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安置房分配、使用及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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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安置房分配、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才安置房分配、使用及处置管理,提高人才安置房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才安置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置房分配、使用、处置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置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按《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人才安置房。

第三条人才安置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议题提交市人才安置房审批联席会议审议(以下简称联审小组)。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安置房的统筹接收工作,协调落实人才安置房具体权利人(相关镇区及部门,下同),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标准的实施以及申购人才安置房的资格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办法出台后尽快明确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以及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按出让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以及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置房的开发企业,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实施失信惩戒。

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规划条件审核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抽取及处置职责,确保人才安置房抽取及处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其他部门及属地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安置房各项有关工作。

市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人才房管理企业实施人才安置房具体工作。

第三章人才安置房的分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置房的分配是指根据我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以分配的方式变更人才安置房产权主体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才安置房实际情况及我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拟定人才安置房分配详细方案,提交联审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组织相关部门与人才安置房权利人签订合同,完善房款缴纳及相关税费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及相关合同等资料将权属证办证在权利人名下。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九条分配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相应的人才安置房权利人负责。

第四章人才安置房的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置房的使用是指人才安置房相关管理部门对人才安置房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十一条人才安置房的使用要依据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才安置房实际情况及我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拟定人才安置房出租出借详细方案,提交联审小

组审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与出租出借方签订合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出借的人才安置房,其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不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管理主体应加强人才安置房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对长期闲置的人才安置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清理腾退给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人才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等应由使用人承担。暂未确定权利人或使用人的人才安置房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章人才安置房的处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置房的处置是指人才安置房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行为。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十七条人才安置房的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人才安置房;

(二)低效运转或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人才安置房;

(三)以住宅、商铺等物业进行补偿后,难以作为人才安置房利用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人才安置房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人才安置房的处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其他部门及属地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填报人才安置房处置申请,提交联审小组审核。

(二)审批。联审小组根据我市人才房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评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转让、置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评估价作为人才安置房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才安置房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办理。拍卖未成交的人才安置房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清点报联审小组批准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评估、处置。

(五)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人才安置房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才安置房出售、转让、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市各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置房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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