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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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业法律

Business Law(商业法律下称商法)为初入商科的学生指明了在商业运作中所用手段的基本底线。掌握商法可以对您以后在西方社会的商业行动和日常生活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参考。

商法所使用教材为<> by Andy Gibson and Douglas Fraser。在这个学期13周的课程中,学生被期望掌握以下知识,其中侵权行为和财产法为期中重点考试内容

(有些翻译可能不是很恰当,如有失误请指出,谢谢大家)

1.什么是法律(What is law)

第一星期:基础介绍

2.澳大利亚法律系统(Austalian Legal System)

第二星期:成文法,普通法,法院的职责,权利的分配,法院的等级制度

3.侵权行为(Law of Torts)

第三星期:直接和间接侵权,失职(Negligence),法院判定失职所用的5步处理方法,民事责任准则

第四星期:回顾第三个星期,企业失职(Application of Negligence to Business), 国际侵权(International Torts)

4.财产法

第五星期:土地和商品的区别,拥有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ossession),在行为中的选择(Choses in action),土地所有权(Land ownership),按揭贷款(Mortagages),租约和执照(Leases & Licenses), 居民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Legislation)

第六星期:复习,期中考试

5.合同法(Contract Law)

第七星期:介绍合同法,契约(Intention & Agreement)

第八星期:合同团体数量(Capacity of the Parties)

第九星期:真实许可(Genuine Consent)

第十星期:合法对象和形式(Legality of Object & Form),合同的制定(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act)

第十一星期:合同各方的权利(Rights of the parties & Discharge),毁约(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6.消费者保护立法(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第十二星期:交易行为准则(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Cth)

7.经销法(Law of Agency)

第十三星期:经销原则(Principle & Agent)

次章所写时间为第三周,重点为侵权行为

----在说某事简单的时候,请先将此事做完美。可惜的是,这个世界没有完美-----

什么是法律?(What is Law?)

其实从古至今都没有一条法律的明确定义,但根据事实,学者还是有着共同观点的

“夫法者,所以兴功俱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是两千多年前法家的管子所讲-至今同样适用。“兴功俱暴”“定纷止争”“令人知事”便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国家制定法律维护国家机器和统治阶级的稳定,利用各种条例来规范人这种社会动物的行为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人对社会所签下的永久契约。这张契约不仅固定了那些不可以做的,还规定了那些必须要做到的。谁都不可以违约,包括政府

法律根源(Sources of the Law)

最主要的法律来源为普通法和成文法

普通法(Common Law)

由高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经典案件的决定来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相对于成文法来说都是较为细节的法律

成文法(Statute Law)

由州级议会和联邦级议会(国会)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称之为立法Legislation)或者政府机构所制定的规则(by-law),命令(Orders)和法规(Rules)等(称之为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

法律系统(The law system)

世界上现有法律系统(诉讼程序)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对抗制,另一种为庭审制

对抗制(Adversary)

这种制度多用于普通法(和前面所提普通法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大部分欧洲殖民地

这种法律制度的特点是:诉讼程序时,原告和被告两方被分为两个辩论方,辩护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法律位置,被告人在未被定罪前都被视为无罪,有权保持沉默。陪审团根据得来的证据来判定事实真相。法官则保持两方对抗的公平,最后根据事实真相来决定适用的法律和量罪轻重,居于次要位置且保持中立

庭审制(inquisitional)

这种制度多用于民法国家(和我们所说的民法概念不同)如中国,欧洲等,这些国家法律从“罗马法”中移植基本思想和体系

这种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法官居于首要位置,进行证据采集,真相的确认,最后根据真相来判定被告人的法律位置

法官所定的法律不被庭审制国家所承认,而在对抗制国家,法官造法的功能是被承认的,虽然这些国家对法官制造的法律成不信任增强趋势

民事法(Civil law)和刑事法(Crimial)

民事法中,发起诉讼行为的人称之为“起诉人或者原告(Plaintiff)”,被动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成为“被告(Defendant)”

刑事法中,发起诉讼行为的一方称之为“公诉方(Crown)”,被动接受诉讼行为的人称为“被告(Accused)

上诉时,不服法院判决发起上诉的一方称之为“上诉方(Appellant)”,原诉讼中获得胜利宾接受上诉的一方称之为“答辩方(Respondent)”

民事法案件判决注重的是“损失的不扩大化和问题的解决”。刑事法案件判决注重的是“对被告的惩罚”

澳大利亚宪法(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1900(UK))

1901年1月1号澳大利亚宪法通过立法程序,6个殖民地转型为一个联邦政府。宪法将权利分为州级(state)权利和联邦级(Commonwealth,Federal Government)权利,同时建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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