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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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三至十九人,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任名单;

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各学院下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会成员在院内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请人政治思想情况;

二、审查本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三、审查知道老师是否具备培养硕士生的能力;

四、审查有关科学专业申报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五、审查硕士学位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计划,所学主要课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要求,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提出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提出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课程均为考试科目。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考试办法:

一、硕士学位课一般采取考试方式。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课程结合培养方

案安排进行。

二、相关要求: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的;规定的考试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或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按《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位课程成绩按规定整理存档。

第四章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

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二、在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经全面评定合格,在导师指导下

独立完成论文。导师和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水平达到标准。

三、学位申请人不能同时向另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科学课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的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和条件的本院研究生,可提出答辩申请,提交《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答辩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答辩申请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院、系或教研室组织校内本专业有一定造诣的专家、教师参加预答辩,听取研究生报告论文内容,对论文提出质询的意见。研究生应认真听取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正。

由院、系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论文水平进行全面审核,是否同意答辩,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在答辩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答辩的论文方可按需要的数量复印装订成册(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健附件一)。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对同意答辩的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指出论文有哪些新见解;硕士生的科研能力,并对可否进行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由教研室提名,聘请两位相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对同意答辩的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如有一人的评语对论文表示否定时,则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仍表示否定,应修改论文重新进行答辩申请。要保证论文评阅人有充分评阅时间(一个月)和学术自由,在此期间不得干扰评阅工作。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答辩材料。

答辩委员成员有教研室提名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程序(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院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填写《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1、对论文水平的简短评语;2、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答辩不合格的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半数通过,可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答辩结束一周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将下列材料整理好,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需上报的学位授予材料如下:

1、天津商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生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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