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迪科: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2
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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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全市新注册登 9 记车辆关键字段比对服务项目成交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14.32022- Nhomakorabea2-16
(2)浙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浙江嘉兴数字城市实验室有限公司 浙江嘉兴数字城市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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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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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浦 东公安分局图像存储及主机系统运 维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4)交警总队互联 网等保加固项目的中标(成交)结 果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4)公安交通管理 综合应用系统运维的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
4
公安交通执法移动应用迁移改造的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中标金额 (万元)
826.5
277.0
270.5
235.6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移民)网上 5 办事系统迁移改造项目的中标(成 上海市公安局
交)结果公告
134.8
6
上海交警综合业务系统维护项目成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
交公告
队
53.5
7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 系统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子商务(除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源迪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010-03-29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戴昌久,作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股权分散风险(一)认定理由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天源迪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徐芝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刊载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12日刊载的《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天源迪科:收购广州易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可行性研究解读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州易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日期:二〇一一年一月0 / 15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2一、项目背景 (2二、项目简介 (2三、投资主体 (2第二章收购方案 (6一、股权转让 (6二、业绩考核 (7三、投资广州易星 (8四、新的股权结构 (8五、本收购项目资金筹措 (8第三章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8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8二、保险市场分析 (9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0第四章项目实施计划 (11一、项目的实施方式 (11二、项目的准备情况 (12第五章项目效益分析 (13一、经营收入估算 (13二、经营总成本估算 (13三、经营利润与财务评价 (13第六章项目风险分析 (14一、市场风险及对策 (14二、管理风险及对策 (15第七章报告结论 (151 / 15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2010年1月20日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
天源迪科自创建以来,一直专注于电信、公安等行业应用软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为电信和政府等行业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现已发展成为国内电信业务支撑软件领域和公安行业应用软件领域的领先企业。
天源迪科上市后综合实力得到加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010年5月,天源迪科收购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进入电信增值服务领域。
随着3G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移动互联网的个人及行业应用发展迅猛,需求快速增长。
天源迪科一直关注这一市场并选择机会通过收购、整合资源实现重大业务发展机会,扩大公司的收入和盈利规模,最终有效提高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和股东价值,进一步加强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简介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迪科拟以收购并增资的方式投资广州易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易星三、投资主体(一项目承办单位概况中文名称: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46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友注册地址:深圳市高新区南区市高新技术工业村T3栋B3楼成立日期:1993年1月18日,并于2007年4月29日由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计算机网络设2 / 15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天源迪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10年5月) 2010-05-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天源迪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天源迪科: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13
证券代码:300047 证券简称:天源迪科 公告编号:临2010-15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0年4月12日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职工代表31名。
会议经民主讨论,一致同意选举莫波先生(简历附后)代表公司全体职工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2日
莫波先生简历:
莫波,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本科学历。
现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技术支持部经理。
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罚。
1998年6月-2000年4月任湖南国迅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2000年4月-2001年5月任深圳艾博网络有限公司资深系统工程师;2001年8月-2002年8月担任天源迪科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2002年9月-2003年3月担任天源迪科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03年4月-2004年2月担任天源迪科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副经理;2004年3月-2007年3月担任天源迪科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2007年4月至今担任天源迪科股份公司监事、技术支持部经理。
天源迪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天源迪科:关于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汇总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目录页码一、鉴证报告1-2二、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3-7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机密*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国际鉴字[2011]01020073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迪科公司《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天源迪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源迪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或文件、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后附的天源迪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天源迪科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源迪科公司2010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无实际控制人IPO案例辨析
