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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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务科或院值班,医务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