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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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

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这些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发回重审时应当被排除。

通过这个案件,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从对被告人的审判中排除非

法搜查所得到的证据是执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保护条款的适当的方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在1855年,美国最高法院曾认定第四修正案不适用于州的司法程序。在威克思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表示,对州的警察没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不是针对这些(州)警察的不适当行为而制定的。”

马普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州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于60年代命令美国的50个州都吸收《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这一举措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革命。1960年,最高法院决定根据第四修正案禁止控诉方在联邦法庭上使用非法证据,不管它是由联邦或者州的警察所取得。从1961年起,美国最高法院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适用于联邦和州的刑事诉讼。这见之于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普案”中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定,它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

在该案中,线人向警察局报告说在一个人(即被告人马普)家中藏匿了一名通缉犯和大量赌博用具。三名克利夫兰的地方警察根据线人提供的情报前往被告人家中进行了搜查。警察到达后敲门要求进屋。马普在与她的律师通电话后拒绝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屋。警察们请示总部之后对该房屋实行了监控。三个小时之后又来了四、五个增援的警察。他们又试图进屋。马普没有来开门,警察就把门撞开了。这时的马普的律师也赶到了,但把门的警察不让律师进门。当时马普站在楼梯上。她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证。一个警察拿出一张纸来晃了晃,声称那是一张搜查证。马普从警察手中抢过这张纸并护在胸口。警察试图抢回这张纸,并与马普发生厮打。最终警察从她胸口抢走那张纸。(那张纸并非搜查证,其实当

时警察并没有搜查证,也没有进行搜查的合理根据。)马普最终被警察制服并带上手铐。警察随后强迫马普一起从上到下对她的房子进行了搜查,寻找所谓逃犯和赌博用具。警察没有找到所要找的证据,但警察却发现了另外一些“不体面的违禁物品”。马普在俄亥俄州法院受到审判,法庭以这些物品为有罪证据对她作了有罪判决。

该州政府方说,即使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是不合理的,但这并不妨碍在审判中使用搜查所得到的证据。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尔夫一案的意见中表示了:“在州的法庭上对违反州法律的犯罪起诉时,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禁止采纳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被告方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克拉克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做出了法院意见。他首先回顾了最高法院在威克思诉美国一案中关于违反取得的证据的处理方面的意见,即“如果信件和私人文件能够如此被扣押,并用作有罪证据,那么第四修正案中宣称的保护人民反对这样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就没有价值,宪法也就不成其为法律。审理法院和其司法人员将犯罪绳之以法的努力值得称道,但是不能以牺牲经过多年的努力和痛苦所确立的、包含在宪法中的基本原则为代价来支持他们的努力。”

他接着说,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清楚地表明使用这种扣押的证据牵涉到“剥夺被告人宪法性权利”,从而,在1914年,最高法院通过这个案件第一次提出在“联邦起诉的案件审理中,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不得使用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他认为,将正当程序保护扩大到各州和联邦的所有的违反宪法的搜查,是符合逻辑的,也是宪法性的要求,即排除规则是个人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要求各州法院在审判中也排除违反联邦宪法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

米兰达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女营业员巴巴拉被米兰达(本案被告人)劫持并强奸。警察接到报案后于1963年3月13日在米兰达家中逮捕了米兰达并将其带至凤凰城警察局。在警察局中,警察让米兰达与一批人一起由被害人辨认。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为作案人,其中巴巴拉指认米兰达是强奸者。两名警察对米兰达进行了讯问。警察告诉米兰达说,已经有两名妇女把他指认出来。在此情况下米兰达做了书面供述,陈述了强奸行为,并声明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并声明他的供述是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或者免罪的允诺。他说:“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权利,理解我的陈述可能被用来作为不利于我的证据。”米兰达在这份供述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不久,米兰达被控告犯有抢劫、绑架和强奸罪。在法庭审理时,两名警察在作证中承认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所享有获得律师在场的合法权利,审判法官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能采纳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认定米兰达绑架和强奸罪成立。米兰达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该法院认为,警察取得米兰达的供述没有违反他的宪法性权利。该法院还强调说,在警察讯问时,米兰达并没有特别要求在讯问时有律师在场。

米兰达申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66年6月13日宣布了对米兰达案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决道:从警察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警察承认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米兰达有与律师商量的权利和在讯问的时候可以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所以,他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已的陈述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这些事先的警告,其陈述是不可以采纳的。在供述的文件上所打印的“完全了解其合法权利”之条款并不能作为被告人理智地放弃宪法性权利的证明。据此,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并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的先例。米兰达警告的内容有:在警察第一次讯问被捕获的人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获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多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也对米兰达规则的严格解释制定了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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