共同控制和无实际控制人IPO案例辨析文/文阁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首发上市的红线,一旦存在不能解决的瑕疵那么上市周期就会被拖延甚至无法上市。
高科技企业大多是团队创业,股权本来就分散。
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多轮私募股权融资后股权一般情况下会变得更为分散。
这类企业在申请首发时可考虑采取共同实际控制或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无实际控制人情形与共同实际控制人适用的情形很像,主要适用于股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中,只是无实际控制人需要重点解释股东之间没有意思一致更没有行动一致。
最新的审核政策不反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尊重事实且合规合理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虽然如此,因为此类上市企业目前仍然较为稀少,经验也不是很多,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查询一些相关资料,发现至少有如下公司是以无实际控制人形式首发的,包括:天源迪科(创业板300047)、硅宝科技(创业板300019)、银河电子(中小板002519)、三聚环保(创业板300072)、荃银高科(创业板300087创业板)、积成电子(002339,中小板)、禾欣股份(002343,中小板)、博雅生物(300294,中小板)、万科(000002,主板)等。
接下来让我们结合相关证券发行规定以天源迪科为例对无实际控制人情形的认定和发行上市作以介绍。
即使业者对无实际控制人和共同控制也一直存在理解困难,问题集中于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鉴于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就此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天源迪科: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10-10-28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陈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邹立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邹立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1,000,203,736.44256,589,226.14 289.81%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976,074,515.06218,204,364.27 347.3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9.33 2.81 232.03%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786,228.35 -164.4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25 -148.08%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收入68,126,700.40-20.84%142,878,268.23 -22.83%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528,594.09-28.26%36,294,830.34 -9.52%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45.95%0.36 -30.7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45.95%0.36 -30.77%净资产收益率(%) 2.12%-13.21% 4.07% -17.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2.10%-13.04% 4.04% -16.55%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630.0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1,398.7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28,765.19所得税影响额-46,433.43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888.05合计266,674.9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0,845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1,597,518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54,772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84,296人民币普通股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罗德中国股票基金749,857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09,255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农业银行-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517,988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99,994人民币普通股建信基金公司-建行-建信灵动精选资产管理计划450,000人民币普通股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400,000人民币普通股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352,181人民币普通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解除限售日期陈友15,379,000 0015,379,000首发承诺2013-01-20 吴志东12,168,000 0012,168,000首发承诺2013-01-20 陈鲁康10,478,000 0010,478,000首发承诺2013-01-20 天泽投资9,971,000 009,971,000首发承诺2013-01-20 李谦益8,112,000 008,112,000首发承诺2013-01-20 谢晓宾8,112,000 008,112,000首发承诺2013-01-20 王怀东5,000,000 005,000,000首发承诺2011-01-20 李堃5,000,000 005,000,000首发承诺2011-01-20 杨文庆3,380,000 003,380,000首发承诺2013-01-20 合计77,600,000 0077,600,000--§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货币资金:本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加54,132.55万元,增长了577.82%,主要原因系本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300047天源迪科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天源迪科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5,662.2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586.99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1.35%。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5,669.1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586.23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1.48%。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营业利润也有所增长,企业扩大市场销售的战略是成功的,经营业务开展良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天源迪科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253,114.79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23,217.6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8.19%;销售费用为6,130.3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42%;管理费用为8,196.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24%;财务费用为3,492.5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38%;营业税金及附加为705.5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8%;研发费用为11,372.6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49%。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6,130.3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054.91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1.25%。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在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并且营业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销售成本的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理想的市场效果。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8,196.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738.76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1.63%。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2%,与2022年上半年的3.26%相比变化不大。
