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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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有哪些方面
(一)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监管体制。
(二)确立治理原则,加强制度构建。
新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食品安全
治理工作的总原则和大方向。
二是确立并强化全程治理理念。加强食品安全产地源头把关,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
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
食品可追溯。
(三)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
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者、转基因食品
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政府职责。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全程监
管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推进监管资源整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指挥突发事件应对、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
有奖举报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
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
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新法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
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强化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
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
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散布虚假食
品安全信息,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增加资格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有违法行为,由监管部
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内容。四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
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
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总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希望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学习贯
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诚
信守法,确保食品安全。希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加强对新法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会得到
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
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