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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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03条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 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 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 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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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395条 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 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 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00年10月30日下发咨询通告《 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AC-121004),对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的要求,做了明确 规定。 2.飞行跟踪系统 CCAR-121实施的补充运行 第121.125 条、第121.127条 3.飞行定位系统 按CCAR-135部和CCAR-91部实施的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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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 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 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CCAR-121 附件A )
只有按CCAR-121规章实施的“国内、国际定 期载客运行”,要求建立飞行签派系统和配备有 飞行签派执照的飞行签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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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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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381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
航空人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和证件; (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体格检查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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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3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 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 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 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 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 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在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还应 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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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b)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飞行检查或者资格检查的机 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在要求进行训练或者检查的那个 日历月之前一个或者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 者进行了检查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 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 (c)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 者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 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飞行教 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 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 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d) (e) (f)款:略
。 (c)款:略(不得使用己满60岁的飞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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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
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
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 次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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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所有机组成员、飞行 签派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1)制订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D《飞行训练要求》、附件E《熟练 检查要求》和本规则附件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规定要求的 训练大纲,使其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并按照训练大 纲进行训练。 (2)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对于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 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 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飞行签派 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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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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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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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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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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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按民航现行有关飞行标准规章规定,运行控制分为三种 类型: 1.飞行签派系统 CCAR-121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载客 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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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飞行签派 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制订符合本规则 并 按照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训的练大纲进行训练。 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提供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训练和 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 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提供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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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续)
2、定期复训 期限规定(“要求的日历月”前、后一个日历 百度文库)
3、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对被训练或 者检查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 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飞行签 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4、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 中某一型别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 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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