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7篇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7篇篇1一、概述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程序等内容的约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仲裁协议无效的各种情形,确保合同双方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1. 违反法定程序若仲裁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方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协议,或者未经充分协商即单方面规定仲裁条款。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内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超出其管辖范围,也将导致协议无效。
3.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若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则该协议无效。
此类情况下,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争议解决事宜。
4. 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仲裁协议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为保障双方权益,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真实意图。
5. 约定不明确或矛盾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程序、规则等内容。
若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例如,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或者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职责范围等表述模糊。
三、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各项内容。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应积极寻求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修改在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合同双方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诉讼等)。
若需修改仲裁协议,双方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各项内容。
修改后的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5篇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5篇篇1一、概述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旨在明确阐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便合同双方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 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仲裁协议无效。
3. 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应当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仲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4. 约定不明: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关键信息,若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5. 管辖冲突:若仲裁协议的管辖约定与法院管辖冲突,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6. 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三、合同协议样本以下是一份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的合同协议样本,以供参考:合同协议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___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二、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本仲裁协议无效: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甲方或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甲方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4. 本合同中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5. 本合同的管辖约定与法院管辖冲突;6. 本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三、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四、结语本文章及合同协议样本旨在帮助合同双方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便更好地签订和执行合同。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法国公司遂向某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分析1. 某国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某国际仲裁机构位于法国,其所在地的法律为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在合同法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法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违约责任原则:法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时效制度:法国合同法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国法律。
四、仲裁裁决结果1. 仲裁庭组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指定了各自的一名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国法律,认定我国某外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法国某公司的损失。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和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
若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纠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2.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行为、胁迫行为、重大误解等情形,推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仲裁协议,如明确禁止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内容不明确。
协议表述模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对纠纷进行有效的仲裁,此时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2.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强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3.具备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能具备撤销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仲裁协议或者遇到仲裁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等,这时仲裁协议将失效。
总之,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公序良俗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而在争议发生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免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或口头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当事人明确表示提交仲裁的意愿;2. 明确约定仲裁事项;3.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4. 符合法定形式。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之间其他合同关系的影响。
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得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仲裁义务。
3. 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案件。
4.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与争议有关的第三人。
第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合同担保人等。
当第三人与争议有关的权利义务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时,第三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仲裁协议的形式审查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形式,仲裁机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审查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事项是否明确;(2)仲裁机构是否明确;(3)仲裁规则是否明确;(4)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情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争议的一种协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便捷快速、保密性强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争议解决。
然而,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无效或者失效。
一、无效的情况:1.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强制性法律规定,且不能适用可逆规定,那么该仲裁协议就被认为是无效的。
2.协议缺乏有效的双方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存在虚假、欺诈、威胁、误导等行为导致协议的成立,那么该协议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由于精神疾病、精神不健全等原因无法表达真实意愿,也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
3.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
如果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失效的情况:1.双方约定终止:如果仲裁协议中包含有终止协议的约定,并且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采取了终止协议的行为或者方式,那么该协议就会失效。
2.无法按照约定进行仲裁:如果因为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仲裁无法进行,那么仲裁协议也会失效。
例如,如果仲裁机构被撤销、不成立或者停止运作,则无法按照协议进行仲裁。
3.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的国家立法规定,那么仲裁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无效性或者失效性并不等同于争议本身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当仲裁协议被认为无效或者失效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比如通过法院诉讼等。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违反法律规定、缺乏有效的双方意思表示、违反公序良俗等;同时,仲裁协议也可能会失效,比如双方约定终止、无法按照约定进行仲裁、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后达成的请求仲裁 的协议 。 这与《 约公约》 ” 纽 的规
定相一 致 。
商事仲裁还是普通的 国内仲裁 , 仲裁协议均处于至 关 重要 的 中心地 位 , 整 个 仲 裁 制 度 的基 石 。尽 管 是
世界各 国的法律界迄今对 于仲裁 的性 质仍众说纷
收稿 日期 :0 6—1 — l 20 1 0
得 的管辖 权不 受 影 响 。 目前 , 裁协 议 的独 立 性 已 仲
信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须采 用 书面形 式 的要 求 是 15 9 8年 《 约 公 约 》 出 来 纽 提
的 。该 公 约第 2条第 1 款要 求每 一缔 约 国必 须承 认 书 面仲裁 协议 , 从此 消除 了各 国 国 内法关 于 仲裁 协 议形 式 的分歧 。 同时 ,纽 约公 约 》 2条 第 2款 还 《 第 明确 规定 了书 面仲 裁 协议 的定 义 , 将 书 面 仲裁 协 并 议分 为两 种形式 : 一 种是 经 双方 当事 人 签署 的 订 第
