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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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⑤ ” 弗里德 曼将 法律 文化 界定 为 “ 部 分公 众 所持 某
有的关于法律 和法律 制度 的价值 、 观点 、 度和期 态
待” ⑥。很 明显 , 这 里 弗 里 德 曼 赋 予 了法 律 文 化 一 在 种分 析性 的功 能 , “ 即 法律 文 化 是介 于社 会 变 化 与法 律变 化之 间 的一 个 干涉性 变量 ” ⑦。
能够对 某特定 目标产 生影 响 , 须 至少先 满 足三个 条 必
① 本文所进行 的西方与非西方的划分 , 并非是一种严格 意义上 的划分 。主要是考虑到法律 文化概 念是在 西方学界( 尤其是 美 国和 西欧) 针 对西方学术脉络中的理论问题而提 出并展 开讨论 的, 因此将 那些继 受了法律文化这一概 念的社会称 为非西方社会 。囿于篇 幅的限制 , 本文只 引 入西方学者的法律 文化概 念论争, 关于非西方学者 的法律文化概念 和法律 文化研 究由于涉及到更为复杂的理论 问题 , 以将会 另文讨论 。 所 这里需要 指 出的是, 下面所论及 的学者 并非是抽 象地谈论 法律 文化 的概念 , 们的法律 文化概 念的提 出和使用往 往都是 与他们各 自的具体 他 的法律文化研 究密切 勾连在 一起 的。此 外, 需要 强调指 出的是 , 还 在这里本文之所 以要讨论有关法律 文化 概念的论 争, 目的并 不是为 了概念 而概 念, 也就是说 并不试 图为法律 文化寻找一个更 为精准 的概念界定 , 而是试 图经由对这一概念 的提 出、 发展和论 争进行 考察 , 去探 寻这一过 程背后
本身 , 主要包括机构 和规则 ; 第三现象是法律输 出对 外 部世界 的影 响 。 其 中第 一 和第 三 现 象 一 直 以来 ④ 都被那些从 内部观察法律 的律师( 包括一些法学家) 所 忽视 , 而这两 种 现象对 于法 律 的社 会研究 来 说却 然 是 必不 可少 的 。这里 需要 强调 指 出的是 , 无论 是 就外 部社 会力 量对 法 律规则 的影 响而言 , 还是 就法 律规 则
社 会学对 法 律文化 研 究可 能具 有 的启 示 意义 。

首先 , 弗里德曼从外部社会力量影响法律规则的 角度直接 阐述 了法律 文化 与法律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在弗 里德 曼看来 , 际运 作 中 的法律 制度 是一 个 由结 实
构( 即基本的体制性架构 )实体 ( 、 即实体规则和程序
规则 ) 和文 化 三 者 之 间相 互 作 用 而 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成 的复 杂有 机

西 方学者 的 法律 文化概 念论 争①
在西方 , 法律文化 ” 对“ 这一概念所 进行的考察 始于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劳伦斯 ・ 弗里德曼 , 他最先建
体。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专注于结构和实体这两方 面, 然而给予法律制度以生命和真实性 的是外面的社
对法 律制 度 的研究 始终 采取 一种 从外 部 观察 的方 式 , 亦 即从 社 会科 学 的视角 来看 待法律 , 区别 于通 常为 以
律师们所采取的从 内部观察法律的方式 。相对于书 本上 的法 律 而 言 , 里 德 曼 更 注 重 实 际 生 活 中 的 法 弗 律, 将法律制度视为许 多社会制度 中的一种 , 按照行 为来描 述 、 释法 律 制 度 。他 认 为 , 个 完 整 的 法 律 解 一
对外 部社 会 的影 响 而 言 , 在弗 里 德 曼 看 来 , 律 文 化 法
其次 , 在弗里德曼对法律规则作用于外部世界的 论述 中 , 我们 同样 可 以发现 法 律文 化 与法律 之 间的关
系 。在 弗 里德曼 看来 , 当法 律行 为 与某 人 的行 为有 因 果关 系时 , 它就 有 了 影 响 。这 里 的法 律 行 为 是 指 : 任 何 掌权 者如 法官 、 师 、 法 者 和形 形 色 色 的官 员 在 律 立
法社会 学与法人类学
法 律 文化 研究 中 的方 法论 问题
李 强
摘 要: 在西方, 从 弗里德 曼提 出“ 自 法律 文化” 这一概念以来, 学者们就法律文化概念和法律文
