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适用的询问答复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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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适用的询问答复汇总(一)

2017-05-20 亦帆整理行政执法研究

1、地方性法规在对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时能否增加新的行为和种类(2003年7月14日)

2、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2003年7月14日)

3、超期未报关货物申请变卖余款的申领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6月26日)

4、关于质询案的对象(2003年9月22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应如何适用(2004年4月23日)

6、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中是否应规定“销售证”(2004年4月9日)

7、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2004年4月9日))

8、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捐资办学的规定(2004年8月19日

9、企业年度检验是否属于行政许可(2004年7月2日)

10、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2004

年6月15日)

11、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5月26日)

12、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2004年9月28日)

13、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2004年9月14日)

14、地方性法规设定毒品范围和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处罚(2004年6月22日)

15、地方性法规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如何规定(2004年10月29日)

16、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登记(2004年8月20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应如何适用(2004年8月4日)

18、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2004年12月25日)

19、如何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2004年12月24日)

20、政府规章中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2004年12月17日)

21、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并造成相关款项被转移且无法追回情况下,能否由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2004年12月15日)

22、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是否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10月8日)

23、对《上海市市容环卫条例》适用范围的解释意见(2004年8月2日)

一、地方性法规在对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时能否增加新的行为和种类(2003年7月14日)

问:在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时,有关方面提出要在草案中对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防雷工程未经审查进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设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只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设置了警告处罚,没有设置罚款,对上述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请问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些行为设定罚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请示,请予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2003年6月6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

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性法规在对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规定,不能增加新的行为和种类。来函所列举的行为如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化,则只能规定警告的行政处罚;如果有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7月14日)

二、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2003年7月14日)

问:我部收到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

问题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就此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此他们作出了答复,同时建议征求立法部门的意见。就此问题请你们给予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款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7月14日)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申请变卖余款的申领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6月26日)

问: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过程中,对申请发还变卖余款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对海关法有关法

律条款的理解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署特商请贵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超期未报关货物申请变卖余款的申领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以便有关部门统一认识,从根本上解决海关执法面临的问题。(海关总署2003年3月12日)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海关变卖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的余款,有权申请发还的主体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收货人”

未作定义,对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确定。按照通常理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收货人”应当是指在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收货人或凭指示的收货人,或者是不记名提单的持有人等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海关依本条规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不属于限制进口的,变卖所得在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和税款后的余款,收货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发还;海关应当发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3年6月26日)

四、关于质询案的对象(2003年9月22日)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我们理解是指对单位工作的质询,也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对上述单位的负责人个人提出质询。因我省将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特请贵委予以解答批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3年9月3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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