易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和量刑的交易。
其中,罪名的交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检察官允许以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得被告人认罪。
如指控强奸罪,被告人答辩构成侮辱妇女罪;二是当被告人犯有某些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许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
罪数的交易是检察官允诺撤销与本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或者撤销所指控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换取被告人认罪。
量刑的交易是检察官允诺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辩诉交易根据被告人的贡献不同,可以分为认罪交易和合作交易。
其中,认罪交易是指被告人以认罪为交换条件,而与检察官进行交易。
而合作交易是指被告人通过与政府合作,如提供其他案件的侦破线索,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等,在检察官提出动议的前提下,法官作出减刑的裁决。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正因为辩诉交易在快速结案、操作灵活等方面的独特魅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深受积案压力之苦的两大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刑事诉讼交易实践,并通过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了本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如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正在广泛实践,在英国的治安法院,90%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答辩,另外10%由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约有65%的被告人作出了有罪答辩。
作出了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可以获得25%到30%的量刑折扣。
所不同的是,检察官只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减轻指控进行交易,不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量刑的轻与重完全取决于法官。
在德国,辩诉交易被称为刑事诉讼的协商,形成于70年代初期,最初仅适用于较轻微犯罪的诉讼程序中,但是由于其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显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包含了暴力犯罪和故意杀人案件等重罪案件。
现在,辩诉交易已经成为德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或称“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的主体不仅有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超过检察官直接向法官请求适用刑罚,即使检察官不同意。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辩诉交易的规定,但是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简略程序,它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作“有罪内容的陈述”,并且自愿选择简略程序。
日本于2001年提出司法改革意见书,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引进辩诉交易。
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澳门地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诉交易。
由此可见,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剖析辩诉交易拥有效率、实用主义、自由与平等、权力制衡、案件合理分流等价值,这些价值体现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
(一)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就是使实现内在目标成本的最小化。
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刑事司法的资源增长明显滞后于刑事犯罪的增多。
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下有效解决刑事司法视野中日益增多的问题,控制犯罪的恶化,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平衡,各国的刑事诉讼的实践(制度)证明了共同的答案: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手段。
否则,即使经过复杂程序和漫长审判之后,判决给了被告人所谓的公正,但是被告所受的身体和精神的磨难已经无法挽回,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收效甚微,正如英国的一句法谚说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所以,现代刑事诉讼都将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追求效率也正是解决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刑事诉讼活动需求的根本途径”。
(二)辩诉交易的实用主义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能够在美国这片特殊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且越过法系的界限,是实用主义哲学观奠定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坚实的思想基础。
对于检察官而言,辩诉交易可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被告人被判无罪的风险。
虽然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最终受到的惩罚要比应得的惩罚轻,但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也是检察官乐于采取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的重要原因。
而对于被告人而言,辩诉交易可以让其摆脱长期羁押、名誉损失和等待不确定审判结果所带来的精神折磨。
接受辩诉交易虽然意味着认罪,但选择正式审判程序未必就能获无罪。
而且一旦在法庭审理中被判有罪,则处罚要比接受辩诉交易重得多。
对被害人而言,辩诉交易能够解决正式判决的不确定性,虽然辩诉交易的结果可能使被告人承受更轻的刑罚,但这种惩罚是没有风险的,并且是快速的,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不愉快的作证造成“二度伤害”,还可以通过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尽早获得一定物质赔偿,从而也会使被害人因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实惠。
实用主义的价值使多方通过辩诉交易实现共赢的结局,这也是辩诉交易一直遭反对但并没有衰落,反而持续地发展,并传播到其他许多国家的直接原因。
(三)辩诉交易的自由与平等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蓬勃兴起是与自由与平等两大支柱性社会价值深入人心并长期作用于现实的结果。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自由与平等的观念构成了辩诉交易制度设计最为核心的思想,并内化到辩诉交易制度的各个环节,这是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合法性的最根本条件。
被告人有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权利,也有自愿选择正式审判程序的权利,这就为控辩双方进行平等的辩诉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不因检察官代表国家而拥有地位上的绝对优势,这不包括检察官在取证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因为这一方面的优势已经被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制度设计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开示制度”、辩诉交易律师必须介入的硬性要求等所弥补。
在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通过有罪答辩,以便尽快结束诉讼程序并争取到较轻的刑罚。
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始终,一直是围绕着保护被告人权利或者说检察权可能对被告人权利侵犯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官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确认程序、确保被告人律师参与制度等都对于被告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此可见,自由与平等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价值体系的两大基石,是构成辩诉交易得以成立的最根本的东西。
(四)辩护交易的权力制衡价值。
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而美国的立宪主义是通过某种相互制约的方式使权力最终达致平衡的思想和制度安排。
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司法审判权、立法权与行政权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实践中,美国司法审判权在刑事诉讼领域里一直处于“等腰三解形”的核心位置,有着绝对至上的权威;同时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证据规则增多并日益复杂,辩方律师利用所用专长进行辩护也获得了更多主宰法庭的权力,法庭也渐渐成为了律师的天下,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等诸多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从宏观角度看,这一相对稳定的三角形出现了权力结构的扭曲。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则使检察权更为有效地发挥权力制衡的作用,实现了与司法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有助于防范法官一权独大,抑制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权利的滥用,成为刑事诉讼领域里一个重要的平衡力量。
辩诉交易所秉持的理念就是这种立宪主义的制度观,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控、辩、审三方权利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和谐而平衡的状态。
(五)辩诉交易的轻重案件合理分流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基于打击刑事犯罪,实现保障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司法操作程序。
有这样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任何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千差万别,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这就决定国家在设置刑事司法程序时,不应当也不可能对全部案件平均配置司法资源,全部采用同一程序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设置辩诉交易特别程序,显然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而作出的分流处理。
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或不追诉决定,客观上使得本国的刑事司法资源重点转向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团伙犯罪及跨国犯罪。
因此,西方国家通过辩诉交易的实践,有条件的放弃或减轻对轻微犯罪行为的追诉而换取对更严重犯罪进行打击和惩处,这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及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感无疑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其合理性不可否定,虽然我国对于是否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还存在争议与分歧,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一套严格的制度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以解决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
(作者:福州大学法律硕士,福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科长)注释:mary e.vogel,the social origins of plea bargaining:conflict and law in process of state formation,1830-1860,33 law & societyrevitw(1999).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诉讼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54页.冀祥德.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