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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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行业可持续内涵式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银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为银行(含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托业务。

第三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价值,维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当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恶意压低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和不合理利润,损害行业利益。

第五条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地开展业务,应在组织结构、业务制度、决策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以满足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督促、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提高执业水准。

第七条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根据开发和管理成本、提供的服务价值、承担的风险大小,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在补偿财务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合理利润,以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项目尽职调查、产品结构设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后期管理等,不断提升信托公司专业服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维护信托受益人利益。

第八条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会员单位应针对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财产运用对象的风险特征、管理信托财产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服务附加值等各种要素差异,确定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固定费率或固定费率与浮动业绩报酬相结合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

会员单位应将确定的各类银信合作业务收费标准报协会备案,并承诺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会负责对会员单位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管理,对会员单位执行公约及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协会定期组织对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遵守公约

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一条为确保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和自律承诺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评级和业务准入的参考。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其他信托业务时,若该类信托业务就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财产运用对象的风险特征、管理信托财产需要的专业能力、服务附加值等因素与银信合作业务相类似,可参照本公约和自律承诺执行。

第十三条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对本公约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所有会员单位均需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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