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同步增长,销售利润有所上升,管理费用支出水平相对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天源迪科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608,144.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415,146.27万元,主要以存货、应收账款、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5.04%、38.5%和5.67%。
天源迪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兵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兵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证监许可〔2017〕1038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兵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38号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陈兵发行21,574,957股股份、向魏然发行6,053,436股股份、向谢明发行5,683,313股股份、向黄超民发行3,243,566股股份、向郭伟杰发行649,046股股份、向李自英发行462,283股股份、向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发行369,826股股份、向江苏华睿新三板1号基金发行369,826股股份、向鲁越发行360,581股股份、向肖宇彤发行266,645股股份、向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231,141股股份、向黎樱发行205,993股股份、向申文忠发行187,687股股份、向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84,913股股份、向梁旭健发行124,816股股份、向曹雯婷发行120,193股股份、向彭智蓉发行94,305股股份、向钟加领发行92,456股股份、向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92,456股股份、向赵坚华发行90,977股股份、向刘金华发行83,211股股份、向覃志民发行83,211股股份、向钟燕晖发行83,211股股份、向赵学业发行73,965股股份、向罗永飞发行69,527股股份、向宋建文发行67,678股股份、向赵光明发行65,644股股份、向赵雅棠发行55,474股股份、向葛振国发行55,474股股份、向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3,994股股份、向邵高发行48,077股股份、向杨伟东发行44,564股股份、向刘子煌发行38,831股股份、向陈典银发行36,982股股份、向庄加钦发行31,435股股份、向梁晋发行27,182股股份、向罗凯鹏发行26,442股股份、向陈衡发行25,887股股份、向刘金常发行24,593股股份、向阳光明发行23,853股股份、向邢星发行23,853股股份、向洪俊生发行23,484股股份、向许少飞发行23,114股股份、向范铁军发行23,114股股份、向苏永春发行23,114股股份、向刘承志发行23,114股股份、向刘连兴发行17,381股股份、向郑鸿俪发行16,179股股份、向陈兴发行16,179股股份、向罗金波发行13,868股股份、向吴晓欢发行13,868股股份、向徐涛发行12,943股股份、向刘军发行12,204股股份、向程国民发行11,464股股份、向梁鉴斌发行11,464股股份、向李诗卓发行11,094股股份、向汪振汉发行10,355股股份、向瞿安平发行9,985股股份、向叶之江发行9,707股股份、向吴二党发行9,707股股份、向张涛发行9,707股股份、向李军发行9,707股股份、向王春兰发行9,707股股份、向谢开族发行9,245股股份、向刘文发行9,245股股份、向张大伟发行9,245股股份、向邓国材发行9,245股股份、向肖平发行9,245股股份、向林青发行9,245股股份、向欧阳光磊发行9,245股股份、向蔡二丰发行9,245股股份、向张彦军发行9,245股股份、向谢耀锋发行9,245股股份、向李紫梅发行9,245股股份、向张明珠发行7,581股股份、向周静发行7,396股股份、向林立发行5,547股股份、向许向红发行5,547股股份、向喻杰发行5,547股股份、向李昊发行5,547股股份、向商市盛发行5,547股股份、向郦荣发行4,622股股份、向陈恩霖发行4,622股股份、向杨春晓发行3,698股股份、向桂林发行3,698股股份、向宋国雄发行3,328股股份、向王燕鸣发行3,328股股份、向李凌志发行2,588股股份、向戴文杰发行2,218股股份、向卿盛友发行2,218股股份、向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849股股份、向肖英姿发行1,109股股份、向杭丽发行924股股份、向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924股股份、向黄小薇发行554股股份、向李凌发行369股股份、向余冰娜发行36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天源迪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8
证券代码:300047 证券简称:天源迪科 公告编号:临2010-39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0日以邮件方式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人,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电话连线的董事共11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陈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2010年10月28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0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议案》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公司就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形成了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自查工作全面、认真,自查报告客观、真实。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2010年10月28日的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证局发〔2010〕109号《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司已经于4月20日做出本次专项活动的时间安排,于5月31日公告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2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业务名称
上海交警 APP
业务类型
汽车交通
业务描述
上海驾驶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系统技术咨
询和技术服务,电子商务(除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核准日期:
2009-04-21
1.2 分支机构
3
变更日期
2017-08-15 2017-08-15 2017-08-15 2017-08-15 2017-08-15 2015-11-24 2015-10-22
2015-10-22 2015-10-22 2015-10-22
4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 技术服务,电子商务(除金融业 成,信息系统技术咨询和技术 务)。 服务,电子商务(除增值电 信、金融业务)。
和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设计,软件开
全专用产品),计算机和网络 发,系统集成,信息系统技术咨询和
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 技术服务,电子商务(除金融业
成,信息系统技术咨询和技术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服务,电子商务(除增值电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天源迪科:投资管理制度(XXXX年5月) XXXX-05-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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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绝对值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单笔或累计金额在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并披露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金额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一般应当每年与关联人就每项关联交易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达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4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即: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