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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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文 号】青财行[2015]22号

【发文日期】2015-11-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行[2015]497 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现就《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中的住宿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副市级、正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我市“二区四市”(即:黄岛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下同) 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财政部将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中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六、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此次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的附件1《青岛市市直机关区(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2《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和附件3《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青岛市“二区四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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