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下发以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
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平台,及时完成行政处罚权力及裁量基准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及时公开已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决定证件、救济途径等内容。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1•【字号】甬政办发〔1997〕20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208号1997年12月21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上涨势头,现根据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医药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15%。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20%。
离休干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仍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
大型医用设备范围见附件。
三、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封顶线从原在职300元、退休150元调整到在职1000元,退休600元。
超过封顶线金额报销的额度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另行确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属封顶线范围。
五、当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自负封顶线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各全年减半计;7月1日后退休的按在职人员全年计。
子女统筹人员的自理费用比例,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一、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其费用暂不列入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StereostaticRadioTherapeutic(i.e.X-knife,γ-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三)电子束CT(ElectronBeamCT);(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UFCT);(四)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
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
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
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修订)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精神,我市对《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青卫农社字【2010】5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8号)和《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鲁卫人发【2010】9号)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健全和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青卫农社字[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26号)各区、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9〕15号)和青岛市卫生局、财政局《青岛市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科学了解市民对我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岛市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要求,为促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特制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方案。
一、组织管理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组织入户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实施满意度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满意度入户调查的抽样、访谈问卷和调查表的编制印刷、数据库的编制录入、对调查员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本地实际,聘请调查员,组织调查员进入社区、居民家庭开展满意度调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
二、满意度调查抽样本次满意度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在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36个(每区市3个)作为满意度调查的社区,对随机抽中的社区随机抽取入户调查对象,每社区样本量不少于50户,全市1800户,每户调查1人。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青办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03]011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青政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发[2003]9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各区市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生产性工业企业整体搬迁的,仍按市政府《关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55号)的规定,对企业上缴区市级地方税收按三年过渡办法进行划分:第一年,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各按50%的比例分成;第二年,迁出区市分成25%、迁入区市分成75%;第三年,迁出区市不再参与分成。
大型企业整体搬迁的,税收划分另行确定。
二、除整体搬迁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外,凡因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而改变纳税地点的,或者主要业务收入转移的,三年内企业在迁入区市上缴的区市级收入仍归原迁出区市,第四、第五年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各按上缴区市级税收的50%进行分成,第六年起,企业上缴区市级收入全部归迁入区市。
三、将青政发(2002)55号文件公布的18户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全部下放。
为支持18户市属重点企业的发展,将18户重点企业全部下放各区市,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下放基数为18户企业2003年应缴税收数。
超基数部分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
四、统一各区收入增量分成比例。
将上解区每年按辖区内共享收入增长幅度递增上解,改为定额上解。
五、建立对各区市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将每年安排补助各区市的专项资金,分别制定相对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青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0日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任务及相关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西劳社发[20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城区财政局、西城区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劳社发[2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公费医疗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现就《通知》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范围每年年初由各单位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保险科)进行核对、确定。
年度内新增加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需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新建公费医疗关系通知单》及当月《工资表》进行核定,并于次月开始享受有关待遇。
单位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
(一)报销比例1、未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2、药品目录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负担,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3、大型医用设备和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含)以上的费用,个人先负担费用的20%,剩余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如: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医用直线加速器,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000年7月10日财社〔2000〕17号)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补助原则(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
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
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群众看病就医总体负担持续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5%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着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1.构建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
优化资源配置,到2020年,基本形成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机构网格化,服务一体化的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在每个镇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院。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78.08.02•【文号】[78]财事字第156号•【施行日期】1978.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普遍超支,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挤占了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经费,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区的卫生、财政部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多数地区超支仍然很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适当提高公费医疗预算定额。
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扭转超支,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随后根据各地情况再做调整。
以此计算追加你省(市、自治区)1978年公费医疗经费指标××万元,并列作基数,用以弥补因定额偏低所造成的公费医疗经费缺口。
二、为了便于考核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和明确资金渠道,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做为一项专款管理。
并准备从1979年起,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单列一款;指标专项分配下达。
今后凡属公费医疗的开支,都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报,不要挤占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的经费。
公费医疗经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倘有超支,应查明原因,先从公费医疗经费上年结余中弥补,不足时报请同级革命委员会处理。
三、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纠正公费医疗开支的浪费现象。
要认真清理核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至少每年清理一次,堵塞漏洞。
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医疗的办法。
要坚决执行自费药品规定,凡按规定应属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任何人均无权批准由公费医疗经费报销。
转诊转院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未经批准而转诊转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6〕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4.11施行日期2016.04.11文号青政办发〔2016〕12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一)实行“非禁即入”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
凡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
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二)公开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要求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健康服务业新兴业态一律不设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1993年10月28日卫公医发(1993)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进一步强化公费医疗管理,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名录》(包括中成药、西药)的基础上,根据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非治疗必需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心血管、抗感染类》,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其他西药及中成药部分今后陆续印发。
为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1.本“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将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临床基本医疗的实际需要,以及国家经济状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用药习惯的差异,可在本“用药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临床基本医疗需要和财力条件,对“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录作适当增补(调整幅度原则以不超过总品种数的10%)。
地方增补的药品品种,应首先在《国家基本药物名录》中选用,并需填写“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增补品种备案表”,及时报送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3.对于特殊用药、抢救用药,如用于重病、公伤患者等对象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完善审批制度。
4.蒙医、藏医、维吾尔医等民族医用药,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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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
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
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