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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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分公司调度和通风管理部汇报。排放瓦斯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条凡是出现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查事故原因。

第三条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分公司安监部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和项目部(矿)领导参加,进行追查处理,由驻项目部(矿)安监站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分公司安监部和通风管理部。瓦斯浓度在1%~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在0.8%~1%的,由值班项目部(矿)领导或通风副总组织分析处理。所有瓦斯超限事故均要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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