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成立行政效能考核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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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青财库[2010]0006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青财库[2010]00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青岛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青财库〔2008〕8号)和《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8〕9号)文件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市级316个预算单位为第四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公务卡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主要是市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单位名单见附件);随着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均实行公务卡管理。

二、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的通知》(青财库〔2009〕2号)文件规定,试点单位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分别是(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试点单位只能从以上商业银行中选择一个商业银行代理本单位公务卡业务。

三、各代理银行要积极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公务卡宣传、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及时为试点单位办理公务卡,签订代理协议,并将代理协议副本送财政局备案;做好试点单位公务卡支付信息反馈工作,确保公务卡资金支付和信息网络运行安全。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青财监〔2016〕1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青财监〔2016〕1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青财监〔2016〕1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管特派员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日常监管工作质量,对《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11月10日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内部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管特派员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日常监管工作质量,根据《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青财办〔2014〕10号)、《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青财监〔2016〕1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财政局监管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按照“职责明确、程序合法、工作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特派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尊重并维护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监管,树立良好的财政干部形象。

第二章相关处室、单位工作职责第五条组织人事处负责特派员的人员调配;确定特派员及财政监管特派小组(以下简称特派小组)组长。

第六条监督检查局负责会同局相关处室、单位拟定专项资金监管项目,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指导特派小组实施现场监管;会同局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复核;指导特派小组实施处理处罚;定期调度、汇总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对特派员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其他与专项资金监管有关的工作。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通知-青财绩〔2019〕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通知-青财绩〔2019〕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通知青财绩〔2019〕1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按照《预算法》、《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运行监控”)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绩效运行监控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按计划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配置的重要保障。

市直预算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绩效运行监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绩效运行监控作为提升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绩效运行监控的组织方式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绩效运行监控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直预算部门分级实施。

市直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运行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财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财办[2016]6号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结构短板、促进经济稳增长和提质增效等方面作用,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7月12日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结构短板、促进经济稳增长和提质增效等方面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提高财政服务宏观调控大局的能力,立足“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深入推进蓝色引领、全域统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产业层次向中高端迈进、供需平衡向高水平跃进,为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财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分类施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加快实现发展动能转换。

1.支持老城区重化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建立多元化的企业环保搬迁投融资体系,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共同出资设立30亿元的青钢产业投资基金、110亿元的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和48亿元的海湾集团搬迁产业发展基金,有效保障企业搬迁发展和职工安置资金需求。

2.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

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技术研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农林渔矿业投资、境外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等方面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全面推进财税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办[2015]000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全面推进财税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办[2015]000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全面推进财税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全面推进财税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办[2015]0006号各区(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奋力发展全面完成各项财税改革管理任务的意见》(财预〔2015〕62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各项财税改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财税改革工作的重要性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财税改革目标,狠抓财政收支管理,有力的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但受国内外经济下行影响,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回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面临一定的困难。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战略部署上来,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做好财税工作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奋力发展,确保财税改革管理任务圆满完成,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各项财税改革工作任务(一)加速推进财税改革工作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15〕3号),确保在预决算公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预算绩效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路线图,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事,大胆推进、务求实效。

加快推进落实已确定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青财采[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09〕1号2009年1月7日)为及时满足各单位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的采购需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商,现将中标单位名称及供货范围等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择优选择协议供货商及供货商品。

2009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每一品牌确定了多家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可就品牌、价格、售后服务等与多家协议供货商进行比较和谈判。

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就采购价格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之内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协商后的价格必须与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价格一致;如发现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且协议供货商不能供货时,采购单位可以从价格低的非协议供应商处购买,但出现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应由供货商负责。

如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协议供货价格必须进行调整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及时在青岛政府采购网站(http//)上予以公布。

二、实行网上竞价,降低采购成本。

2009年度,新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将启用,该系统增加了网上竞价模块,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竞价的形式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价格。

三、办理资金结算。

采购人在办理协议采购设备资金结算手续时,需凭供货发票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到财政国库支付局进行办理;办理办公耗材结算手续时,仅需凭供货发票直接到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7]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7]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7]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已于1997年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1997年3月10日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考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的情况;(二)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三)制定、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的情况;(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五)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部门每年初应当拟定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五条拟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应当以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拟定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行审查、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青财预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3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特别是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重资金、轻管理;重分配、轻绩效”等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在规范和约束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硬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削弱了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于促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确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财政支出制度,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把财政资金纳入全过程绩效监控,标志着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也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总体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深入推进我市依法理财、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深刻领会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质内涵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青财预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2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算法》、《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前期各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基础上选取部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绩效评价选取范围及期限(一)选取范围重点绩效评价的资金(项目)一般从以下范围选取: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以前没有实施过重点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基金;没有经过预算评审但有具体支出标准的专项资金(项目)等。

(详见附表)(二)评价期限重点绩效评价针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金(项目)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

必要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延伸和追溯评价。

二、组织方式本次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具体分为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及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

(一)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会同部分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专家,组成多个评价小组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

评价小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小组,进行绩效评价的设计、实施和绩效评价报告编写;负责与被评价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绩效评价小组成员进行分工,督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进度和成效,确保小组按照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并对评价质量负责。

