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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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中国现行金融业税收制度在组织财政收入、调控金融业的运行中,曾经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金融业改革的逐步深入,金融业税制暴露出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本文在对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业税制改革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税收制度;对策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日益强化,在央行、审计、财政以及内审机制的监控之下,其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健全和规范。而税收则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行业的国家观念和纳税意识也普遍优于其他行业,纳税数额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我国金融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对我国现行金融税制进行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1.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1.1金融行业税收征免混乱
首先,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明显过重。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流转税,我国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营业税是按金融营业额全额征税,而非按净额或增值额征税。对其征收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样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高额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过重,导致金融企业经营困难,竞争乏力;其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
征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及存放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具体包括与中央银行往来收入、全国联行往来收入、省辖联行往来收入、同业往来收入、系统往来收入等。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征税,境内外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将自有资金存放银行获取利息而无须缴纳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固有作用。
1.2金融衍生利得税制范围不科学
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不尽合理。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不明确。如对投资联结保险的分红、收益所得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有失公允。对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允许扣减外币利息而不允许扣减本币利息、不动产回租业务须课征两次营业税等,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证券资本利得征税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在股票交易环节无论盈亏均征收高额印花税,企业转让股票净所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则按普通所得征税。现代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仅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略有差异,我国个人证券资本利得未纳入征税范围,有违国际惯例和税收公平。
1.3中外金融机构的税负不公平
目前我国对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不同征税办法使二者税负差别甚大,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一是,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不同。我国税法对外资金融机构有优惠税率“一免二减半”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规定,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税率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二是,所得税税基不同。我国税法对中外金融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限制有所不同,对内资企业苛刻而对外资企业宽松;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内资金融机构征收而对外资金融机构免征,税负明显不平。
1.4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课税欠公允。如对人寿保险公司的雇员免征营业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非雇员的税收负担明显畸重;二是,课税不均衡。如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征税,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税。
2.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2.1调整金融行业合理征税范围
金融企业方面,国际上oecd各成员国不仅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还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对金融企业改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往来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
繁,对构成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既可以规范税收政策,又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内外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2完善金融相关利得征税政策
一要,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给融资租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议将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与正常投资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租赁公司计缴营业税时允许从租金收入中冲减本币利息支出;应针对回租业务具体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二要,适时尽快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为减轻证券交易流转环节税负,减少证券市场风险,建议在调整印花税的同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应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可考虑对长期投资实行低税,对短期投资按普通所得征税,通过差别税率鼓励理性投资行为,抑制易于产生市场泡沫、危害证券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稳定的过度投机行为。
2.3构建统一的中外金融机构税收制度
完善税制设计。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和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应顺应国际潮流,降低我国企
业所得税的税率;应严格规范和控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业务种类来代替经济性质作为制定优惠政策的标准。
应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应适当调整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
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及其公共设施建设而征收的税种,鉴于中外资金融机构都同样从城市建设中受益,故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此税是合乎情理的。
2.4制定简明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会提高金融行业的人为成本,间接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考虑到营销员多数为下岗职工,推销人寿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可在提高营销员现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比例的基础上,向雇员和非雇员适用同等税收政策过渡。此外,不宜对股利征税,并可根据国家财力许可对企业发放股利利润部分改按较低税率征
税或抵免投资者资本利得方面应交的税款。需要单独一提和着重强调的是,对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需妥善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二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