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有效期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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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是根据药品的稳定性不同,通过稳定性实验研究和留样观察而制订的。
一、先从读懂药品的有效期开始
根据现行的2006年版《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中第3章第23条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
1、「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
例如:「有效期至2020.04」,是指该药品可用到2020年04月30日。
2、如若注明到日,则表示该药品只能使用到该日。也有标注有效期为X年或XX 个月,则可根据药品的生产日期来推断。
例如: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有效期为24个月,则表示药品可使用到2020年11月14日。
4、如批号为1803082,有效期为24个月,则有效期为2020年03月07日。
5、进口药品常以「Expiry date」「Expiration Date(EXP)」(截止日期)表示失效期,或以「Use before」(在…之前使用)表示有效期。不同国家的日期表达方式不一样,应注意分辨。
二、了解具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制剂
为区分药品原标注的有效期,将药品原包装开启后的有效期定义为药品的使用期限。
目前,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已有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开启后使用期最多不超过 4 周。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眼用制剂的使用期限较短,应特别留意说明书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如氨碘肽滴眼液,开启使用期限仅为10天。冲洗剂开启后应立即使用,未用完的应弃去。如果药品说明书有具体规定,则依照药品说明书规定,如使用中的胰岛素可在室温保存28天。
也有相关报道指出:通常糖浆剂开启后在室内常温(25℃以下)下可保存
1~3 个月。一般冬天不超过 3 个月,夏天不超过 1 个月。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和乳剂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在室温下保存两个月。
三、重新包装的药品,使用期限重新定义
1、目前我国药典尚未有对重新包装后的药品有效期进行相关规定。但有相关报道提出:任何药品在开封后应尽快用完,不可再参照包装上面的有效期存放和服用。
2、对于胶囊、滴丸等药品容易吸潮,开封后应尽快服用完毕,一般应在3个月至半年内用完。
3、服用药水应在疗程期间服用完毕。
4、药品开启后进行冷藏保存,其意义在于保证短期使用质量,而不是长期储存。
5、美国药典指出:药品经过分包装后,药品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的药品,故不能使用原包装药品的有效期,并用”beyond-use date”即在此日期之前使用(BUD)与药品的有效期(expiration date)进行区分。除另有规定外,药品重新包装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分装日期起之后1年或者生产企业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以较早者为准。
6、在FDA发布的执法政策指南《重新包装于单剂量容器中固体制剂的有效期》中说明:重新包装后的固体制剂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者为准。
四、小贴士
1、在有效期内使用药品是保证用药安全的基本前提。在给药前应特别留意药品的性状是否发生变化,仔细辨别药品是否受潮软化、变质(发霉、异味、结块、粘连、产生气体、絮状物、沉淀物、变色)等,如有发现药品性状发生改变,即使在有效期内也不能使用。
2、在日常药品管理中,瓶装药品开封后应丢弃里面的棉花和干燥剂,避免二者吸附水汽成为药瓶内部污染源,从而使瓶内药物潮湿变质
3、对于拆零药品还应及时标注药品的有效期及开封日期等
4、注重定期检查药品情况,近效期药品加以标注,同时也要注重药品的储存条件,恰当的储存方式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