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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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按照章程审定各学院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决定。

(二)学位办公室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三)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过违法记录,且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责任者;(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毕业时未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分数线者。

(六)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者,将被撤销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两年内被发现毕业设计(论文)写作中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现象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可以恢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除外)者,由于其本人改正错误,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表彰或奖励,不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凡符合本条规定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通过,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
五、课程和学分 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主要加强基础理论,技术基础理论的学习,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公 共必修课安排在第一学年,硕士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程均应规定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学 分、先修课程和参考书目。
硕士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选修课、必修考查课。总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而定,一般在30-40学分。
水平。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人格。
二、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六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论文答辩,因特殊 情况需延期的应于第五学期末前提交延期报告,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主管校长批准。 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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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方式 硕士生培养方式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结合,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重,指导教师负责和学 院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及3-5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学位课要求达到
19-21学分。
选修课应根据专业及研究方向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必修考查课包括教学实践(或者工程实践) 、学术报告。
跨学科及专科生源的研究生需补修3-5门本专业本科课程。 研究生课程要注意采取启发式教学,以培养他们独立钻研能力。以自学为主的课程,任课老师要定 期为他们答疑;以讲座形式进行的课程,要由主讲老师考核。
教学实践或工程实践的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按“通过” ,“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者 记2学分。
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做两次学术方面的报告。内容可以是读书报告(文献综述) 、调研报告、 阶段性成果和参加国内的学术报告。由导师在《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中对报告内容做出评语, 并以“通过” 、“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者记1学分。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学位的授予具备公正性、合理性和可信度,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学位的定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学位证书的发放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学位的定义学位是对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的认可和肯定。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首先,学位申请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业成绩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经过相关学术评审团队的评审。

评审团队需要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严谨的评估。

其次,评审团队评估完毕后,需要将评审结果提交给学位授予机构,由学位授予机构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最后,学位授予机构将授予学位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者,并进行学位证书的发放。

三、学位授予的要求学位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学位申请者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业学科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课程要求等。

其次,学位申请者需要完成研究项目或者毕业论文,并通过学术论文的答辩和评审。

此外,还要求学位申请者有一定的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能够体现在学术研究成果上。

四、学位证书的发放学位证书是对学位授予的最终确认和认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学位证书的发放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学位授予机构需要对学位的授予决定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其次,学位授予机构需要根据授予决定准备学位证书,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申请者。

发放学位证书时,需要对学位申请者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为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位授予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学位授予机构要拥有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干扰。

其次,学校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学术评审团队,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术研究和学位评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合法。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读数际W则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读数际W则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三至十九人,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

设副主席二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委员会成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任名单;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各学院下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会成员在院内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请人政治思想情况;二、审查本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三、审查知道老师是否具备培养硕士生的能力;四、审查有关科学专业申报学位授予权的材料;五、审查硕士学位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计划,所学主要课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提出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提出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课程第七条:硕士学位课程均为考试科目。

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考试办法:一、硕士学位课一般采取考试方式。

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课程结合培养方案安排进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的条件第三条凡攻读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1.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学习,成绩合格。

2.修满本专业所需课程学分者。

3.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者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第二视为第一作者)。

5.通过论文答辩者。

第四条答辩申请1.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填写《专业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表》。

2.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对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学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等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签字,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送至研究生院复核。

3.研究生院凭审核通过的答辩申请表发给《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关情况后,导师填写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第五条申请者在提出答辩申请时应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交研究生院备案:1.答辩论文一份,需有导师的审阅意见。

2.学位论文电子文档一份。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要求1.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实行导师负责制。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内容侧重于综合应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写作必须规范,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

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论文盲评1.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双盲评审,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第一篇: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相关单位:为了使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庆大学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通知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发—1—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1年5月通讯审核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按获准授予学位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2.完成各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3.经导师和同行专家评阅,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四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形式及学位论文形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根据不同的职业背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可采用不同的学位论文(设计)形式。

