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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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试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六年元月

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试行)

批准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编单位: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

编写人员:陈绍清、蔡颖、邝光升、张国见、罗军、邓光明、安世泽

二00六年元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施工测量 (1)

2.1一般规定 (1)

2.2施工控制测量 (1)

2.3施工放样测量 (5)

3 土石方工程 (6)

3.1一般规定 (6)

3.2削方减载 (7)

3.3填方压脚工程 (7)

3.4基坑(槽)及管沟开挖回填 (9)

4 钻孔工程 (10)

4.1一般规定 (10)

4.2主要钻孔工艺技术 (10)

4.3锚索(杆)钻孔工程 (12)

4.4排水孔钻孔工程 (12)

5 排水工程 (12)

5.1一般规定 (12)

5.2截排水沟工程 (12)

5.3排水盲沟工程 (13)

5.4排水隧洞工程 (13)

5.5排水孔(井)工程 (17)

5.6地表防渗工程 (18)

6 预应力锚索(杆)工程 (18)

6.1一般规定 (18)

6.2锚索制作与安装 (19)

6.3锚索(杆)孔注浆 (20)

6.4张拉锁定 (20)

7 混凝土抗滑桩工程 (21)

7.1一般规定 (21)

7.2桩孔开挖 (21)

7.3钢筋笼制作与安装 (22)

7.4桩身混凝土 (22)

8 抗滑挡墙工程 (23)

8.1一般规定 (23)

8.2浆砌石挡墙工程 (23)

8.3混凝土挡墙 (24)

8.4墙后填土施工 (25)

9 格构锚固工程 (25)

9.1一般规定 (25)

9.2锚杆 (25)

9.3锚钉 (25)

9.4格构挡板及连系梁 (26)

9.5喷射混凝土施工 (27)

10 护岸及护坡工程 (27)

10.1一般规定 (27)

10.2岸坡成型 (27)

10.3护坡垫层 (27)

10.4毛石粗排护坡 (27)

10.5砌石护坡 (28)

10.6混凝土预制块护坡 (28)

10.7抛石护脚 (28)

11 其它防护工程 (29)

11.1危岩清除工程 (29)

11.2危岩支撑工程 (30)

11.3填充灌浆工程 (30)

11.4加筋土挡墙 (30)

11.5拦石网工程 (32)

1 总则

1.0.1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构安全,特制定本施工技术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本指南适用的治理工程类型,主要有滑坡、塌岸、危岩等。

1.0.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前,应综合考虑工程特征、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设计文件、保护对象、邻近建(构)筑物、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做到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科学施工。

1.0.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质量要求,应按《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试行)》执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经试验确定。

1.0.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应有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1.0.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采用动态信息法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突发性异变情况的应急救援措施。

1.0.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用脚手架应因地制宜,稳定安全可靠,并按有关规范执行。

1.0.9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现浇混凝土施工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

1.0.10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除按本指南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 施工测量

2.1 一般规定

2.1.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测量主要包括建立施工控制网、工程点的定位放样测量、减载及压脚工程(土石方)测量、施工控制测量以及施工结束后的竣工测量。

2.1.2 首级施工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及工程特征确定。治理范围在1km2以上应布设一级导线或同等级以上的其它网型,在1km2以下可布设二、三级导线或同等级以上的其它网型。

2.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类型和特点配置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测绘人员和校验合格的仪器设备,测绘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测绘资格。

2.1.4 项目业主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测量依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测量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或检查,对测量成果进行验收。

2.2 施工控制测量

2.2.1 施工控制测量,应利用已有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各地质灾害工程点测量的依据。当已有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技术要求时,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可另测施工控制网。

Ⅰ施工平面控制测量

2.2.2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 利用已有的平面控制网的精度应满足工程测量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否则,应进行换算。

当已有的平面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已有的平面控制网中2~3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建立独立施工控制网。

3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三边测量等方法建立平面控制网,并可选择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或一、二、三级导线网作为测区首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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