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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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推进聘用制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聘用制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部是聘用制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招聘录用工作统一由政治部负责,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录。
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及从业经历;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龄、身体等条件。
第六条实行聘用制人员分类招聘。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计算机记录技能,持有亚伟速录等级证书者优先;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5、广东省内户口,能自行解决居住。
(二)聘用制驾驶员、厨师、服务员等后勤保障职位按本院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一)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第八条政治部根据需要,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聘用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合同期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未达到拟聘用人数相应比例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开考。
(三)考试。考试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对岗位的知晓度、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不同类型聘用制人员考试内容及权重根据岗位需要设置:
1、聘用制书记员考试增加亚伟速录测试项目,其中笔试成绩占40%,亚伟速录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20%;
2、其他聘用制人员的考试视具体岗位需要设置。
(四)体检。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
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政审。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往工作单位表现情况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政审。如出现政审不合格者,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六)录用。政治部根据考试、政审、体检情况决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试用期
第九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确定聘用的人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政治部应建立聘用制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制人员的人事档案仍由原人才服务管理机构保管。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等材料,由政治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并开始计算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
第十二条试用期满,由政治部负责对聘用制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制人员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聘用制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制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聘用制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政治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聘用制人员离职前,应当持《市法院干部、工人调出有关事宜会办卡》,及时办理财务、诉讼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并与本院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聘用制人员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有关问题的规定》,应当在报名前,本人申领并填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呈批表》,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经政治部批准后方可报名,并参加相关考试。未经批准参加社会招考的,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政治部根据负责全院聘用制人员岗位安排。
第十八条聘用制人员实行归口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
日常教育、管理、使用,所在部门直接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聘用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聘用制人员应当遵守法院各项廉政纪律,加强廉政纪律约束。
第二十一条聘用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与职位有业务关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聘用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请销假等考勤制度。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聘用制人员年休假已休完但确需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制人员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部门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工作情况给予准假。请病假超过三天的,报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聘用制人员的考核以承担的工作职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