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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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研究
作者:朱培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要互联网为言论自由开设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其独特的表达载体以及传播方式造就了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网络言论自由在我国,不仅是公民应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还承载着民主“催化剂”和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法律限制,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有助于社会秩序,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互联网言论自由法律限制
作者简介:朱培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5-02
一、问题背景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产生
“言论自由”一词,最早见于约翰·弥尔顿1643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书中的言论自由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是每个公民生而有的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言论自由的内容被拓宽。言论自由的表达平台由报刊、杂志等在内的传统媒介转向互联网,“网络言论自由”也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低成本、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通过在网上发帖、发微博等方式,表达个人情感,评论新闻时事以及检举揭发官员贪腐。就网络举报而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去年9月2日正式开通接受网上举报后,20日内统计的网络举报数量达到1.5253万件,日均超过760件。网络举报一时间成为流行,成为人们解决现实问题的首选。“天价烟”周久耕,“不雅书记”雷政富,“表哥”杨达才以及《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刘铁男等事件,充分显示了网络举报见效快、影响大、有效防止打击报复等优势,进一步增加了人们通过网络进行检举揭发的信心。
有人说,互联网开启了一个真正言论自由的时代,放宽网络言论自由,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也有人说,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互联网是一个充斥色情暴力与谩骂的垃圾场。用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一段话来总结:“那是最美好的时
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我们大家都在直升天堂,我们大家都在直下地狱。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为人们表达言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诬告、误伤、传播虚假信息,打开了大门。
2013年5月,广东一女子因不堪网络谣言攻击而跳楼自杀身亡;12月,高中女生因不堪“人肉搜索”投河自杀;美国女孩在遭受两名女同学对其长达1年的网络暴力折磨后,不堪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自杀;韩国女孩牵着的宠物狗在韩国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狗主人只为爱犬擦拭,却没有清理座位上的狗屎,韩国网民因此迅速发起了寻找“狗屎女”运动,曝光了该女孩的身份及就读学校,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女孩不得不公开道歉,却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阳光背后总有阴影,只有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法律限制,才能在广开言路的同时,维护好公民个人,乃至社会公共的利益。
1.合理限制网路言论自由,维护公民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网络言论自由一旦遭到滥用,则有可能造成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网络的相对隐蔽,在给有话要说的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无话可说,但致力于哗众取宠、想要通过不法手段获利的人提供了一条捷径。因此,为防止公民个人的名誉、隐私受到侵犯,就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2.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创建和谐网络
网络有时也会被形容成为无形的战场,总有一群人结伙抵制另一群人、另一种言论。然而,在网络这个特殊的战场上,一般人都会有这样的心理,在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受到广泛欢迎的时候,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越发大胆的发表和扩散开来,形成了压倒性的意见;而对于少数人持有的观点,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选择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而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循环往复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进程。也就形成了所谓的“沉默螺旋”。这样的恶性循环并非是言论自由,反倒是一种网络暴力。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限制,让强者发声,同时也让弱者发声。
3.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更好地听取群众的声音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旦网络言论自由放开了所有限制,其结果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消灭。因此,合理限制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言论自由,更好的听取群众的声音,维护好网络这条特殊的言路。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限制的现状及展望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限制现状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也是如此。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质和发展的历史,现代各国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更加谨慎。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20余部,各级政府也开始重视网络言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以及限制。但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
1.立法重安全、秩序,限制性内容多
我国现有的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其立法价值以维护互联网的安全、秩序为主,偏重网络的管理,对于网络言论的限制较多。立法中有许多关于言论自由的禁止性规定,制定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赋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责,真正从源头上禁止网络言论的发布。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限制内容宽泛,司法保护不力
虽然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内容很多,但放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这些限制的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撇开言论自由的保护,对某些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进行优先保护。
3.忽视网络言论的特殊性
由于网络言论具有隐蔽、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优势,网络已成为人们检举揭发贪腐、寻求社会救济的重要手段。尤其当人们检举揭发贪腐、政府失职行为时,所述事实可能不尽正确,甚至有明显错误,对政府或者相关人员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考虑到网络言论在我国的特殊作用,对内容的限制应有所放宽。但是,有关网络言论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与《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9条的表述几乎相同,这样的做法,显然忽视了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
(二)对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展望
1.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1)明确性原则。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必须明确、具体,若采用过于宽泛或模糊的表达,容易产生“寒蝉效应”(指人们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国家的刑罚,或是面对高额的赔偿,所以不敢发表言论,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样),导致网民们因畏惧而不敢发声。(2)关注网络言论特征,适用最小必要程度限制原则。“对网络任何形式的过度的、不适当的管制都会降低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减缓人类向信息社会推进的步伐。基于传统上网络的不受管制性和开放性、高效性,应当重新考虑传统的言论自由限制标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