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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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

篇一:担保人配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背景图片标题:担保人配偶在法律上没有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情介绍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诉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被告刘某向原告骆某借款2 078 00元,原告骆某根据被告刘某的要求将其中100万元支付至被告李某的账户,将其中万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被告李某承诺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骆某多次催讨,被告刘某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还款计划,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被告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依法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骆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骆某借款本金人民

币2 078 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69 388元,合计人民币2 947 388元;并且请求被告李某、章某对被告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且2015年2月15日被告刘某还了原告10万元;但被告章某认为李某承担的担保责任所形成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章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和判决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刘某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法院依法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基准贷款年利率

%的4倍予以调整。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骆某借款本金2 078 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对被告刘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被告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依法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系担保人,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被告李某对被告刘某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借款为被告刘某的借款,并非被告李某的借款,被告章某与李某也无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借款不构成被告李某与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由被告章某承担借款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篇二: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二: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简单举两起

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

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2000美元。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王宝一看便说:“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

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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