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学校招收校外子弟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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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学校招收校外子弟
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24
•【字号】湘价服[2001]175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
学校招收校外子弟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1]175号2001年7月24日)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附属中学、子弟小学面向社会招生收取一次性办学经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附中、子弟小学招收湖南大学校外子弟学生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学经费,同意你校附中、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校外子弟收取办学经费,小学每生不超过36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平均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标准按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