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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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 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包 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司法解释中又分为最高司法机 关所进行的规范性解释和其他各级司法机关所进行的个 别性解释。 (3)行政解释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应用的问题所作 的解释;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属于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也称之为非法定解释,是指未经授权 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 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意义,集中地表现在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 条件。不论是法律的执行还是适用,还是法律的遵守,都 是以主体对有关内容的内在的理解和表述作为根据的。从 实质上看,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揭示法律文本的含义,即 法律规范中用法律语言所表现的立法者的意志。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 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 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 化之关系的媒介。
八、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和特征
(一)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 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解释或者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特点
1、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3、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一般说来,人们所使用的法律推理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是形式推理或者逻辑推理,是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 要求进行的法律推理,在这里要尽量排除价值考虑;其 二是是辩证推理或者价值推理,它往往出现在疑难案件 或政治性案件中,当形式逻辑的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或者 无法适用时,允许法律人运用价值判断的方法,在多个 结论中选择一个最优的答案。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 秦代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汉代的“律学”;春秋 决狱;“审名分,忍小理” (二)西方古代 古罗马的职业法学家 (三)西方中世纪 中世纪末期的注释法学 (四)17至19世纪 概念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价值法学
四、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 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 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 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 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相 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 及其他行政机关对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作 的解释。
三段论推理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大前提往往是一个 普适的经验性的命题,如“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这 是一个经验性结论;小前提往往是一个具体的事实,比 如“苏格拉底是人”,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结论则是经 由大小前提相结合推出的结果,比如“苏格拉底也是要 死的”。与一般的三段论推理不同,法律推理以法律规 则或法律原则为大前提,如“杀人者处死刑”,这是一 种规范而非经验;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张三从事了杀 人活动;最终的结论是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 处理等。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第二节
(一)概念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 个人,为了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 学理论或者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条文的 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 种说明。这一概念对法律解释的主体、方式和对象等都作 了广义的理解,并不特指某种法律制度或专门法律活动。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 行的阐释。
六、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也称为语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 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二)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 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三)体系解释 也称之为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 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 的相互联系来解释法律。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改 法律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所要达到的目的。 (五)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是指侧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 益的衡量,根据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 会效益进行解释。 (六)比较法解释 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 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章
法律方法
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 ——(德)卡尔.马克思 推理的艺术在民主法治国家是首要的,因为公民是通 过正当化的理由被说服的,而不是通过武力征服的。 ——(美)杰斐逊
提要: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家对成文法 的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在我国,法律解释分为正式 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从已知 材料推导出法律结果的思维活动,它包括两种推理类型: 一种是严格按照逻辑进行的形式推理,一种是依赖人的 价值观念进行选择的辨证推理。
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向来即为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所关 注,而法律的执行者也常以此为标准,表明自己的解释 和处理是正确和公正的。为了保证法官等人对成文法的 解释是客观而非肆意的,许多建议和对策被提了出来。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法律解释主要地或纯粹地是一种 思维活动,因而对此活动的约束和规制,也主要是从思 维方面着手的。但是事实上,法律解释既是一种思维活 动,又是一种实践活动,既是私人的事务,又是社会主 体之间的一种交往过程。因而,对法律解释的规范,也 要兼顾方法和制度两个方面。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 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 则性的分期,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 者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 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凡属于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特殊或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 论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 和原则供适用,而刚巧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 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他就按先例处理本案, 这就是法律中的归纳推理。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 典型是判例法国家,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 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 用。
第三节
(一)含义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 者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 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就是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广泛存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 及公民的实践中。 法律推理以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推理最为典型, 这种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 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活动。
(四)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 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是进行法律解释时的两种不同 的态度。 持严格解释态度的人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含 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而不 考虑解释的结果。 持自由解释态度的人则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 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的 字面含义。
五、法律解释的目标
3、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4、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 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 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5、法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 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 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然而,这个法律意旨究竟应当是立 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中的可观意 思,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立 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 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二、形式பைடு நூலகம்理
形式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法律推理,它包括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 (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法律规定到 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它是是最典型的法律推理。演绎 推理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最重要的推理方法,在我国 这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自然亦不例外。 演绎推理是三段论推理,而三段论又是最古老的形式 逻辑的基本内容,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很成熟。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方式和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定解 释一般可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1、规范性解释是指对于实施法律规范的一切场合、 情况和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2、个别性解释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对象和场合对有 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虽有法律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的解 释。
(三)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 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 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 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宽的解释。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 含义揭示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特征 1、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未作限定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 2、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广义的法律文本,包括规范 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等。 3、解释主体对上述内容和含义的揭示,包括两个 相互联系的活动:理解和说明。理解是解释者对法律 文本的内心把握,是说明的内容和根据;说明是对理 解的外在表达和形式。
(一) 法律解释客观性的方法保障 正确的法学方法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的客 观性,这是因为,尽管法律解释中的主观性因素不可完 全排除。“然而,解释毕竟是一种思想上可得理解,因 此也是事后可得审查的思虑,因此,尝试将解释过程尽 可能‘客观化’的努力,其并非自始一无希望”。 (二)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制度保障 1、审级制度的制约 2、法律共同体的制约 3、官方解释的制约
(二)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 1、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 2、在立法解释优先的前提下,加强司法机关的解释。 3、加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作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的问题有了新的 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解释: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