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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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对策
一、当代我国存在的行政监督问题
1.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应说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也具有一定的效能,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着行政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缺乏核心和专门监督、受制于监督客体等问题,由此导致“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

首先,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上、国家的重大方针决策上、干部的任免上,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干预每一项具体的行政事务。

现阶段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情况,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

其次,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

第三,人民大众在监督中尚有难度,原因有:(1)由于行政权力的单向性,使拥有权力者和不拥有权力者之间不完全平等,即使是在社会主社会,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虽然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作用方面也是不同的。

(2)由于政府的“暗箱行政”,群众知情权难以保证。

事实上,“对透明度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特殊的不能是一般化的或制度性的,而且这种限制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非特殊情况下,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行使监督权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四,舆论监督中也有一些难点。

如缺乏宽松的社会环境,屡屡出现记者被刁难、干扰、威胁甚至被打的情况,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势必影响新闻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有利监督。

2.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监督形式和渠道虽然很多,但制度安排不够合理。

例如,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

都存在羞明显的缺陷。

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

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等。

3. 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效力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并非完美无缺。

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或弊端是制约行政监督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首要因素。

行政监督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各种监督机关整体合力的发挥不够。

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问存在着职责交叉难以配合与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司法机关、监察机构和纪检机构相互间职权分明和协调密切之外,其他的监督,例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实际上处于分散化运行的状态。

各种监督主体监督权的分散化运用。

一方面使其势单力薄,监督能力有限,很难发挥监督体系所蕴畲的最大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各自都有自己的监督机构,不仅造成行政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上升和监督资源浪费,而且造成各监督机构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有些问题、有些领域谁也可以监督而又谁也可以不监督。

形成许多行政监督的“盲区”
二、解决行政监督的对策
1、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

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等。

2、完善行政法规
第一,加快行政立法进程。

加快行政监督立法,重点是加强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群众千呼万唤尚未出台的《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渤、《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

第二,修改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把已过时的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

把那些运行更好的、效能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公正。

3、加快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步伐,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

一是要加强监督立法研究。

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行政法律监督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是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监督法》。

制定和颁布一部作为调整和规范监督关系的基本法律(即《监督法》),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根本措施。

三是制定与《监督法》配套的各项单行专门法规,如《监督法实施细则》、《“两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程序条例》等,在此基础上及时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

在监督法尚未制定前。

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地方行政监督上的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透明度
解决行政监督深层次的问题,必须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奠定有效行政监督的制度基础。

“暗箱行政”是与现代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现代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府信息,以便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监督。

为此,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确保政务公开的法律。

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除机密以外的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公开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每个公务员时刻处于严密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

就我国政务公开现状来讲,尽管科技发展已为政务公开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持,但政务公开的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为此,建议制定关于政务公开的基本法律即《政务公开法》,对敢务公开的范围程度、程序规范、内容方式、政府积社会监督机构在政务公开中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的界定。

有了《政务公开法》,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就可以依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来直接全程参与行政监督活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出台《政务公开法》是全面发挥公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的长远之计。

5、加强网络舆论监督
传统的行政监督更侧重体系内的监督,强调由有权主体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因为要强调其监督的效力性,因此在许多时候则丧失了时效性,许多行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实现公共监督提供了技术途径,使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更容易在公共空间得到充分的表述;有关行政权运作的信息更容易在公共空间交流,在信息传播方面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介不具有的快捷性,社会公众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接收到信息并借助一定工具进行传播,比如前面提到的微博;网络能保证社会公众所获得的信息是多元化的,不受政府或主流媒体的控制的,信息也更容易通达到被监督者,更容易被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知晓,因此更容易取得监督的实效。

总之,要完善传统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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