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类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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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类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应对
摘要:传销犯罪的欺骗性和合法性交织,敛财多,参与人员复杂,人员较为顽固,组织严密等特点。
目前存在调查取证难,主犯难以抓获,受害者往往不合作的难题。
建议拓宽宣传途径和力度,加强情报收集,密切协作机制治理该类犯罪。
关键词:传销;涉众犯罪;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近年来,传销犯罪已经成为了影响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因素。
以a 市为例,2007年至2009年a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及传销类的案件达36件95人,其中2007年起诉6件19人;2008年起诉21件57人;2009年起诉9件18人。
其中,直接按照《刑法修正案(七)》以领导、组织传销罪起诉的案件为3件16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31件76人,以非法拘禁罪起诉2件3人。
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办理的涉及传销类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准如何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对策。
一、传销类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行为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传销活动由于本身其行为不被法律所许可,因而其主体多数都给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绝大多数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宣称从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
如何某、刘某等4人为首,组织重要骨干份子张某等12人,打着某贸易公司的旗号,以连锁销售为幌子,在广
西、云南、四川等地进行传销活动,要求购买产品作为加入的门槛,然后以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组成“五级三节制”传销模式[1]。
(二)活动具有非法敛财性。
传销活动组织者目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不论以何种名目为掩护的传销活动,在发展下线时都要收取费用,组织者和参与传销人员在所谓的“经营”中所获取的收益,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层层盘剥他人加入传销活动时所购买商品的虚价部分或交纳的费用。
(三)参与人员成分具有复杂多样性。
“拉人头”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众多,老、中、青少年都有,下层大多属于老年人、下岗人员、农民、退休职工等低收入者,也有大中学生、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参与。
主要手法是“杀亲杀熟”,由先加入的人以用工招聘、购销商品、合伙经商等名义,欺骗拉拢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加入传销活动,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发展扩大,成为传销的牺牲品。
(四)传销活动存在极强的顽固性。
由于查处打击力度不强,在查获的案件中,对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没有伤筋动骨,不能彻底摧毁。
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很快另起炉灶重新开张,造成了甲地被查处后到乙地又聚集的恶性循环。
(五)犯罪具有组织共同性。
传销犯罪属于聚众型犯罪,发案基本上都为共同犯罪。
传销组织往往冒用“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
概念,“会员”入会、返款均在网上操作,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
通过网络短期内即可聚集成千上万人甚至十几万人参与,蔓延速度极快。
二、查处传销类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调查取证难,主犯难以抓获。
一些传销组织的主体表面合法,涉案人员众多。
要逐人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法律规定不能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难以固定相关证据。
传销活动新成员在缴纳“加盟费”后,传销组织一般不会出具任何缴费凭证,然后将非法所得转移,给追缴非法所得造成困难。
传销体系呈“倒树状”结构,各个传销小组就是一个枝干,较为分散,没有固定住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
上课时到偏僻地带农家乐、度假村或到酒店歌厅聚集,各路口、楼道处又派人把守,只要发现陌生人立刻电话通报,执法人员还没到,传销分子就逃之夭夭了。
传销组织的上线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导致难以抓获非法传销的组织指挥人员。
(二)受害者往往不合作,抗拒执法现象严重。
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并不清楚。
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众的积极参与。
经过传销组织“洗脑”,部分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中毒太深的,一些陷入传销骗局虽已经了解内幕还企图捞回自己损失的,他们对政府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拒绝解救,对抗调查,有的行为偏激
妨害执行公务,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哄抢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三)适用法律难,遣返取缔难。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四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该罪名较好地解决了“无据可依”、“缺乏力度”、“定罪难”等问题。
但是,该条文还存在罪状描述过细导致适用范围受限,量刑过轻导致适用范围缩小,适用主体太窄等。
在适用法律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三、传销类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诱惑与暴富心理作祟。
传销组织设计的高额回报制度对加入者有极大的诱惑力,这种暴富诱惑正好击中人们求富心切的心理,往往用以诱导一些人成为传销积极分子。
(二)法制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对直销、传销和非法传销的认识模糊。
广大群众对传销的危害性和特征认识不够,对“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概念认识不清,加之法制宣传不深入,执法力度不到位,很多群众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蛊惑,误入陷阱。
(三)对非法传销活动监督和打击不力。
执法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为传销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活动空间。
四、遏制传销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宣传途径和力度,扩大广大群众对传销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知晓度。
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从而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活动,举报揭露非法传销的犯罪行为。
(二)积极履行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治理传销活动。
各职能部门
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查处中要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必须立即查证落实,坚持露头就打,不让其蔓延。
(三)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惩传销犯罪。
对涉嫌触犯《刑法》有关条文的,按所涉的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情报信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晓东.传销犯罪现状及公安机关打击防控对策[j].公安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