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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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到所在单位进行特殊病申报登记,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进
行备案。第二次及以后续批特殊病,应在上一次特殊病周期结束前及
时办理续批手续。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 个人所需材料
(三)申报住院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住院明细单;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诊断证明和(或)出院证明; 6、医院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2.密码的修改
(1)可到卡服务网点修改。
(2)在自助终端机上自助修改;
(3)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服务
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3.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处理
预挂失:
预挂失有效期10天 (1)电话挂失,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办理 (2)书面预挂失,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3)自行办理预挂失,可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或定点医疗机构 设置的自主终端机上办 正式挂失与补卡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0万元 85%-97% ≥10万元 85%
无 无
<1万元 ≥1万元 无 90% 94%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94% 无
30万元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政工科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三、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流程 四、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五、特殊待遇审批 六、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七、医保常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公费医疗改革后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费用缴费 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用
1.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
1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2.其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 不超过 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 90 天, 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 二次住院。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之后
以下情况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手工报销。
1.参保后未发卡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
3.单位欠费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 5.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
6.异地就医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7.计划生育手术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几种情况
特别说明: 除以上几种手工报销情况以外,参保人员在已 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正常门
<3000元 ≥3000元 90% 95%
公费医疗改革后 1300元 95% 无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5%
1300元 90%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0万元 91%-98.2% ≥10万元 85%
无 无
<1万元 ≥1万元 无 95% 97%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97% 无
特殊待遇审批
(二)特殊病种审批 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 透析治疗、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 人员,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办 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2.“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3.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诊断证 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 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 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
个人账户 公 费 医 疗 改 革 后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大额医疗互助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缴费 市属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缴费基数 单位 在职职工 统筹基金 9% 2%
大额互助 资金
1% 3元
30万元
三、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流程
门诊 住院 转诊
诊疗费按2元 定额纳入报 销范围。
社保卡 病历手册
\
48小时内通过网 病历 社保卡 络或报盘方式上 手册 传到医保信息系 向 统 经办机 构进行费用申报
其余费用 患者现金 交纳
社保卡 病历手册
\
其余费用 患者现金 交纳
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 为其进行入院登记
单位补充 医疗保险
3% 不缴费
全部职工缴费 工资基数之和
上一年 月平均工资
退休人员
不缴费
3元
不缴费
单位缴费部分费用由财政列入部门预算。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个人账户 改革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在职人员个人缴
诊就医时未提供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
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 个人所需材料
(一)申报普通门(急)诊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4、药店西药、中成药、草药明细;检查、化验、治疗费用明细;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与急诊病历; 6、社保卡丢失、新发卡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新发证明和本人《
4.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高 于5 %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 高于10 %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 险予以支付。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 3 % 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 人负担低于 3 %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 6 % 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 负担低于 6 %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4)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 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
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完
成。(审批有效期到期前应按上述流程及时办理续批)
六、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1.卡内信息查询 2.密码的修改 3.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处理 4.补(换)社保卡期间如何看病
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1.卡内信息查询
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社保卡查询密码为身份证号的后六位。
特殊待遇审批
审批流程: 1、医院出具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参保人员领取审批单
→主治医生填写→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本人签字→单位
盖章→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一式三联审批单和社会保障卡到 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批;
2、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审批单及社会保障卡,审批
盖章后→留存一联审批单 3、参保人员留存一联“审批单”,另一联交到个人选
费的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并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由统筹
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8%-2%的比例划入。70岁以 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00元,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划入110元。
参保人员 35岁以下 在职人员 35岁-45岁 45岁以上 70岁以下 70岁以上 2% — — 个人缴费 划入部分 统筹基金 划入部分 0.8% 1% 2% 100元 110元 个人账户最终 划入标准 2.8% 3% 4% 97元 107元
特殊待遇审批
(一)长期居外与异地安置审批
一般情况是指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北京以外的地区(一
年以上)或单位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两家乡级以上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同时选择北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 构。同时,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A类、中医、专科无需选 择依然可以就诊。
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4.补(换)社保卡期间如何看病?
(1)参保人员在补(换)社保卡期间看病时,需要向
转诊
针对转入医院为非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
医疗保险A类、定点中医、点专科医院,个人选定
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A类、定点中医、定点 专科医院之间的转诊(院),是否要开具《北京市 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以转入医院要求为准
四、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手工报销的几种情况 手工报销个人所需材料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几种情况
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 个人所需材料
(二)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 2、特殊病诊断证明; 3、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4、处方底方、收费票据及检查、治疗费明细:要求门诊特殊病范 围内外项目、药品,应分别出具处方、收费票据,其他要求同普通门
(急)诊。
注:首次审批特殊病,非参保人员原因未能及时审批的,参保人
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在职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3000元 ≥3000元 80% 90%
公费医疗改革后 1300元 90% 无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0%
1800元
大医院 社区 70%ຫໍສະໝຸດ 90%持卡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
印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需 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 注: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完成补卡手续,20个工作日后(以领卡证明上的领卡日期为准), 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 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申报门诊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收据
申报门诊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明细单
申报门诊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处方
申报门诊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急诊诊断证明
申报门诊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收据
申报住院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住院明细单
申报住院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诊断证明书
五、特殊待遇审批
长期居外与异地安置审批 特殊病种审批
新发与补换卡领卡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申报外伤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外伤原因证明和本人外伤就诊相 关诊断与病历; 8、异地就医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探亲、出差证明(长期驻外与异
地安置人员在审批有效期内除外),其他申报材料同上,同时需提供机打明
细或加盖当地医院公章手写的药品、检查、治疗单价及相关诊断。 9、因病情需要如有转诊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 过1300 元的部分:
a.不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 85 % ,个人负担 15 % ,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90 % ,个人负担 10 %。
b.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 90 % ,个人负担 10 % 。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 限额为 2 万元。
特殊待遇审批
审批流程: 1、前往社保中心柜台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
(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一式三份,并办理相应审批,
社保中心留存1份审批单→参保人员前往异地填写审批单,
异地医院医保办、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单位盖章 ,本人 签字→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一式两份审批单和社会保障卡到 区医保中心审批; 2、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审批单及社保卡,进行审 批盖章,并留存1份审批单; 3、参保人员留存1份审批单→审批完成。(审批有效 期到期前应按上述流程及时办理续批)
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3.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1300 元,第二 次及以后 650 元。
3.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
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 1300 元以上部分的医 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高于5 % ,在职职工个人负 担高于 10 %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2)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 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 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埠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 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退休人员
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 过 1800 元的部分,报销 70 % ,个人负担 30 %。在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90 % ,个人负担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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