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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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单位

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

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

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估原则与方法

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5 内部治理要求

6 业务活动要求

7 财产管理要求

8 信息公开要求

9 评估等级管理

附录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

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本部分关于社会团体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66]10号);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

〔2012〕16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2〕192号);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

——《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

——《深圳市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1〕50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

——《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4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

——《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

1.4 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2 术语

2.1 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2 联合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合性社会团体分为联谊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两种。联谊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联合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

2.3 公益类社会团体

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制度出台之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公益性社会团体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专门登记以后,公益类社会团体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会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公益事业捐赠法》同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

2.4 专业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领域的法人组织和专业人士组成,围绕专业技术和专业资金开展专业活动,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组成的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一般以协会命名。

2.5 学术类社会团体

由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以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科学的教学研究为宗旨,普及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促进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6 行业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本行业企业和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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