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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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比空难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陈静
(法政学院10法学1班)
摘要:1988年12月21日,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的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这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事件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1991年11月,苏格兰总检察长和美国大陪审团指控两名利比亚人费希迈和迈格拉希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导致飞机坠毁,并要求利比亚将被控嫌犯交付美国或英国审判。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基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坚持不肯将嫌犯引渡给英美审判。最后,利比亚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同意交出两名嫌疑人,但同时也提出对两人的审判必须在英美以外的第三国进行。1999年4月,两名嫌犯在位于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此次审判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如恐怖主义、引渡、管辖权等问题。
关键词:洛克比空难案;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管辖权;引渡;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
一、洛克比空难案
(一)事件简介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189名美国人。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勒·迈格拉希所为。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利比亚被迫同意交出两名嫌疑人,但提出对两人的审判必须在英美以外的第三国进行。1999年4月,费希迈和迈格拉希被移交给联合国代表,并前往设在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2001年1月,法庭判处迈格拉希无期徒刑,后来将刑期改为27年。费希迈被无罪释放。
(二)争端
1992年3月3日,利比亚政府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书,就利比亚与英国和美国之间涉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对英美提起诉讼。利比亚在请求书中称,英国和美国拒绝了其在国际法包括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内解决争端事项的努力,违反了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请求书中提及,不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已发生的争端,争端各方也不能就进行仲裁达成合意。请求书援引了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第14条第1款作为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律理由。
利比亚基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坚持不肯将两名嫌犯引渡给英美审判根据双方已无协商的可能,利比亚政府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
款将此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三)安理会第731号决议案
1992年1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31号决议案,对于调查结果发现利比亚政府官员涉案,表示利比亚政府应负责任;对利比亚政府尚未能有效制止恐怖主义行为表示关切,呼吁利比亚政府对于这些要求应予有效回应,以帮助国际恐怖主义消除,且对被害者深表哀悼。1992年3月31日,安理会通过74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决定利比亚必须立即执行安理会731号决议,利比亚政府必须停止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和对恐怖主义的任何援助。决议还呼吁一切国家于1992年4月15日采取安理会决定的制裁措施,直到安理会判定利比亚政府已经执行了上述决议。
二、洛克比空难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一)恐怖主义
从20世纪30年代起,劫机事件不断出现。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专门打击空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洛克比空难案中,利比亚两名嫌犯触犯了1971蒙特利尔公约,犯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属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
(二)管辖权问题
洛克比空难案,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根据属地主义,英国有管辖权;犯罪行为人为利比亚公民,根据属人主义,利比亚有管辖权;泛美航空公司是在美国登记的公司,被炸毁的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的登记国也是美国,根据登记的国籍国,美国也有管辖权;空难案的受害者为多国公民,根据属人主义,受害者的国籍国也有管辖权。以上体现的洛克比空难案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三)引渡问题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根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洛克比空难案中,英美两国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根据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拒绝就爱那个犯人引渡到英美。这就造成了引渡冲突问题。
三、结论
洛克比空难案共270人罹难,是一次较为严重的恐怖活动。因犯罪行为人作案后逃回利比亚,使该案不仅涉及到恐怖主义,而且有管辖权和引渡等方面的冲突。但经过各国协调,最终该案在荷兰按苏格兰法律审理。1999年4月,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两名嫌犯被移交给联合国代表,并前往设在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2001年1月,法庭判处迈格拉希无期徒刑,后来将刑期改为27年。费希迈被无罪释放。2003年8月,利比亚与美英达成协议,同意对洛克比事件遇难者家属支付总额约27亿美元的赔偿。
虽然洛克比空难案已过去近三十年,但其影响深远,它严重危害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消除,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须的。对此,需要世界各国的支持。只有世界各国齐心协力,世界才会和平、安全,经济才能稳步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
参考资料:《国际法》邵沙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