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干堆尾矿库推广使用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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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干堆尾矿库推广使用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1〕43号

各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健全尾矿干堆技术标准,现就干堆尾矿库技术推广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尾矿干堆技术应用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的推进尾矿干堆技术的应用,所有干堆尾矿库均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设计。各设计单位要在实际设计工作中进一步积累经验,采集、分析、确定相关数据,为我省尾矿干堆技术标准的出台创造条件。今后,对于尾矿干堆技术标准研究深入的设计单位,省局将予以支持;对尾矿干堆技术研究迟缓的予以限制,直至取消该单位干堆尾矿库的设计资格。

二、设计单位要根据尾砂特性、库区地形条件和企业管理水平合理设计并指导运行

设计单位要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以下应用研究工作,并将其纳入干堆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一)要根据尾砂特性,进行脱水车间设计,确定脱水车间

设备型号、运行参数和工艺方案;绘制出车间位置、车间内部平面布置图;制定出故障状态下矿浆的妥善处理措施,确保矿浆在脱水设备故障状态下不排入干堆库内。

(二)要根据入库尾砂的含水率,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设计规范,确定合理的尾矿库勘察、坝体设计、排洪设施设计参数和运行控制参数,并对所设计尾矿库运行过程进行跟踪,不断修正完善上述内容,制定科学的干堆尾矿库设计、运行、竣工验收和闭库标准。

(三)要根据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出尾矿库的排放、筑坝、调洪库容、防讯、渗流控制等操作规程和干堆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防洪安全检查的安全管理制度,选定堆筑和压实设备型号、数量,编制出班组作业计划和人员数量,制定出作业人员培训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高度负责,安排精干人员从事干堆尾矿库的设计工作。由于设计不当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湿排尾矿库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干堆尾矿库的建设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湿排尾矿库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做好各种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对干堆尾矿库- 2 -

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生产单位要认真执行设计单位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干堆尾矿库建设单位,要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尾矿库设计、施工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干堆尾矿库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建设单位要将设计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作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企业内控文件严格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经设计单位准许,干堆尾矿库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作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尾矿干堆与湿排相比,从理论上讲,能有效降低尾矿库的安全风险,但如因设计不合理、管理使用不当,同样会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安监部门要克服麻痹思想,要按照湿排尾矿库的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干堆尾矿库的监管工作。对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施工建设;对未经阶段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未按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作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进行作业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规责令停止运行并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尾矿干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科学对待该技术目前存在的弊端与不足。推广初期,要严格控制本地干堆尾矿库的数量和库容规模,加大本地干堆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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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积累、总结干堆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监管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干堆尾矿库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尾矿库技术推广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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