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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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重点

卫生法学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从医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则是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

题的应用科学。

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一)卫生组织关系、(二)卫生管理关系、(三)卫

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横交错,是指其中既有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领导和从属关系,又有各个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监督过程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又有社会管理和单位内的内部管理之分。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

务。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领导、管理、组织卫生工作等职权。它们在国家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同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国家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颁布各种卫生政策、法规,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管理卫生工作。

2、医疗卫生单位是指从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的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院、

医学院校、防疫站、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3、企事业单位指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

等。

4、社会团体可分为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

会、中华医学会等。

5、公民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关系中接受我国卫生检疫机

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里的“权利”,就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赋予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己方的意志;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己方的

意志。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包括:①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②行为:这是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③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药品、医疗器具等。④精神产品:这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等。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

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宪法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许多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们是:《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条款也是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规:它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务院制定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种是由卫生部提出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从制定的程序和发布的形式看也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如《解剖尸体规则》;第二种是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三种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制定的地方卫生规章、技术性法规: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只要卫生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那么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国际卫生条约、公约指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或批准、承认的某些国际条约或公约。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以上各种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有机地构成了我国卫生法律

体系。

医疗机构是以防病治病为手段,救死扶伤,为人类的健康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按其功能可以分为:以诊疗疾病为

中心的医疗机构;以康复、疗养为中心的康复机构;从事急救医疗工作的急救

中心;以及其他专科医疗保健机构。

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销注册的规定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卫生执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

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既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的,还适用于从事食品经营的;既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用工具、设备,又适用于食品生产的场所、设施和相关的环境;既包括我国领域内定点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又包括我国领空、领土、领海内流动的车、船、飞行器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我国进口的食品也必须符合食品卫

生法律标准和规定。

食品的卫生规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提出以下要求:(一)食品无毒无害

食品无毒、无害,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的影响。

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卫生标准,在不超过卫生标准情况下,就可以认为该食品是无

毒无害的。

(二)食品应当符合营养要求:食品是促进生长发育的基本物质,必须具有一定的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成分能维持人的正常代谢功能和生理功能。(三)食品应

当有良好的色、香、味等感觉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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