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245-2009 江苏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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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1245-2009 江苏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导

(试行)

1、范畴

本导则规定了用能单位在实施能源治理、促进节能降耗、提升经济效益所应具备的能源计量工作的差不多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要求。

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可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

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截了当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引用文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GB/T 15587《工业企业能源治理导则》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治理通则》

GB 2589-90《综合能耗运算通则》

3、术语和定义

3.1能源计量器具:

被测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RP=NS/NX×100% RP: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

NS: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

NX:按理论要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载能工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且不作为原材料使用、也不进

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4 能源计量检测率:

QP=MS/MX×100%

QP:能源计量检测率

MS: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

MX:能源消耗总量

4、总要求

为实施能源计量治理,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落实能源计量治理职责,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制定和执行能源计量治理文件,开展各项能源计量治理活动并及时把握用能单位在能源输入、能源转换、能源分配和传输以及能源使用过

程中的有关情形,为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治理,挖掘节能潜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5、治理职责

5.1 用能单位的最高治理者应按照国家能源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以及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制定能源计量治理目标。

5.2 能源计量治理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也可按照重点区域(车间)、重点耗能产品或重点耗能设备制定具体的计量治理目标。能源计量治理目标应尽可能是可测量的。

5.3 为实现能源计量治理目标,用能单位的最高治理者应负责建立、保持和完善计量治理体系,明确能源计量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够是独立的也能够是合一的,

同时应配备具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领导关系。

5.4 能源计量治理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分析本单位能源治理各要紧环节及其各项活动过程,确定各环节和过程的能源计量需求,持续加以改进和提升。

6、资源治理

用能单位的治理者应确保必要的能源计量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计量器具、环境条件等,以履行能源计量职能。

6.1 人力资源

6.1.1 计量职能的治理者应规定能源

计量工作中所有人员的职责,并形成文件。

6.1.2 能源计量人员应包括能源治理

人员、技术人员、能源检定(抄表)人员,

能源统计分析人员,并确保以上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以履行自己的职责。

6.1.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治理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储存能源计量治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6.1.4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修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6.1.5 从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的人员应通过专门的培训。

6.2 信息资源

6.2.1 记录

应储存能源计量工作中所需信息的记录。记录应包括:能源消耗打算、能源消耗台帐、各种能源使用统计报表、汇总表及各种抄表记录、平稳记录。应有形成文

件的程序以确保记录的标识、储备、爱护、检索、储存期限和处置。

6.2.2 标识

应清晰地标识能源计量工作中所用的测量设备。设备应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

6.3 能源计量器具

6.3.1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治理通则》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准确度的要求选择和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6.3.2 能源计量器具在确认合格前应

处于有效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并对测量过程要素如:操作者、设备、环境条件、阻碍量、应用方法加以操纵,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有效。

6.3.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保持和使用形成文件的程序来申购、验收、保管、使

用、检定、修理、报废处理能源计量器具,以防误用、错用、损坏和改变其计量性能。

6.3.4 用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能源计

量器具档案。包括计量器具一览表、量值传递系统图或溯源图、使用讲明书、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校准)证书及修理保养记录等。计量器具一览表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治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要紧次级用能单位和要紧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6.3.5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

周期检定(校准)打算,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未经检定(校准)或经检定(校准)不合格、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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