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0卷第6期2006年12月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P.C.

Vol.10,No.6Dec.,2006

[收稿日期]2006-09-30;[修回日期]2006-11-06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编号30206101.201.301)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沈凯(1971-),男,山西襄汾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能否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上取决于其在实现

“本土化”过程中对关键问题的处理。为保障制度移植的成功,当前我国需要在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合作、受保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担保资金的建设、担保风险的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完善制度。从未来发展的趋势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服务市场的主体地位最终会让位于商业性信用担保。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本土化;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6)06-0061-06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国际社会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

专门的信用担保制度被引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如同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2005年底,全国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914家,筹集担保资金815.15亿元,累计担保企业26.34万户[1]。

制度引进了,担保机构也建立了,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入户问卷调查,截至2003年9月末,在全国东、中、西部选取的5个样板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没有与任何担保机构发生过信用担保关系;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

额的6%[2]。另据中央权威媒体披露,至2005年底,我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达420多万户,而截至2006年6月末,国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只有2.64万亿元。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4.7%[3]。实践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难怪有媒体将中国的担保行业称做是“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这个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实际状况。

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原理,国家提供资金建立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目的是为那些因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而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其取得贷款,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目

前,全国大多数县、市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是非常必要的。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是具体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载体。没有担保机构,就失去了信用担保的基础。但是,一项制度的引进并不单纯是建立一个机构的问题,其有效运行还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否则它将无法实现与本土的有机结合。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重点仍停留在建立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层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状况必然影响该制度的移植效果,阻碍其“本土化”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缺乏对相关制度建设的关注,才导致了行业危机的出现。

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问题,已经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视野。但哪些属于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制度和措施,看法各异。而且目前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规则的设计和运用,少有从法理学层面展开的分析。这种研究上的不足可能会导致制度设计的粗疏和规则实施中的简单化处理,并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效果。从制度自身的建设以及配套措施建设的立场出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在实现“本土化”过程中都存在哪些关键问题,在法理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二政府支持是制度成行的基础

从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情形看,但凡成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莫不得力于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从这一点考虑,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该项制度所需要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我国政府的主导力量非常强大,当前的体制改革基本上是政府推进型,国家始终牢牢掌控着改革的走向,并能够借助政府掌握的政治、经济资源,有力地推行各项制度、措施,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之所以是政府而非市场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主要推进力量,其根源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由于中小企业的战略性地位,使得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服务也带有了浓厚的“公”的色彩,成为“公”“私”兼容的活动。担保服务不再是纯粹的“私”的活动,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换言之,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现代财政理论研究表明,公共物品的供应无法单纯依靠市场完成,必须由政府积极承担。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发展,应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否则将难免出现“橘生淮南则成橘,橘生淮北则成枳”的后果。具体说来,政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第一,提高认识,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并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损失承担资金补充责任,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第二,合理界定担保服务范围。由于财政资金的限制,担保机构无力承担更多的任务,只能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这类企业的范围应当由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的产业发展需要来确定;第三,加强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其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的发展、银行债权的实现和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将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危机;第四,制定规则,完善立法,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金融机构的合作是建立信用担保关系的必要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天然地与商业银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银行的合作,信用担保将无从实现。因此,争取金融机构的合作成为制度成功的必要条件。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保证合同中。在法律上,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形成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担保法律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关心其资金安全。广大中小企业虽然急需大量的银行贷款,但其信用不足对银行资金构成很大风险,使得商业银行宁肯放不出贷款也不敢轻涉险地。担保机构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银行风险,为银行资金的安全提供了保障。在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