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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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保证费用和业务支出资金的需求及保费收入的上划,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机构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本机构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
(三)本机构费用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
(四)本机构业务支出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
(五)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的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四条个险业务的契撤、退费、退保,其支付方式须同缴费方式相一致;团险业务契撤、退费、退保,支付方式严格按原缴费方式办理。特殊情况需报授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格式认真填写,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需设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和库存余额,定期盘点现金,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分支机构建立现金管理逐级负责制。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
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对于违规支付现金的情况,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八条分支机构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三),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和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开户后,须按批准用途严格管理,并将账户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备查。
第九条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银行账户应开设在附近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经总公司授权审批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和专款账户,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性质和用途,做到专户专用。
第十一条收入账户管理。
(一)保费收入账户为一般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各项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贷方只允许发生上划资金、银行结算费用。
(二)分支机构应尽快与当地银行签订银行代收保费协议,以提高收费效率。如需开立账户,则该账户借方仅限于存入该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及利息,贷方仅可发生上划总公司的资金及银行结算费用。
(三)分支机构收入账户的每日扣除总公司核定的留存资金限额后全额上划总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挪用收入账户资金。
第十二条费用支出账户管理。
费用支出账户为基本账户,账户资金余额应不超过总公司核定的限额。该账户借方只允许发生总公司下划的费用资金及该账户利息收入,不允许存在任何收入性款项,贷方只允许支付日常管理费用和购置资产费用。
第十三条业务支出账户管理
业务支出账户为一般账户,账户资金余额应不超过总公司核定的限额,该账户借方只允许发生总公司下划的业务资金及该账户利息收入,不允许存在任何收入性款项,贷方只允许支付业务款项。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须设专人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时上划保费,控制各账户收支内容和资金余额,每月编制“账务资金情况月报”(附表八),收集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七)及“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六),资金报表及时报送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保费的收取及上划
第十五条保费收费人员归同级财务会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收费员每天必须与财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日清月结,保证保费收取的准确、安全。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每日与收费员进行交接后,及时接收银行对账信息,收费记录和银行记录逐笔勾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保费收入账户资金每日扣除总公司核定的留存限额后,及时上划至总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确保保费收入资金上划的及时、安全。
第五章日常管理费用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支机构费用支出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费用支出。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按已批复的年度费用预算,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申请辖内机构的管理费用,上报下月“资金申请表”(附表四)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五)。“资金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明细表”包括分公司及下级机构的费用支出资金需求,按机构别分列。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年度费用预算,不得超支。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办法支付费用,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保证各项费用支出单据填写正确,审批手续齐备,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应予拒付。
第二十一条资产购置资金的申请:分公司应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属于总公司统一购置的资产,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付款;经批准授权分公司自购的资产,分公司应与当月管理费用资金同时申请,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一并拨付。
第六章业务支出的申请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支机构业务支出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支机构业务支出。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按下月资金需求和本月实际业务支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请款,上报下月辖内机构“资金申请表”(附表四)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五)。“资金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明细表”包括分公司及下级机构的业务支出资金需求,按机构别分列。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级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大额业务支出,分支机构应立即填制“资金申请表”(附表四)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请款。
第二十三条各项业务支出由业务部门提供审批完备的给付单证,财务会计部门支付时,须核对给付单证金额和业务系统内信息的一致性,并经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审核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入账与出账方式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