化研 究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的实质是就“ 如何对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文化 进行客观探 究” 这一问题而展开的方法论上的争论 , 也正是在这一方法论 问题上 , 马克斯 ・ 韦伯的社 会学可能为我们的法律文化研究带来重大的启示意义。具体说来, 这种启示意义主要体现为: 韦伯社
的法 律文化 概念 提出 了批评 , 且还提 出 了替 代性概 而 念 和对法律 文化 概念 的不 同界 定 。对 于许 多 非 西方
讨, 然而对于法律文化 的概念 、 法律文 化研究 中的方法 论 问题和认识论 问题 、 以及 不 同类 型法律 文化 之间 的 比较问题 , 缺 乏足够 的考 察 和研 究 。其 中最 为关键 仍 的是 , 很多学者在 没有 对 自身 的法律 文化 概念进 行界
要素都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此 , 下文将 分别 按照 弗里 德曼 所 界 定 的第 一 和第 三 现 象 来 考 察
其对 法律 文化 与法 律 之 间关 系的认识 。
法律制度范 围内采取 的任何相关行 为 ( 主要包括决 定、 命令和规则等形式 )⑧ 弗里德曼指出, 。 法律行为

同 , 主 要 以研 究法 制 史 的一 些 学 者 为 典型 代 表 。 这 lO 1
法律文化研究 中的方法论 问题
研 究在 方法 上 的可 能性 问题 , 而揭示 出 既有 的法 律 进
文化研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困境 : 即如何对主观意义 进行客 观探 究 。最后 , 上述 讨论 基础 上论 证 韦伯 的 在
进行概括梳理 ; 在此基础上 , 第二部分试 图揭示出西 方 学者关 于法律 文化概 念论争 背后 的方法论 问题 ; 第
三 部分 在 前 两 部 分 的基 础 上 , 出 德 国 学 者 马 克 引
斯・ 韦伯的社会学研究来重新审视既有的法律文化
作者 简介 : 李强 ,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 师, 法学博士( 福建 泉州 , 22 ) 3 01。 6 ① 其 中日本学者 ( 如千叶正士 ) 对于法律文化概念的讨论较为 系统也较具代表性。参 见[ 千叶正士 : 法律 多元——从 日本法律 文化迈 日] 《 向一般理论》 强世功等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7年。 19 ② 我国学者在界定法律文化的概念时大多是依据各 自的研 究 目 的选取各 自的法律文化参照系。按照 张文显 先生的 归纳 , 学者们选取 的参 照系 大致有四种: 即法理学或法哲 学参照 系、 文化 学参照 系、 历史学或法 走学参照 系。 人类学参照 系。参见张文显 :法哲 学范畴研 究》 修订版) 《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1年, 2 3— 3 20 第 3 24页。其中, 张文显 先生本人即 以法理学和法哲 学为参 照系, 法律 文化界定为 : 法律现 象的精 将 “ 神部分 , 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 和政治结构决定的, 在历史进程 中积 累下来并不 断创新 的有 关法和 法律 生活 , 特别是权 利和义务 的群体性人 质、 评 价、 心志和行 为模式的总汇。 ( ” 参见该 书第2 5页。 此外, 3 ) 大部分 学者都 以文化 学为参照 系来界 定法律文化的概 念。 刘作翔先生认为 : 文化 如 法律 是 由社会的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 即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 态以及与法律 意识形 态相适应 的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 组织机 构 、 施等的总和。( 设 参见 刘作翔 :法律文化 理论》 北京 : 印书馆 , 9 《 , 商务 1 9年, 8页。 学者刘学灵也是 以文化学为参照 系的。( 9 第9 ) 参见李搪 编: 《 法律社会 学》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 10页。 虽然没有 学者 明确提 出以人类学为参照 系 99年 第 3 ) 界定法律文化 , 一些学者的法律 文化 但 定义明显带有人 类学的 因素, 如郑成 良先生将 法律文化界定为: 社会群体 中存在的较为普遍 的某些生活方式, “ 它们或者直接构成 了法律秩序 的 部分, 或者与 法律秩 序的性质扣状 态有 关, 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 现 出来, 可能仅仅表达 了 也 人们 的某种期望。 ( ” 参见牵搪编: 法律社会 《 学》 北京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年, 10页。 最后 , 9 9 第 4 ) 以历史学或 法史学为参照 系界定 法律 文化的学者都倾 向于将 法律 文化与 法律传 统等
