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电站合同
篇一: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发包方拟实施河流域水电站开发工程总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XX年月日在友好协商,达成施工协议,接收承包方的合同价约叁亿人民币(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施工、完成和修补缺陷等的投标价,达成如下施工协议:
1、计价方式;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7》为计算依据(二级一类取费计算),材料费、人工费采用工程价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价格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7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方采用垫资入场施工方式,完成工程量2000万人民币后,每月以工程量的85%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签订合同之后,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具体入场时间由双方商议而定。合同签订三日内承包方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双控资金(双方指定人员双控管理)。
开工后十日内双控资金解控1000万,开工后第二个月再解控1000万,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另计,取费率为工程总价的1.5%,临时工程费用为工程总价的8%,据实结算。
4、本合同自双控2000万元资金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5、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价款结算申请
书及相关资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核。承包方每月25号申报当月工程量,次月10号内发包方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量的85%工程进度款。双方按此方式结算至工程完工。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扣除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尾款在工程完工一个月之内支付给承包方,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验收合格)支付给承包方。
6、发包方必须保证承包人中标,如果承包人未能中标,则由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费1000万元人民币。
7、如果承包方入场施工后,没有垫资2000万元工程款的,则承
包方向发包方赔偿1000万人民币损失。
8、如果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停
工,但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资金震失。发包方如果未支付进度款超过1个月,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按欠付工程进度款承担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并以水电站的产权作抵押。
9、炸材购买、管理由发包方统一购买保管,承包方在发包方库
房领用,价格按市场价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0、承包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
同规定的承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1、施工期间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
担,未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不得私自停工,不得转包、分包。民工保证金由承包方缴纳和承担。
本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在30个月完不成每月罚款200万,提前
完工一个月奖励200万,以此类推。
12、本协议为自愿协议,招投标程序完善后双方补充协议或其他文
书对合同进行完善,如有异议以本合同为准。
13、本合同书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包方执叁
份(包括正本一份),承包方执叁份(包括正本一份)。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篇二:合伙经营水电站合同书
合伙经营水电站合同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为搞活市场经济,增加合伙人的经济收入,合伙人决定共同投资收购座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各合伙人共同遵守履行。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收购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资源财产,为便于过户登记办理各项手续,合伙人协商决定以合伙人张祥添个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过户、税务登记、并网结算等水电站有关手续,电站属合伙人共同所有。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从2011年6月1日起至电站经营终止(铱法解散或合伙人决定散伙转让时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各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出资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人民币。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根据资金需要及时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
3、合伙人出资陆拾万元在合伙期间出资收购电站或共同决定以电站名义开展其他项目业务收入为合伙人共同所有财产,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1、盈余分配,电站以供电局统计上网电费结算为依据,其他项目收入以年终结算为依据,除扣除当年各项费用流动资金后按平均比例分红,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财产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人必须履行本合同,开展各项业务必须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①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合伙人;④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⑤退伙时以现有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
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⑥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合伙人损失。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退伙)的资金(只允许全股转让不能部份出资转让),转让时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人优先受让权。在合伙人均不受让时,才能转让给第三人,并且该受让人的第三人应按入伙人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以张祥添个人名义依法经营登记,以张祥添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办理有关业务,订立合同,经合伙人同意决定开展其他业务。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财产造册登记,管理好工作业务,做好财务结算,保管、处理日常事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③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其他事项。
第八条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造成损失按实际赔偿。
2、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体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