1.工程硕士各领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可以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二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长(或者具有正高职称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高级职称的教学或者研究人员。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授予学位的决议不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学院教务部代行职能。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承担学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汇总并审核各系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四)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五)整理学位档案;(六)发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的学位证书;(七)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三)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四)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天津商业大学成人学位管理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成人学位管理规定

⼀、申请学⼠学位条件
1、夜⼤学、函授学⽣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考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2、毕业论⽂成绩为“良”以上。

3、通过市教委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符合条件者可在当年毕业时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申请者进⾏审核,合格者参加学院组织的三门主⼲课考试。

⼆、学位课考试科⽬及授予学⼠学位
(⼀)⼯商管理专业:1、经济应⽤数学 2、⼈⼒资源管理 3、商务管理学
(⼆)会计学专业:1、西⽅经济学 2、⾼级财务会计 3、企业财务分析
(三)市场营销专业:1、管理学 2、市场营销学 3、消费者⾏为学
注:⼯商管理、会计学及市场营销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学位;
(四)法学专业:1、哲学 2、民法学 3国际经济法
注:法学专业授予法学学⼠学位;
(五)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离散数学 2、微机原理与汇编语⾔ 3、数据通讯与计算机络
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理学学⼠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学术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评价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 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研究论文等。

(2) 学位申请材料将由学位授予机构的评审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3)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2. 评审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论文进行评审,评估其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评审专家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是否满足学位授予的要求。

(3)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2) 学位授予机构将向学位申请人发放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

(3) 学位授予机构将公布学位授予的结果,确保学位授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成果,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研究论文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撰写一篇独立完成的研究论文,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和广度。

(2) 研究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包括格式、引用规范等。

3. 学位申请人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学术研究。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

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订目录培养1.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4)2.天津商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6)3.天津商业大学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 (9)4.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规定........................................... (13)5.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期检查暂行规定 (17)6.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 (27)7.天津商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32)学位8.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5)9.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38)管理10.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41)11.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规范 (46)12.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47)13.天津商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49)14.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细则 (51)15.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的规定 (53)16.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54)17.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和答辩费的使用规定 (55)奖惩18.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与奖励规定 (57)19.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和科技竟赛管理暂行办法 (58)培养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为做好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一)培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德才兼备的一代新人。

XX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第三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培养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条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XX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八条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

天津商业大学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天津商业大学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天津商业大学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方案的意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学院: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21]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整体方案》(学位[2021]49号)的精神,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工作,现就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方案提出以下意见:一、大体原则和要求一、培育方案应按照国家和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参考各教指委制定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育方案,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本专业实际与特色制订。

二、培育方案应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育的规律,把握行业发展动态,表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明确实践环节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材的需求。

3、培育方案应表现实践性、应用性和职业性,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育,有利于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行业领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4、培育方案按专业领域制定,内容应包括:培育目标、领域方向、学习方式、学习年限、培育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毕业及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培育方案的制订和修订按学校统一安排、由培育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培育方案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大体形式和内容(一)培育目标培育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材。

具体要求为:1.拥护党的大体线路和方针政策,酷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所从事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式和手腕,具有独立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3.掌握运用一门外国语。

津商院发[2005]64号

津商院发[2005]64号

津商院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天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内各部门: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改善我院教职工的学历结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特制定《天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经2005年第十三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通知(共印60份)天津商学院人事处 2005年11月30日印发附天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改善我院教职工的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对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做如下规定。

一、范围本规定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指在国内(大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或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进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人员范围包括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其他人员。

二、培养形式研究生学历、学位培养形式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

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

全脱产指不承担岗位工作任务,非教师半脱产指每周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累计不少于3天;不脱产指不占用工作时间。

三、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条件(一)专任教师报考的基本条件1.来校工作满三年,爱岗敬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称职。

2.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或与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妥善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后方可报考。

3.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报考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原则上应报考重点大学。

4.坚持教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已完成硕士、博士学习或公派出国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教工,原则上需回校工作二年后,才能再次申请报考研究生或出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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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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