会 学 中的阐释性 理解 与 因果性 解释 对观念探 究 的启 示意义。
关键 词 : 法律 文化 ; 阐释性 理解 ; 因果性 解释
在 西方 , “ 律 文化 ” 一概 念 进行 的考 察 始 对 法 这 于美 国法 律社会 学 家劳 伦斯 ・ 里 德 曼 。 自其 提 出 弗 法律 文化这 一概 念 以来 , 西方 学 界 、 对 尤其 是 法 律社 会学 和 比较 法学 产生 了重 大影 响 。然 而 , 这一 概念 也 招致 了来 自不 同角度 的批判 , 者们不 仅对弗里 德曼 学
21 0 0年 1月 第2 3卷 第 1 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u u n n U es yL w E io o mM o Y n a 菌v r t a dt n f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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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N 3—14 / 2 1 )1一 lO一 8 C5 13 D(0 0 0 O 1 0
制度应 当包 括三 种 生动 真实 的现象 : 一现 象是 法律 第 的输入 方 面 , 即那 些 以某 种 方 式 挤进 来 制 定 “ 律 ” 法 的社会 力量 ; 二现 象是 法 律 的输 出方 面 , “ 律 ” 第 即 法
文化的筛选 ,意识形态、 “ 信念、 价值和意见在利益欲 求的层面上为筛选社会力量最重要之标准, 也因而决 定 了社会力量的命运 : 在一种需求 的形式下转成法律 体 系 的一 部分 , 因剔 除而 改 辕 易 辙 , 甚 至 销 声 匿 或 或
国家 来说 ,法 律 文 化 ” 一 个移 植 过来 的术 语 。然 “ 是 而 , 非西方 学者 们使 用 这一 概 念 时 , 在 并没 有 完 全 照
搬西方 学者 的概念界 定 , 而是 试 图将本 国特殊 的法律
文化研 究成果 加入法 律文化 的概 念界定 之 中 , 由此 并
引发 了非西方 学者 对 以往 法学 研 究 中的认 识 论 问题 进行反 思 。 ①
自从 2 O世纪 8 0年代 中期 以来 , 国学界 开始 提 我 出“ 法律 文化 ” 一概 念并从 不 同的侧 面对 其 进行 了 这 有意义 的研 究 。 然学者 们对 于法 律 文化 的概 念 以 虽 及不 同法律传统之 间的比较等 问题进行 了有意 义 的探
基金项 目: 华侨 大 学科研 基金 资助 项 目( 7 S0 ) 0B55 。
定 和研究 的基 础 上 , 当然地 展 开 了中 国的法律 文化 就
研究 , 当然地 将法 律文 化作 为分 析 中国 问题 的一 个研 究工具 , 而不对这一分析工具本 身进 行前提性分析 。 正 是基于 以上认识 , 文试 图对法律 文化这一 概 本 念 自产 生 以来 引发 的理论上 的争 论进行考 察 , 揭 据此 示 出在 既有 的法 律文化 研究 中可 能存在 的问题 , 并对 法 律文化 研究本 身 的可 能性 和正 当性 进行 分析 和 论 证 。本文将 分为 三个部 分进行 讨 论 : 第一 部分对 当下 西 方学者关 于法 律文 化 概念 和法 律 文化 研究 的论 争
会世界 。在这里 , 经常对法律起作用 的外在社会力量 因素则与“ 法律文化” 这一概念密切相关 。社 会力量 是如何作用于法律的呢?弗里德曼认 为, 社会力量并
不 能直 接影 响法律 , 想成 为法 律首 先 必须通 过 法律 要
议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 , 并一直致力 于详尽 阐释及 应用 这一 概 念 。 弗 里 德 曼 提 出法 律 文 化 这 一 概 念 ② 是与其对法律制度 的研究 密切相关 的。 弗 里德曼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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