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与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经济与管理》研究生考试试卷
一、名词解释(40分)
土地资产: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就是土地资产。土地资产又可以说是商品化的土地和土地资本。它通常以价值量来表示。
土地的经济供给:在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进行开发以后,成为人类可直接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的土地的有效供给。
土地规模经济:伴随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单位农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一种生产关系。
地租:土地在生产利用中自然产生的或应该产生的经济报酬,即总产值或总收益减去总要素成本或总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地价: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
土地资本:是指为改良土地而投入土地并附着在土地上的资本,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
土地制度: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制约人们利用土地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设定的行为规范。
土地二级市场:为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在市场上的流转交易活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和抵押等。
土地金融: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而进行的资金筹集、融通、清算等金融活动。
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二、简答题(60分)
1.简述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主要观点:
一、资本主义级差地租
(一)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1.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
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2.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是自然力即优越的自然条件。
3.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有限而产生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二)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及其关系
1.级差地租Ⅰ的形成条件
土地肥力的差异,土地位置的差异。
2.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条件
由于在同一地块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即级差地租Ⅱ。
3.两者的关系:
1)实质一样,都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超
额利润转化而成
2)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和基础
3)从历史看,级差地租Ⅰ的产生先于级差地租Ⅱ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还存着大量未耕土地,农业劳动尚以手工操作为主,农业的发展主要靠扩大耕地面积,农业经营方式是租方式的,与此相适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Ⅰ。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城市和工业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可耕地绝大部分已被开垦利用,加之农业科技日益发展,农业资本越来越集中,因而集约化经营方式普遍发展起来,与集约化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Ⅱ。
4)从一定时期看,级差地租Ⅰ也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
在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并存条件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仍然由劣等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是以同一块土地连续投资的成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为前提。
(三)最坏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
由于在较好的耕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低
由于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增加,有更坏的耕地投入耕作
在最坏耕地上追加投资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
(四)级差地租总结
1.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
额利润。
2.来源,产生的条件及原因
来源: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低于)。
产生条件:自然力,即优越的自然条件(肥沃程度不同,土地区位不同)-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在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形成的劳动生产率不同,由追加资本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
原因:土地的经营垄断。
二、资本主义绝对地租
(一)资本主义绝对地租产生条件,来源和原因
条件: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
原因: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来源: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超额形成的超额利润
(二)影响绝对地租的因素
超额利润的大小及其实现程度
农业有机构成的相对水平
农业投资总量
(三)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只能来自于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来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
三、资本主义垄断地租
含义: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
实例:茅台酒,郎酒,哈密瓜
与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农产品安装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而形
成的垄断价格不同。
四、资本主义矿山地租和建筑地段地租
马克思地租理论在中国应用:
一、运用地租理论探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调动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 级差地租Ⅰ 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 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 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即承包农户所得。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还比较低, 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抓落实, 农民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障, 则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高, 对各种投入也不可能继续增加, 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二)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我国在利用土地资源上目前还存在总量失控、结构失衡、耕地剧减、土壤污染等问题。尤其是, 一些城市建设或开发区用地规划者, 未能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 利用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 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城市中的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各个区段用地比例不合理, 关键是各个地段未能分门别类进行合理的区位定价。一些开发区在土地开发过程中, 只注重眼前的显现价值, 而没有考虑到该开发区功能发挥后一些地段的巨大潜在价值, 从而出现地价定位混乱, 土地不能有效配置, 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财政损失。
(三)我国农地撂荒问题
从地租理论的视角看, 出现撂荒问题的原因有: ( 1)级差地租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有, 但目前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分配时未能兼顾好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2) 地租理论是以土地所有权已经确立,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前提来阐述的。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 皆归集体所有, 但这里所指的集体到底是乡政府、村政府或是其他组织并不明确。由于产权不明晰, 产权主体缺乏保护农地的意识和积极性。( 3)在中国现阶段农业的超额利润仍是存在的, 只是由于再分配形式(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