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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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及其应对策略
文章概述了家庭暴力的特点,探讨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策略: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预防与制止家暴;建立完整的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体系;防止与预防家庭暴力增加执法强度,加强法律责任;提高妇女素质是抑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标签:家庭暴力;特点;应对方法
在我国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众的忽视、社会力量缺乏介入渠道以及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而不声张使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等种种因素让家庭暴力难以控制甚至愈演愈烈。
最近几年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妇联统计,从2004年至2014年时间中,全国家庭暴力投诉率上升了5.24%。
全国妇联调查的结论,中国家庭中有四分之一都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施暴者都为男性。
在抽样调查中,五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配偶的暴力,百分之十五的男性承认对自己的配偶施过暴力。
全国每年解体的39万个家庭中,约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
据近年的数据分析,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率逐渐上升。
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因男性的暴行而导致诉讼与分居的占大多数,由于暴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也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在全社会引起了广大的关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广泛性和严重性
百分之二十五的家庭发生着家庭暴力,平均每分钟有8个女人遭受老公殴打,大概有5分之一到4分之一的女人遭到前任或现任男朋友肉体上的折磨。
家庭暴力是女子遭受严重伤害的最普遍的原因,大概占到女子他杀死亡原因的百分之四十。
2、对象的特定性
家暴的特定性体现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只有家庭上的关系,并且在受害人的身份上也有相对的特定性。
就现在来看,家暴的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孩子和老人,在这之中又以女性为主要受害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妻子。
总体而言,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的受害者为女性。
3、时间的持续性
家暴因为包含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生活之中,施暴人会因为不同的事由并在不同的时间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施暴行为和方式,且不定期的
施暴。
4、行为的隐蔽性
家暴多数发生在特定场所,以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居所内为最多,暴力行为很少被人知晓,多数受害者认为,家暴为家庭内部的隐私。
“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为了不让家庭的矛盾更加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此受害者多数采取隐忍的态度,不对外诉说,更不会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身,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更加猖狂且外人无法知晓,隐蔽性更强。
5、手段的多样性
家暴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威胁、讥讽、侮辱、咒骂、恐吓、对人格的凌辱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
其后果非常严重,不仅使受害者身体、精神上受到折磨,还严重威胁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6、主观上的故意性
和大多数暴力行为类似,家暴的施暴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而且它大多数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
所谓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者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带来伤害的后果,却仍予以加害使伤害具象化。
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某些利益,或满足某些欲望。
家暴的手段具有残酷性,情节具有恶劣性,后果具有严重性,这决定了家暴的条件之一是故意。
7、行为上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国家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并且施暴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的影响,又有现实因素的影响;既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上的考量。
因此,预防和抑制家暴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并参与予以解决。
1、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预防与制止家暴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以此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当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方离婚的胜诉权。
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虽然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它依然暴露出许多问题。
比如,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十分笼统,实际处理中难以把握。
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抽象,具体事例上以法官的裁量为主。
家庭暴力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也过于繁琐。
现行法律法规只注重家庭暴力发生后的事后惩罚,而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前期预防。
所以,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保障受害者能得到确实有效的保护,保障受害者权益。
2、建立完整的受害者保护与救助体系
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体系应包括:对于施暴者的惩治;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救助;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
(1)对施暴者的惩治。
首先,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施暴行为造成伤害达到刑事标准的,根据《刑法》中的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施暴者施暴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轻伤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害者保留证据,提起控告。
如果施暴行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受害者或其亲戚朋友予以威胁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根据《刑法》进行惩戒。
其次,由于在家暴中,受害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
因家暴行为受害者因伤害受到的一切损失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伤害赔偿。
受害者因受伤害而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都因由施暴者承担;因施暴行为造成受害者残疾的,应由施暴者负担受害者在伤愈期间的受害费用和补偿金。
再次,从行政上讲,当施暴者暴力情节较轻,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较小时,可以由受害者提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
最后,如经精神鉴定施暴者心理异常,还应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等。
(2)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
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
怎样对受害者进行保护,使受害者不会因为寻求救助而让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施暴,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是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此,可以在立足本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参考国外法律及运行制度,以尽可能有效的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避免施暴者的再次施暴,从而保护受害人。
家暴案件中的受害者及近亲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
(3)相关部门切实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介入与干预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对家暴的施暴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案件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有必要时及时立案侦查,视情节严重移交检察院。
检查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时,应及时起诉,不得以家庭事务等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家暴案件时,如自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时,法院应帮助调查取证。
其次,要让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发挥作用。
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要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对家庭暴力予以干预。
应当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以端正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妇联应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主力,成为家暴受害者求援、申诉的堡垒,要充分利用自己有利的社会地位,联合更多的民间力量,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同充分的情感支持与
后勤保障。
3、防止与预防家庭暴力的策略
(1)增加执法强度,加强法律责任。
改进的相关立法和执法,必须注意。
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比法律更重要。
因为一方面,完善法律也需要实现法律,法律不能脱离执行;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而言,执法更方便、更快捷。
检察官在家庭暴力案件移送审查公安机关,如无可辩驳的证据,应该依法起诉,严重情况下甚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愿起诉,但也应由检察机关起诉。
对受害人受伤却以“缓解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作为借口而不起诉的,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应该关注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与审理。
法官如果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轻判,将会对公安和检察机关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者将会更有恃无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2)由有关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妇女应该有勇气对外寻求帮助,一是向朋友和亲戚,比如长辈,邻居。
由朋友和亲戚阻止批评肇事者;二是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寻求帮助。
由这些领导人施压肇事者;三是求助妇女组织,工会。
求助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组织单位的帮助。
(3)提高妇女素质是抑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首先,要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素质。
在现代社会,教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
妇女的文化素质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而且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也往往缺乏竞争。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
其次,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对于自身的权利与行使权利的能力就显得不足,无法切实保证自身的利益。
因此,应加大对广大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发展妇女的“新精神”。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导致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薄弱,依赖,自卑,“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缺乏,”。
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四自”女性的精神,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女人的优势,对自己进行正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