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号】青人社字〔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线上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依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职工培训,同时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及疫情防控知识、通用性职业素质等贯穿培训过程,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06
•【字号】青人社规〔2019〕18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名培训职业(工种)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
种)目录内的,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2.扩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将符合《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范围和条件人员,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450元,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补贴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办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5.21
•【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5]8号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6.18
•【字号】青教通字〔2019〕52号
•【施行日期】201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知
青教通字〔2019〕52号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
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职工中开展定工作岗位、定工作量、定工作职责、全员竞聘(简称“三定一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教职工岗位管理机制,落实工作量(课时量)在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评价、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权重;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数量及岗位职责;有效落实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体制,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
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青人社规〔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
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和小微企业借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吸纳就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1.25
•【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
•【施行日期】201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5]97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
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
梯队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青教通字〔2022〕78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
展的意见
青教通字〔2022〕78号
各区(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行业办学校: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支持全市广大教师持续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7号),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梯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抓牢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打造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开展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建设。以“教师为本、产出导向、分类施策、梯次推进、持续提升”为基本工作原则,把持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作为关键目标,推动全体教师持续提升,名优教师不断涌现。坚持鼓励竞争与城乡相对均衡并行、培养与管理使用贯通,推动教师在教师梯队发展平台上“比学赶帮超”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12.14
•【字号】青教通字〔2021〕153号
•【施行日期】2021.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教通字〔2021〕153号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驻青各高校,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4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20〕2号)要求,提升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提质增效,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引领教育工作者以研究的方式提升办学育人质量,为构建轻负高效的教育生态、建成高质量区域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2.工作目标。构建区域特色鲜明、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教育科研体系,教育科研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组织形式和研究方法更加科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具创新活力,原创研究和实践研究能力显著增强,服务立德树人和课堂教学更加有力,助推“双减”政策落地,大幅提升教育科研的社会贡献度。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教育科研队伍,建设一批教育创新示范区(市)、示范校(园),催生一批影响力广、示范性强、理论实践水平高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18
•【字号】青价费[2000]232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2号2000年8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
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06
•【字号】青人社规[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青财教〔2013〕49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培训对象。城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
册,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补贴范围。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以投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其中:对于符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对于学制超出免学费年限的,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第4学年学费标准给予一年的培训费补贴。对于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1]53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1〕53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7号)要求,现就我市2011年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指少年宫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2011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今年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具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教师资格。
3.符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1号)、《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教职改字[1987]9号)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21
•【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3.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3〕1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青岛市 2001年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平均交费基数
青岛市200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具体
数值,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对于保险基数上下限标准,一般来说,上限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当地
职工平均工资的60%。请注意,具体的数值和计算方式可能会随时间变化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优秀教师县域内均衡配置共享使用的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优秀教师县域内均衡配置共享使用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8.12
•【字号】青教通字〔2022〕96号
•【施行日期】2022.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优秀教师县域内均
衡配置共享使用的意见
青教通字〔2022〕96号
各区、市教体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教科技〔2020〕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43号)、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措施》(鲁教师字〔2022〕4号)精神,在做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的基础上,现就义务教育学校优秀教师县域内均衡配置共享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优秀教师交流轮岗力度
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名班主任等优秀教师在一个学校工作满6年以上,且认定为优秀教师满3年以上的,除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处于病休期间等情况的,原则上应纳入县域内优秀教师交流轮岗范围。每年县域内优秀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含参加任教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优秀教师人数)不低于教督〔2017〕6号文件规定。严禁采取考选的方式遴选乡镇优秀教师进城,交流轮岗到农村的专任教师的学历需本科以上。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总体计划和优秀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市优秀教师交流轮岗具体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字〔2010〕107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在岗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
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9]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在岗农民工
技能水平和稳定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对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培训内容。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岗位(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职业资格)培训。
1、专项技能培训重点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组织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前,用人单位应按照《专项技能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1),编写专项技能考核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培训内容,调整的培训内容不超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内容的30%。职业资格培训时间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调整的培训内容需在培训备案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寒假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寒假托管服务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青教通字〔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寒假托管服务工作的
通知
青教通字〔2022〕8号
各区(市)教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决策部署,妥善解决部分家庭小学生寒假“看护难”问题,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营造全社会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和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寒假,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22〕1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小学开展寒假托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管服务对象
寒假托管服务主要面向小学有需求的家庭和学生,由家长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也不允许动员不参加。
二、托管服务时间
2022年寒假小学托管服务时间为1月17日至1月30日(不含非工作日),每天8:30-17:30,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要坚持需求导向和“一校一案”原则,周密制定托管服务方案,为学生家长提供灵活方便的服务。托管服务期间,对自行安排午餐确有困难的小学生,学校要协助提供午餐服务(费用由学生自理)。
三、托管服务内容
(一)做好学习指导答疑。小学生寒假托管服务以看护为主,组织学生利用一定时间自主做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但不得组织集体补课,不得讲授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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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发放工作完成后,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除追缴发放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联系电话家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