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朱慈蕴老师 公司法讲义 par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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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召集权人与召集请求权人是有区别的。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第42条、第103条)
(1)通知的对象与方式 (2)通知的时间 (3)通知的内容 (4)通知的生效
2、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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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自出席为常态;可以委托他人出席(107条) 特别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被宣告破产人,破产管理人出席; 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席; 股份的共有人,共同推举一人代表出席;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股票被质押情况下,区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4、股东身份的法律确认
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涉及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 商登记等。 前 述标准有的侧重于形式上要求,如股东名 册,有的则更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如实际出资。 ○《公司法》第25条、28条、32条、33条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17条等
确认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则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考察实质方面, 而后参考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证明, 但实践中很复杂: ○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股东资格的争议 ○股东与股东之间关于股东资格的争议 ○股东与非股东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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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席股东(大)会最低有效数额问题(定足 数)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第39、41、102条)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 持; (2)股份有限公司和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 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 主持 (3)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4)进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董事会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 (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时,由前述两类股东主持。 注意:主持与召集的不同。
二、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意义与职权 1、股东(大)会的概念与特征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关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 关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3)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关 (4)股东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关
2、股东(大)会会议及其形式
(1)定期会议 (2)临时会议
2、董事会的组成
①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13名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组 成,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可以作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享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其 代表公司对外发生的行为对公司具 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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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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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之相关规定 涉及:起诉理由;原告(股东;出席会议并未提出 程序异议的股东?)和被告;起诉期间;判决的效 力(有溯及力;对善意第三人?);防止滥诉(原 告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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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与无效
股东会决议内容瑕疵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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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股权平等原则;违反有限责任原则;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 定的;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来,决议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之无效,无须法院判决。 只是在是否无效有所争议时才由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予以确认,才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3、股东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股东身份的取得
原始取得:即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股 东身份的创设具有原创性。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继受取得:指因股权受让、继承、接受赠与等事由从公司原来股东 手中获得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与原始取得的不同。
股东身份的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因公司消灭等原因而使股东身份永久丧失。 相对丧失:是与股东身份继受取得相对应的一种丧失方式。
2、控制股东的特别义务
控制股东指在公司中居于控制地位、能 有效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股东,一般为大股 东,但也不完全排除中小股东。 控制股东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 主要指控制股东在财产上、人事上、业 务上与公司分离。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 行使其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 ,除考虑自己利益外,还应认真考虑其他股 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问题: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高 管人员的诚信义务有何区别?
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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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会决Βιβλιοθήκη 不成立之诉三、董事与董事会
(一)董事及其种类
董 事 概 述 地 位
对内执行业务、对外 代表公司的常设机关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董事的选举、资格、任期与解任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 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
正式董事、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董 事 种 类
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
(三)董事会及其职权
1、董事会的功能和地位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 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董事会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①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②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 ③ 董事会是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④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 ⑤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常设的合议制机构。
(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所谓股东权利,顾名思义,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 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一般简称为股东权、股权。 • 关于股东权利的性质,有多种学说,主要有社员 权说、股东地位说、所有权说、债权说等观点。 特征:(1)股东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 (2)股东权利是兼具财产性权利 和非财产性权利的一种特殊权利。 (3)股东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
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股东平等的涵义。
2、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通常是指成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或者不得具备何种条件的问题,前者统称积极条件,后 者统称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法律通常不做规定 公法人及其例外 消极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情形 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法》72条第2款 其他规定 《公司法》79条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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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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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权利的一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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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出资(股份)转让权 新增资本认缴(新股认购)优先权 知情权: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 直接诉讼提起权
4、中小股东权利的特别保护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 事会也容易被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的权利经常受 到侵害。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累积投票权 代表诉讼提起权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申请公司解散权
(三)股东义务
1、股东义务的一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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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信托理论、代理理论还是委任关系,都要 求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 上;失去信任,该关系难以为继。 我国的相关规定。
6、董事的辞职及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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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辞职是指在董事任期未届满时董事主动向公司请 求辞去其董事职位。 一般而言,董事在辞职时通常还要受到公司章程或公司 与其订立的服务契约的限制。 董事有权辞去在公司所担当的董事职位,但多要求其必 须以书面通知向公司告知董事辞职的原因,也不排除股 东(大)会接受董事的口头辞职通知。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时需由股东(大)会及时补选。 亦有授权董事会临时补选,任期止于下一次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中的看守董事制度(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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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东义务一般是指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义务。特定场 合下,股东对其他股东负有一定义务。 出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出 资不实的责任 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对公司负责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表决权的计算规则
原则以出资或持股比例计算;例外按人头计算;累积投 票的特殊
4、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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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规则分类 表决事项限制
44条2款、104条 103条3款
股东(大)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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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42条第2款 108条
(三)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 1、概述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其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它 如同自然人 意思表示一样,也可能存在瑕疵。 将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区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 瑕疵,有助于确定救济方式。
4、董事任期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董事任期由公司 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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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职务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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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务解除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解除董 事职务是否需要理由;二是对被解除职务的董 事如何补偿。
限制股东行使解除权 (保护董事vs.公司僵局) 放任股东自由行使解权 (督促董事vs.谨小慎微)
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表决权行使的要件
记名股东:股东行使表决权应具有股东资格,并满足所 谓的“在册日期”享有“在册所有权”的条件。 无记名股东:在召开股东会之前5日将股票交存公司。
表决权行使的限制
(1)持有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2)表决权的回避。
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表决权代理:通常适用于股份公司,尤其上市公司(107 条) 表决权代理征集、表决权信托、股东表决协议、表决权 书面行使
(二)董事的选任机制 1、董事的选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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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董事的选举机关为股东(大)会。
(第38条第1款、100条,第45、68、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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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司法:特定场合下由法院直接任命董事,
(provisional director);如董事会分歧太大, 或者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后果使得公司营业和业务不 再以有利于股东,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公正无私的人 充任公司的董事。当然,前提是有过半数的董事或 者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申请。
3、股东(大)会的职权
法定职权,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权利: ○重大事项决策权; ○董监事的任免权; ○审议批准权; ○修改公司章程权 章定职权,由股东通过意思自治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享有的权利。
(二)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则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人
(1)出资最多的股东。适用于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 (2)发起人负责召集公司创立大会;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4)监事会或监事; (5)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专题四: 公司内部机制与公司治理
主讲人 朱慈蕴
一、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一)股东及其资格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对公司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 的人。 股东与发起人的关系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其一,股东是公司成员,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其二,股东对公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其三,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股东与股东的关系
○ 程序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在程序 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通常认为程序瑕 疵比较轻微。 ○ 内容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在内容上围绕了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违反后者被认为比较轻微 ,理由是公司章程不是强制的。
2、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与撤销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与瑕疵的主要情形
•
程序瑕疵:召集权人的瑕疵;通知的瑕疵;出席的瑕疵;主持的瑕 疵;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瑕疵;最终形成决议的瑕疵 内容瑕疵: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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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权利的分类
自益权与共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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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思考:两者的区别? 单独股东权,指没有持股数额的限制既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指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行使的权利。 思考:规定少数股东权的目的? 固有权的定义与非固有权的定义 思考: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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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事会选举董事的场合(以德国为主)
2、选举方法
选举 方法 的类 型化 展开 我 国 法
公司设立时的董事选举与成立后的董事选举
直接 投票制 与 累计 投票制
强制主义
许可 主义
选入式 选出式
200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态度
现行公司法的态度
3、董事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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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过多 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人浮于事 人数过少 权力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 人数单数 “一人董事会”,董事会表决僵局 现行《公司法》第45条;第109条;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