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潍坊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处理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三)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并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四)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七条议案的案由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由,案由应当表述清楚。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是解决议案所提问题的具体办法,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由代表本人签名。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代表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印发与会代表。

第十二条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设立议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收集、登记、分类和审查,对不符合代表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

者将代表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议案工作机构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

对初审拟作为代表议案的议案文稿应立即送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大会秘书长审阅。

第十四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研究处理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议案审查处理意见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经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办理方案,并于交办之日起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承办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办机关在研究代表议案办理方案时,应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提议案领衔人对代表议案办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承办机关报告时,可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承办机关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方案时应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办理方案未获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承办机关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承办机关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作出较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关决议或者决定。

第二十二条代表议案办理完毕,承办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办结报告未获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承办机关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五章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依法就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者询问,承办机关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承办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本届市人民政府未办理完毕的代表议案,由下一届市人民政府继续办理,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二十七条有关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限期改正,并可建议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