被世界很多国家的国内法所明确规定。《 联合 国国 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 第 6条第 1款规定 : 仲裁庭 “ 可 以对它 自己的管辖 权包 括 对仲裁 协议 的存 在或效 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 定。为此 目的, 构成合同一部 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以外 的一 项协议。仲裁庭作 出关于合同无效 的决定, 不应在 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我国《 ” 仲裁法》 l 第 9 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 “ 合同的变更 、 解除 、 终 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仲裁庭有权 确认合 同的效力 。 在整个仲裁制度 中, ” 无论是 国际
的有效性问题 直接关系到仲裁庭作 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 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并必须 采用 书 面形式 , 其在特 定情 况 下对 未签署人 产 生约 束力 。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知识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认定主体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认定时间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我国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制度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题】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
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
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一、双方未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拒绝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视同无效,因此仲裁条款将无效。
二、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证明议定无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明示双方议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此举将无法使仲裁条款有效,双方也无法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三、双方没有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无法证明回避后因果关系的有效性,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四、双方没有同意要求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双方未能证明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的内容,在缺乏证明的情况下,未能提请仲裁的通知将不被认可,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五、双方未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确定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六、双方未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七、双方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进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宽限期,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八、双方未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过程,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九、双方未就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费用,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双方未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一、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无法解决纠纷,合同本身的条款将取代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仲裁协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撤销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法,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2. 仲裁协议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的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
3. 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 仲裁协议的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2.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且没有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2)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存在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3.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当事人不具备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5)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四、仲裁协议的撤销1. 撤销仲裁协议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协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仲裁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协议的;(3)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撤销仲裁协议的决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希望能够使仲裁协议的效力得以认定。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要素。
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1],只有全面符合法定效力要件才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其决定了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
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包括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即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在相关国际公约立法中,1958年的《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所做的界定是,”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因当时通信技术有限,此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时俱进,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2]。
我国《仲裁法》在第16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这规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相符。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了肯定,该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而且对于无异议答辩这种默示形式的非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法司法解释》同样是给予肯定的。
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要件(一)、有关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力订立仲裁协议能力是指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资格,具体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中的当事人可以被分成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国营企业等所谓的公法法人三大类。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仲裁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进行解析。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种类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外,就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进行解决的文件。
根据仲裁协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合同仲裁协议: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
2. 单独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单独达成仲裁解决的协议。
3. 双重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同一争议中既签署了仲裁协议,又签署了诉讼协议,双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协议的重要性1. 快速高效: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为迅速高效,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2. 保护商业秘密:仲裁程序对争议的处理更加私密,能够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3. 独立公正:仲裁庭由专业仲裁员组成,相对于地方法院更加独立公正。
4. 可执行性强:仲裁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内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后,有义务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争议解决。
2. 被视为有效条款:仲裁协议在合同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其有效性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
3. 排他性原则: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具有排除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
4. 可以纳入国际公约:仲裁协议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调整和适用。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可以采用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2.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应当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3. 十分具体和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选任和争议范围等。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如以下所述:1. 违法性排除: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调解协议书无效
仲裁调解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仲裁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达成协议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强制性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书应当有文本、协议签字或者盖章等形式来作出表明。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仲裁调解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一方欺诈行为如果协议的一方通过欺诈手段引诱对方签署仲裁调解协议书,则该协议书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误解等。
当一方通过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作出错误的决定时,该协议书可以被视为无效。
二、协议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如果仲裁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书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违背公共利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可能导致协议书无效。
