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责、定责、履责、追责看两个责任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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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责、定责、履责、追责
看如何落实“两个责任”
【内容摘要】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要落实好这“两个责任”,就必须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以及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关键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分责定责履责追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红古区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准确把握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要旨,切实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位置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健全制度,强化追究,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拒腐防变的思想意识,为加快推进全区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有力地推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一、主要做法
(一)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精心安排部署。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充实了由区委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区委主要领导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与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部门单位“一把手”进行了“主体责任”约谈,切实强化了党政主要领导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促进任务落实。

坚持把检查考核作为促进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抓手,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对苗头性问题提醒在前,对倾向性问题防范在前,对普遍性问题约束在前,年中对重点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年终由县级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012年以来,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15家单位和15名领导干部取消了评先选优资格。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健全用人机制。

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干部任用上广泛听取各级干部对拟任用干部的任用意见,坚决整和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

四是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制度落实。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加强了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了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五是强化权力制约,加强风险防控。

全面建立了权力清单和职权目录,编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了廉政风险点,初步建立起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特别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分类预警、谈心疏导、按需施教、跟踪落实,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一是强化政治纪律,提高工作执行力。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持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作为首要任务,对中央省市区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大督查力度,重点加强了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挥了资金的最大效益。

围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引进资金、纪律作风、惠民政策落实等重点工作,采取专项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影响进度的10多家单位下发了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保证了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作风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坚持把作风效能督查作为纠正“四风”的重要抓手,盯紧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对春节、五一、中秋等节假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对8起典型案例和34家单位予以通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72名干部给予了严厉问责,机关纪律和工作效能得到明显好转和提升。

三是强化案件查办,提升警醒震慑能力。

调整充实了区委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对全区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提供案件线索主渠道作用,创新“1+5”司法协作查办案件机制,制定了区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规定,建立了办案人才库等,明确工作职责和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形成了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区各级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广大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越来越强,一个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但是,此项工作的任务依然还很艰巨,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对“两个责任”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不清醒、对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不适应等诸多偏差。

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履行职责,支持纪委“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重大任务中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可以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三、提出的意见建议
要落实好这“两个责任”,就必须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以及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一)强化“分责”意识。

“两个责任”的提出,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提出“两个责任”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

“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

要求各级党委既要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者”,又要当好“执行者”和“推动者”;要求各级纪委既要承担“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又要履行好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所应负的“监督责任”。

强调“两个责任”,使二者的责任更加明确,责任界线更加清晰,责任内涵也得到了深化和拓展。

二是明分“两个责任”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要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亦即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其地位和职权更相匹配。

这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只当“领导者”而不当“执行者”和“推动者”的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总之,明分“两个责任”,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扎实、更有成效地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强调“两个责任”是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

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联系
的两个层面。

这就要求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

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并注意纠正纪委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细化“定责”设计。

落实“两个责任”,还需要精细设计其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一是“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应当党委统一领导、分层定责、纪委专责。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必须将党委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使党委班子集体及其所有个体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都能分担主体责任。

对纪委监督责任内容的设定,必须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同时有利于纪委抓实抓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

二是“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应当明确责任。

要明确党委的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
提醒、纠偏)、示范责任(各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到勤政廉政,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明确纪委的监督指导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开展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各级党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等)、检查考评责任(包括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做好对党组织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等)、组织协调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等)、正风肃纪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做好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法规、纪律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等)、问责惩处责任(包括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查处违纪案件,并利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等)。

(三)强化“履责”监督。

加强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是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的关键。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重点是要强化党委的责任意识:首先,强化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意识。

党委书记是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党委书记的责任意识强不强、“主抓”力度大不大。

这就要求党委书记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真正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增强履行“第一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尽可能抓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方面、各环节上的工作,努力做到直接抓、直接管,具体抓、抓具体。

其次,强化“齐抓共管”意识。

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委各部门
都是主体责任的分担者,没有他们的“齐抓共管”,主体责任势必沦为空谈。

这就要求全体党委成员和党委各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各自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项项担在肩上,毫不懈怠地抓实抓好。

最后,强化“群策群力”意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借助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走“群策群力”之路。

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注重发挥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媒体舆论、人民群众对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助推作用,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纪委也需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提高监督同级党委的自觉性。

二是规范履责行为。

围绕“怎样履责”的问题,健全有关制度机制,使党委和纪委的履责行为规范化、程序化。

重点是要明确党委班子、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和纪委履行各自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确保各责任主体在贯彻落实责任制方面承担的所有工作都有程序、所有程序都有控制、所有控制都有标准,使履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履责监督。

在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党委负责人全委会述廉制度、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等制度的同时,创新检查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监督模式。

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认真履职。

选择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巡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分解中的一些重要工作项目适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任务进展情况,提升监督实效。

四是加强考核追责。

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既要加强考核,又要改进考核,切实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使考核工作既有总体判断,又有细节评价和量化标准。

要加强考核成果运用,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四)硬化“失责”追究。

中央《决定》在提出“两个责任”时,强调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保证。

一是尽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责有据。

加快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党委及其负责人和纪委的责任。

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者以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执纪执法机关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

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失责必究。

对党委和纪委的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失责必究。

在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敢于较真碰硬,对各级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对党委和纪委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揭露,认真查处。

不能搞“特殊化”。

不论职务多高、年龄多大,不管是班子还是个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

不能搞“情有可原”。

有些“失责”问题确有这样或那样的客观原因,但这只能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

不能搞“变相处理”。

不能搞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克服和防止搞“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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