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8号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
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7号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委会2011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委会2011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委会2011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2011年11月29日评审通过的574名小学高级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现予以公布。
附件: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2011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青岛市小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2011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574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青教通字〔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青教通字〔2022〕78号各区(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行业办学校: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支持全市广大教师持续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7号),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梯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抓牢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打造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开展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建设。
以“教师为本、产出导向、分类施策、梯次推进、持续提升”为基本工作原则,把持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作为关键目标,推动全体教师持续提升,名优教师不断涌现。
坚持鼓励竞争与城乡相对均衡并行、培养与管理使用贯通,推动教师在教师梯队发展平台上“比学赶帮超”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青岛“教育名家”达到百人以上,青岛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数以千计,市级骨干教师数以万计,实现城乡优质师资倍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5、借读费:中小学校接收的户口不在本地,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需向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
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城市100元,农村60元;青岛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岛高职校职业中专200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青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青价费[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8〕6号2008年1月1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青人社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企业: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引导劳动者有序流动,我局分别抽样调查了我市六区、四市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注册类型的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确定了我市2014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共发布六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230个,四市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186个。
发布的职位涉及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六大职业分类,基本覆盖了我市各行业通用性、流动性较强的职位。
二、本次发布的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是在对我市3.6万户企业的145万名在岗职工2013年年工资收入水平抽样调查基础上,经过技术归类、汇总、分析、整理形成的。
其统计口径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
不同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差异一般由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求关系和该职位人力资本投入大小等因素决定,同一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中、低位数水平,一般由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等因素决定。
四、工资指导价位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的指导性信息,可作为企业招聘、劳动者求职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企业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时,应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营状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者素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青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发布2019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引导劳动者有序流动,经抽样调查我市六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注册类型的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确定了我市2019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共发布4大类509个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分别为通用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主要行业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从业人员较多职位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及部分缺工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二、本次发布的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是在抽样调查我市六区3.6万户企业的156.78万名在岗职工2019年1—12月工资收入水平基础上,经过技术归类、汇总、分析、整理形成的。
其统计口径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
不同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差异一般由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求关系和该职位人力资本投入大小等因素决定,同一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中、低位数水平,一般由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等因素决定。
四、工资指导价位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的指导性信息,可作为企业招聘、劳动者求职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企业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时,应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营状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者素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
附件:1.2019年通用职位工资指导价位2.2019年主要行业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3.2019年从业人员较多职位行业工资指导价位4.2019年部分缺工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3日附件12019年通用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22019年主要行业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附件32019年从业人员较多职位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附件42019年部分缺工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青价费[2002]17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2002年8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既包括杂费、学杂费、借读费、取暖费、体检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等收费,也包括经批准的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学具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是否自愿交纳、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必须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实施青年教师“菁英计划”培养工程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实施青年教师“菁英计划”培养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青教通字〔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实施青年教师“菁英计划”培养工程的通知青教通字〔2023〕27号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有关民办学校,行业办中职学校:为助推青年教师发展,依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教通字〔2022〕78 号),决定自2023年开始实施青年教师“菁英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面向全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每年遴选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不超过600人(不超过符合遴选条件中规定的教龄和年龄教师的2%),纳入青年教师“菁英计划”(简称“菁英教师”),按照学段、学科分团队实施导师制培养,持续跟踪指导不少于3年,帮助“菁英教师”尽快形成教育教学风格,助推其向骨干教师、学校管理干部发展,培育教育教学成果,以培养一批优秀青年教师。
届终考核合格,认定为青岛市优秀青年教师。
二、遴选条件(一)在职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幼儿园专科以上学历),教龄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对于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教师,可适度放宽教龄要求。
(二)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争做“四有”好教师。
近5年,意识形态领域未发生重大问题、未参与有偿补课、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未出现师德失范等情况,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具有强烈的自我发展意识和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有较好的发展潜质。
在课堂教学中勇于实践创新,善于反思,能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成绩获得本学校教师认可。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青教通字[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通字[2014]114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现将《青岛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好中小学班主任创新实验区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2014年11月20日青岛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为完善中小学班主任管理机制,提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1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推行国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验目标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创新实验区为契机,通过探索实施班主任职级制,成立优秀班主任工作室,举办班主任工作论坛和公益讲座,探索完善班主任培训、激励、评价等机制,鼓励全市中小学教师争做班主任,做好班主任,逐步建立起一支年龄结构合理、道德品质高尚、专业素质精湛的班主任队伍,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努力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
二、实验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三、实验步骤1.2014年11月-2015年8月,在部分区市、学校试点中小学班主任创新实验工作。
试点区市、学校可从实验内容中选择试点项目,也可根据区市、学校实际,在班主任工作其他方面进行改革试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5日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一)强化财金协同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导各银行机构做好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保贷、投贷、跟贷等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对获得贷款并正常还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加强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打造“专精特新”专板。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青岛市初中学生课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青岛市初中学生课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青教通字〔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青岛市初中学生课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21〕134号各区、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为巩固初中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管措施,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现就做好青岛市初中学生课后服务保障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初中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意义在初中学生成长的关键阶段,积极承担起学生课后基本的学习指导、素质提升工作,是学校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学校彰显办学特色、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坚持学生为本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使命;是学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效时空拓展。
各区市教体局、各学校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工作质量水平,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推进课后服务革命,进一步提升初中学校课后服务水平(一)完善课后服务方案。
各区市教体局、各初中学校要从实际出发,一区(市)一策、一校一案制订完善课后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学生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强制或拒绝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引导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或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青教通字[2018]58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青教通字[2018]58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大队)局、城管(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处室: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按照《青岛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安排,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青岛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决定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各区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二)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各区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摸底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整改治理工作情况。
二、日程安排专项督查从7月开始,每区市一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专项督查组由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局、城管局分别选派人员组成,分为两个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各区市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公安消防、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介绍治理情况、下一阶段工作打算、存在的问题困难等。
(二)查看资料。
查看各区市实施方案、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工作台帐、调查问卷、执法文书等资料。
(三)实地抽查。
抽查范围为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检查内容为安全、证照、“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等级考试竞赛、任课人员的教师资格、在职公办教师兼课、广告宣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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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
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发放工作完成后,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除追缴发放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联系电话家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