三、协议签订受到违反法定程序的限制在签订仲裁调解协议书的过程中,如果协议签订受到违反法定程序的限制,也会导致协议书的无效。
例如,在签署协议书时没有遵守必要的程序,无法得到有效的代表权证明,或者缺乏法定的见证人等。
四、协议的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协议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重度智力障碍者等,其签署的仲裁调解协议书将被认定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和民事意识,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五、协议签署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某些合同类型的签订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未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签订,协议书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协议书将无效。
总结起来,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无效可能是由于欺诈行为、协议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签订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原因。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核协议书的有效性,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一) 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④仲裁费用的负担。
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员的选定。
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可见, 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 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 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
依我国《仲裁法》第26 条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 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
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 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 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因此, 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
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为: 法定内容健全; 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 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
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几种情形
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几种情形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用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是强制秘密的,有助于避免长期的诉讼和金钱消耗,也有助于促进争端的友好解决。
最重要的是,仲裁协议可以减少因法院审判不灵活而导致的不利影响。
但是,与任何其他协议一样,仲裁协议也有无效的情况。
仲裁管辖权可以无效,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仲裁管辖权在当事人之间不是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现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协议,这种仲裁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时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必须明确无异议。
其次,任何当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协议的任何内容,都会导致仲裁管辖权的无效。
当事人在仲裁约定中非常尊重条款。
一旦当事人违反仲裁约定中的任何内容,仲裁管辖权就会失效。
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仲裁管辖权的当事人不遵守协议中的规定,那么仲裁结果将不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当仲裁庭未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规则处理案件时,仲裁管辖权也可能会失效。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程序,任何违反仲裁协议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仲裁管辖权的失效。
最后,在争议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遵守仲裁管辖权,则仲裁管辖权也可能无效。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
措施,尽快提出仲裁申请,以确保仲裁管辖权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仲裁约定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诚实守信,双方当事人必须充分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才能确保仲裁管辖权的有效性。
双方当事人应该合理的利用仲裁约定的机制,切实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以便在纠纷争端发生时能够获得可靠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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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案例介绍】
1995年4月13日,中国新天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与日本国久和商务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久和株式会社”)签定合同,合作研制金属镀膜深加工设备的技术合作协议一份。
其中约定,由新天公司提供设备的全套技术图纸和专利技术一项,由久和株式会社出资负责开发出具备投入批量生产能力的设备样品。
双方同时就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成、成果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
新天公司如期将图纸和专利技术交付久和株式会社后,后者并未将其运用于金属镀膜深加工设备的试制和开发,反将中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使用于其正在研制的另一产品上。
新天公司得知后,遂与久和株式会社交涉。
8月21日,双方就侵权问题达成初步谅解,并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凡因执行双方于1995年4月13日订立的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谅解时,则在申请人国家根据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一个月过后,新天公司见久和株式会社并无按约履行合同和诚意,事态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转机,于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久和株式会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几种观点】
对于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久和株式会社的管辖权异议,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仲裁协议所表述的“申请人国的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唯一的仲裁机构。
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按《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久和株式会社的异议应予以支持。
2、仲裁协议虽未明确指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双方选择确定的仲裁机构,但当时中国所有仲裁机构中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仅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约定明确,所以仲裁委员会应驳回久和株式会社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意见】
在实体问题解决以前,我们首先遇到的是管辖权方面的分歧。
而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争议双方之间订立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取得授权审理此案。
《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接着,该法第18条又补充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那么,本案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是否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三)项的规定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严格解释。
只有仲裁协议明确指出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方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根据当事人签定仲裁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能够准确推断出其选择的仲裁机构,即使仲裁协议中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也视为当事人已经有效选择了仲裁机构。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文字的字面含义。
在本案的特定情形中,第二种观点所采用的灵活变通的做法似乎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反之则无异于简单地否定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剥夺其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虽然前文对《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的探讨并非没有意义,但本案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应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原因在于:本案中双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日期是1995年8月2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理,法律不能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产生溯及力。
故以《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来否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而当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能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所以应认定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这起案件至少给我们两个有益的提示和启发:
第一,在将某一法律适用于争议的解决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其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任何法律对其生效前和失效后发生的事件在一般情况下(除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明文规定外,但属极个别的现象)均不产生溯及力。
在我国现今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某一法律法规生效前后对同一性质的事件作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的现象并不鲜见,所以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的前提。
这也是在确定本案仲裁条款是否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时,应以签定仲裁协议时国内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而不以《仲裁法》实施后按照该法第79条的规定重新组建后的仲裁委员会设立及布局的现状为标准的原因所在。
第二,为了避免引起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不必要的纷争,防止某些人利用对方不知情而逃避仲裁管辖,双方应尽可能就有关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作出详细、准确的约定。
这样不仅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也有利于防止国际商务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