(二)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整体委托的方式,将绩效评价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评价机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独立承担相关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三、工作流程绩效评价小组或者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制订绩效评价方案1.充分了解评价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情况,做好评价方案制订准备工作:收集、查阅与评价资金(项目)有关的文件;听取被评价部门对资金(项目)的情况介绍;根据需要实地了解资金(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等。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财组[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青财组〔2008〕11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从有利于全局工作的角度出发,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局内有关工作职责进一步予以调整和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职责(一)调整预算编制工作职责预算处:负责审核、编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年度追加的基本支出预算);牵头负责财政支出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负责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受理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审核、编制预算单位专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单位年度追加专项资金预算(不含基本支出预算),由预算管理业务处会同预算处提出意见;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基本支出及专项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评价;国库处负责制定年度决算编制、批复通知,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的批复。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负责国内外债务(含国债)管理有关事宜职责,从企业一处调整为预算处牵头,涉及具体事项由有关处室配合。

(三)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由综合处负责,主要包括制订彩票管理制度,核准彩票销售发行方案,监管彩票市场等相关职责,其中,涉及福利彩票相关职责从社会保障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涉及体育彩票相关职责从文教行政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所有市直属企业,包括市直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直属文化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二)保持独立完整性,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青财农〔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24〕18号各区(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对《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青财农〔2021〕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转移支付。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青财会[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15]23号各区(市)财政局:为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省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了《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14]3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本地区内控规范的贯彻落实,市局将参照省厅做法对区(市)进行考核评价。

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内控工作指导。

督促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控体系并组织实施,使单位内部基本实现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使用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及效果的内控目标。

3.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局将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内控咨询和指导。

附件: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14]34号).pdf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15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青财支付[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青财支付〔2008〕6号2008年6月17日)支付局各处:为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合理的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努力创建高绩效机关,支付局修订了《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合理的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努力创建高绩效机关,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支付局各处。

第三条考核内容:日常业务考核、机关建设考核、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政务督查事项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

其中日常业务考核70分、机关建设30分,重点工作目标、政务督查考核、民主测评考核无基础分,为加扣分因素。

第四条行政效能考核工作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日常业务考核第五条日常业务考核范围包括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专项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公文管理、资产管理、电子档案及软件程序使用与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及专项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应按工作职责及业务操作规范办理。

(一)未按规定审核支付信息,致使资金拨付错误的,每次扣5分;造成资金损失的,业务考核不得分。

(二)受理单位提报的相关支付依据不完整或印鉴不全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录入的信息及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

(四)未按审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每次扣1分。

(五)账务处理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青市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市监规〔2023〕3号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

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42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后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资[2016]17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后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资[2016]17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后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后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资[2016]17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通过清查发现,大多数单位能够按照财政部“两个令”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资产管理,各部门、单位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重视程度较高,清查质量较好,通过中介审计没有发现较大的违规问题。

但通过清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资产清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资产管理意识与产权意识不强。

个别部门(单位)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责任落实不全,甚至没有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存在“重钱轻物”思想;个别单位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个别单位只管一般的核算而忽视管理,对本单位资产长期不清不点,资产已经报废,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某些单位土地和房产“两证”不全,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存在产权纠纷隐患;个别主管部门长期借用下级单位的资产,或个别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将资产交下级单位使用,但管理却未跟上,造成权属不清,不利于权属单位对资产的实物管理。

(二)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个别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资产采购、领用、保管等基本管理制度。

二是部分单位基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有些单位资产信息系统中的单位人员、使用部门等信息与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中的编制人数和内设机构不一致,由此导致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不准确;有些单位资产卡片信息填写不完整,固定资产类别代码选填错误,影响了单位资产存量的准确性。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青财支付[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青财支付〔2008〕7号2008年6月17日)支付局各处:现将《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各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支付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局各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意见一、综合处2008年工作目标分解措施(一)深化远程报账改革,提供更加完善的软件和网络服务,全面提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水平。

1、协调软件公司解决远程报账软件速度问题。

根据软件公司提出的需求,对远程报账软件使用的应用服务器CPU和内存进行扩容,以提高远程报账软件的运行速度。

责任人:王斌杨勇完成时限:3月底2、将支付二处、会计处分管的135个预算单位的金算盘历年账表和报表刻录成光盘发给单位,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相关数据的导出工作。

责任人:王斌杨勇完成时限:6月底3、配合支付一处研究、探索基建预算执行系统的远程查询方式方案,更好的为报账单位服务。

责任人:王斌杨勇完成时限:12月底(二)建立全方位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化解风险和服务我市改革发展大局的能力。

4、按照“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有力、处置得力”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从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方面,研究具体应急处理措施,并据此进行模拟演练,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

责任人:王斌王成杨勇完成时限:9月底5、配合相关处室,对支付局的业务工作流程和软件运行进行全面评估,同时提出优化方案,经论证后予以实施,使全局工作运行更加高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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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成立行政效能考核办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青财支付[2008]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成立行政效能考核办公室的通知
(青财支付〔2008〕8号 2008年7月9日)
支付局各处:
为加强目标管理考核,有力有序地推进支付局考核工作,积极创建高绩效机关,经研究决定,成立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公室,在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组成
主任:战振章
副主任:谢宜豪
成员:佘学懿、于士享、万熙华、李冰、王斌、杨翠红、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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